深福府復決﹝2019﹞35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9-29 11:11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19﹞35號
申請人:江**
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規劃土地監察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沙頭街道福強路金地工業區106棟四樓
負責人:吳強華,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的拆除違法臨時建筑物的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依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2019年7月23日上午9時左右,因工作原因,家中空無一人,申請人通過陽臺監控攝像頭發現不明人士翻墻入戶,當即撥打110報警,梅林派出所當即出警現場,約半小時后當事民警電話告知為福田區梅林街道執法隊在現場執法,警察無法介入。申請人在事發當即也往家趕,在陽臺當即質問現場拆除負責人羅**(未著制服)及鄒**(著城管制服)有無執法依據及執法通知等文件,二人不予回復,強行將申請人推開并不顧可能損毀申請人家庭財產,仍指揮進行強拆(有錄音視頻及照片資料)。當時現場人員多達30人左右,大部分未著制服,在未能和在場人員取得一致的情況下,申請人同時向12345及深圳市福田區政府舉報熱線進行電話投訴舉報,被告知已記錄在案,不了了之。因工作原因,申請人只能暫時離開現場,任由身份不明且無法提供執法依據的所謂執法人員進行強拆,現場交由申請人安裝的攝像頭進行現場攝錄。至中午11點左右,鏡頭記錄有現場人員走向鏡頭,隨后鏡頭損壞,無法攝錄后續發生事宜。直至當日19點左右,申請人下班回家,現場一片狼藉,攝像頭被打爛,攝像頭存儲卡被取走,投影儀被損壞。投影幕遺失,現場有照片為證。至此,強闖民宅拆遷臨建工作事件告一段落。2019年8月1日再次到梅林派出所報警要求警察立案查處相關人員入屋造成個人財產損失一案,被派出所告知同樣無法立案,因為是行政單位執法,無法立案。
該處臨建建于2018年9月份,鑒于小區高空擲物比較嚴重,多次向物業管理公司投訴及反映后,物業公司說無法細致管理高空擲物問題,為了防范高空擲物對家中老小造成人身傷害,遂向物業管理公司提出搭建臨時雨棚預防人身傷害,通過物業公司人員現場查勘后同意進行搭設。自搭建至被拆除,雨棚足足存在了10個月。被申請人等有關部門不知為何突然在未與申請人溝通的情況下強行做出如此流氓的翻墻入室,強闖民宅的拆除行為。因為該強行拆除行為,如今任何人都知曉只需要一張長梯就可以翻入申請人家庭住宅,因此老人年高64歲,小女兒方5歲,全都擔心有外人翻墻直接進入該房屋,只能被迫躲避回原籍暫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上述拆除行為已嚴重侵犯了申請人及家人的居住權。其次,拆除行為簡單粗暴,導致事后現場一片狼藉,并且還造成申請人家庭財產損毀及丟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如果執法行為都如上述拆除行為一樣肆意妄為,申請人家庭的財產及人身安全該如何保障?
至此,被申請人在申請人未知曉且未經申請人允許進入家庭住宅的情況下強拆,并對公民人身安全及財產權利造成巨大損傷,執法行為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予以支持。復議請求為:確認被申請人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的強闖民宅拆除臨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行政賠償(金額:RMB100,000.00)及恢復原狀。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依法具有查處和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職權。依據《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三)項以及第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有權對規劃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并且依法對規劃違法行為產生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實施強制拆除。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負責查處轄區內規劃違法行為,協調和執行轄區內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強制拆除工作;街道辦事處規劃土地監察機構以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的名義開展規劃土地監察工作。本案中,被申請人作為福田區的規劃土地監察機構,依法查處轄區內的違法臨時建筑,對申請人逾期不拆除的違法臨時建筑,依法實施強制拆除,具體由涉案建筑所在地的梅林街道規劃土地監察執法中隊實施,執法主體符合法定要求。
二、本案拆除違法臨時建筑所依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一)關于存在違法臨時建筑的事實。通過被申請人立案調查,在案的《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勘驗筆錄》均能證實,**庭居**住戶利用房屋外墻和露臺外沿圍墻,加建了鋼架結構的玻璃房,其中,后兩份筆錄有申請人本人簽字、按捺確認。2019年6月5日,被申請人從深圳市城建檔案館調取了**庭居竣工平面圖(京基**庭居**平面圖),根據該圖紙,違法加建的位置為公共露臺,未包含在申請人的房產面積內。(違建位置見證據11中的方框標注)根據中國有色金屬工業西安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2019年6月11日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本案中加建的違法臨時建筑總面積為22.2平方米,建筑類型為鋼架玻璃結構。(二)關于違法建設行為人的確定。《不動產權資料電腦查詢結果表》顯示,**庭居**(因規劃時的樓號與房號有過調整,即現在的**庭居清園**)的房屋所有人是相**。經了解,房屋所有人將該房屋出租給申請人使用,房屋所有人未進行加建,也未授權申請人違法搭建。申請人在2019年6月11日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中明確承認,其作為**庭居清園**的租客,在未經審批的情況下加建了涉案的玻璃鋁合金房,加建時間是2018年10月。被申請人據此將申請人確定為本案的行政相對人。因此,上述在案證據共同證實,申請人在未經審批的情況下,違法搭建了涉案的臨時建筑。本案拆除違法臨時建筑所依據的事實清楚,有充分的證據證明。
三、本案拆除違法建筑所依據的限期拆除決定適用法律正確,決定和執行內容合理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本案中,申請人搭建的鋼架玻璃房違反此款規定,屬于未經批準搭建的臨時建筑,應當依據有關違法臨時建筑的規定予以查處和執行。《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三十五條對違法臨時建筑的拆除規定了特別程序,對未經批準進行建設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規劃土地監察機構首先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并將限期拆除通知張貼在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顯著位置;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違法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所在區的規劃土地監察機構予以拆除。被申請人依照該條規定,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并送達《限期拆除通知書》(No:000**),責令申請人自收到該通知書后的七日內自行拆除,并依法張貼。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拆除決定,被申請人于2019年7月8日送達了《催告書》,并于7月16日送達了《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拆除通知書》。由此可見,被申請人在準確認定違法臨時建筑性質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中關于拆除違法臨時建筑的規定。考慮到涉案臨時建筑結構簡易、面積小,相關限期拆除通知和催告書中預留的拆除期限前后共計20日,足以保證申請人履行其應承擔的行政責任,拆除決定具有合理性。申請人逾期不拆除違法臨時建筑,被申請人根據前述規定予以拆除,拆除范圍僅限于違法建設部分,未侵犯申請人的合法財產,該強制執行行為的內容合理適當。
四、本案查處和拆除涉案違法臨時建筑的程序合法。(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程序合法。被申請人于2019年5月29日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制作筆錄,確認存在涉嫌未經審批擅自加建的玻璃鋁合金房,并于6月3日正式立案查處。被申請人通過查詢不動產權信息,調取竣工平面圖,以及委托中國有色金屬工業西安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確認了申請人的違法加建事實。在調查過程中,被申請人分別于2019年6月4日送達《申請回避權利告知書》,6月11日制作《現場勘驗筆錄》并進行現場取證,同日對申請人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在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和法制審核通過后,被申請人于6月25日依法送達并張貼了《限期拆除通知書》。(二)實施強制拆除的程序合法。由于申請人拒不履行《限期拆除通知書》中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的要求,被申請人分別于2019年7月8日和7月16日發出《催告書》和《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拆除通知書》,依法告知申請人將實施強制拆除的時間,并通知申請人到場。2019年7月16日,梅林街道辦事處制定了拆除工作方案。2019年7月23日,被申請人針對拆除涉案違法建筑,制作了《現場勘驗筆錄(拆前勘驗)》和《拆除執行筆錄》。以上程序中,對外作出的文書均依法送達,并有相應材料佐證。強制拆除的實施過程符合《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四章的規定,程序合法。
五、《行政復議申請書》中的部分描述與事實不符,申請人主張確認拆除行為違法并要求行政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一)被申請人在實施強制拆除前已充分履行告知義務。被申請人在實施強制拆除前所發出的文書,均已依法有效地送達至申請人。在申請人不在家且消極應對的情況下,執法人員以張貼送達的方式送達了《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拆除通知書》,抄送了梅林街道辦事處梅豐社區工作站,并電話通知了申請人實施強拆的時間,要求其屆時到場。(見證據28電話錄音)因此,申請人對于執法人員將在2019年7月23日上午對違法加建的玻璃房進行拆除,且其應當配合,是早已明確知悉的。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實施強制拆除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不影響強制拆除的執行。據此,被申請人已依法充分履行告知義務,申請人消極對抗行政執法,不影響拆除涉案違法建筑。(二)被申請人在強制拆除過程中并未進入住宅范圍內,不存在所謂的侵入住宅的問題。根據**庭居竣工平面圖(證據11),申請人違法搭建鋼架玻璃房屋的陽臺屬于公共區域,并非其私人住宅的范圍。申請人在實施強制拆除時,以搭架梯子的方式由一樓地面直接進入二樓公共陽臺,也沒有借道私人住宅通行。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所謂的“翻墻入戶”“翻入本人家庭住宅”等表述,均與事實不符。至于申請人所租住的房屋可通向公共陽臺,其中是否存有安全隱患,這與被申請人的執法活動無關。因此,申請人所稱的侵犯住宅權利,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根據。(三)申請人單方認為違法加建有必要性,不影響對違法臨時建筑的認定。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認為,涉案的臨時建筑有存在的必要性,但這并不改變其違法臨時建筑的性質,不構成對抗本案限期拆除決定和強制執行的恰當理由。被申請人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維護規劃法律的正確實施,合法合理。如若申請人認為涉案的臨時建筑有存在的必要,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定,辦理相應的規劃審批和許可手續。被申請人根據現有的違法建設事實,在申請人不履行限期拆除決定的情況下,依法強制拆除涉案違法臨時建筑,合乎法律規定。(四)申請人要求行政賠償10萬元及恢復原狀于法無據。首先,行政賠償以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為前提,本案的拆除行為無違法情形,因而不存在賠償問題。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行政機關只有對損害公民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情形,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應當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本案中,被申請人拆除的臨時建筑系違法建筑,不屬于公民的合法財產,不具備要求恢復原狀或賠償的基礎。對于申請人指稱的其他財物,申請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財物的內容、毀損的狀況、損害結果與強制拆除之間的因果關系,因而也不符合要求賠償的前提。在實施拆除前,被申請人在《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拆除通知書》中已明文告知申請人應提前搬遷物品。在開始拆除時,執法隊員亦當場交代施工人員注意保護申請人的財物。(見證據29拆除前現場錄像)《拆除執行筆錄》中也已清楚載明違建房內的物品,并妥善放置。關于申請人提出的投影幕和投影儀,施工人員在拆前已取下并置于旁邊。關于申請人在陽臺上裝置的攝像頭,執法隊員也在拆前用塑料盒子對其進行了保護。(見證據29和30拆除現場錄像)由此可見,被申請人已為保護申請人財產,充分盡到告知和注意義務。
綜上所述,本案強制拆除違法臨時建筑所依據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適用法律正確、內容適當,程序合法,未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理由缺乏事實基礎,沒有法律根據。請依法維持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
經查:2019年5月14日,被申請人接到深圳市規劃土地數字監察平臺轉來案件線索編號為FTQ[2019]00**的市民投訴案件。該市民投訴**庭居清園**住戶在公共陽臺違法搭建。同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該投訴地點檢查,遭申請人拒絕。2019年5月28日,被申請人制作《入戶檢查/勘驗通知書》(No:000**),張貼送達申請人并抄送梅林街道辦事處梅豐社區工作站。2019年5月29日,被申請人通過**庭居清園**陽臺以及清園3棟**陽臺對**庭居清園**陽臺進行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記載:經查,投訴地點梅華路****庭居清園**陽臺位置存在涉嫌未經審批擅自加建的玻璃鋁合金房,面積約為19.2平方米。
2019年6月3日,被申請人制作《立案審批表》,決定立案查處。2019年6月4日,被申請人制作《申請回避權利告知書》,張貼送達申請人并抄送梅豐社區工作站。2019年6月11日,被申請人制作《現場勘驗筆錄》,記載:對玻璃鋁合金房經中國有色金屬工業西安勘察設計研究院勘驗,違建面積22平方米,當事人未能提供任何審批手續,其承認加建事實。同日,被申請人就**庭居清園**陽臺搭建玻璃鋁合金房的有關問題向申請人了解情況,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2019年6月24日,被申請人對該起違法加建案開展集體討論,制作《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
2019年6月25日,被申請人制作《限期拆除通知書》(No:000**),要求申請人自收到該通知書后七日內自行拆除違法臨時建筑物,并留置送達申請人。2019年7月8日,被申請人制作《催告書》(深福田規土監行案[2019]**號),催告申請人于2019年7月15日前履行違建自行拆除的義務,張貼送達申請人并抄送梅豐社區工作站。2019年7月16日,被申請人作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拆除通知書》(深福田規土監行案[2019]**號),依據《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三十五條,決定于2019年7月23日9時20分對涉案違法臨時建筑物予以拆除,張貼送達申請人并抄送梅豐社區工作站。同日,被申請人亦通過致電方式通知申請人實施強制拆除的時間,告知其提前清理違法建筑內的物品。同日,深圳市福田區梅林街道辦事處制作《關于拆除**庭居清園**違法加建玻璃鋁合金房的工作方案》。
2019年7月23日,被申請人制作《現場勘驗筆錄》《拆除執行筆錄》,并對拆除前、拆除中的現場情況進行錄像。
2019年8月19日,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的拆除違法臨時建筑物的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2號)第四條第二款、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市、區、街道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是履行規劃土地監察職責的專門機構,依法開展規劃土地監察工作。本案中,被申請人有權查處轄區內規劃違法行為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建設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以及超過批準期限未拆除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由規劃土地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拆除。”“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拆除違法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并將限期拆除通知張貼在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顯著位置;(二)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違法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所在區的規劃土地監察機構予以拆除。”本案中,申請人在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情況下,在梅林街道梅華路183號**庭居清園**陽臺位置加建一間鋼架結構玻璃鋁合金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被申請人根據調查收集的相關證據,依據《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涉案建筑予以強制拆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實施強制拆除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不影響強制拆除的執行。”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被拆除時,對于敷設其上的設備,應當一并拆除。室內未搬遷的物品,由規劃土地監察機構代為搬遷,并交予當事人。所搬出的財物無法交予當事人的,由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在有關基層組織見證下登記造冊,并妥善保管,公告當事人認領。”本案中,被申請人在強制拆除前,已通過張貼送達、電話聯系等形式通知申請人到場,在申請人不到場的情況下,通過搭架梯子的方式由一樓地面直接進入二樓公共陽臺,且妥善放置和清楚記錄室內未搬遷物品后強制拆除涉案建筑,程序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本案中,被申請人依法對涉案建筑采取強制拆除行為,執法程序并無不當。因此,申請人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不符合國家賠償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規劃土地監察局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的拆除違法臨時建筑物的行政強制執行行為。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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