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19﹞33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9-20 11:06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19﹞33號
申請人:劉**
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人力資源局
住址:深圳市福田區福民路123號區委辦公大樓20-21樓
法定代表人:黃海林,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的NO.LF00004000190517**《勞動監察投訴案件處理結果答復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材料和依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1.經辦人不能依據法律法規盡職,多次推諉,要求申請人去勞動仲裁。2.在深圳市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提交的支付加班費的工資表中,明顯存在虛假和錯誤,被申請人不能依法核定、調查。3.**公司是一家長期不支付加班費的企業,在寶安區法院所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公司全部敗訴。請求撤銷NO.LF00004000190517**《勞動監察投訴案件處理結果答復書》。
被申請人答復稱: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勞動監察投訴案件處理結果答復書》,提起行政復議要求撤銷《勞動監察投訴案件處理結果答復書》。雖然申請人的復議請求是撤銷《勞動監察投訴案件處理結果答復書》,但鑒于該答復書中針對申請人投訴的三項答復,其中第1、2項內容已經通過勞動保障監察程序促使用人單位自覺整改,申請人在復議的事實理由中對該前兩項答復也未提出異議,故被申請人認為復議申請主要針對的是第3項關于2018年7月份至2019年5月份加班費44821.44元事項的處理,被申請人的答復也主要圍繞于此。現被申請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事實,答復如下:
一、被申請人依法作出涉案行政行為,并符合程序規定。 2019年5月1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反映其所在**公司存在違反勞動保障監察的行為,投訴內容如下:1.**公司未支付2019年4月份工資4000元;2.**公司未支付2019年5月1日至10日期間工資1011.5元;3.**公司未支付2018年7月份至2019年5月份加班費44821.4元。
2019年5月20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所反映情況予以立案。在辦案過程中,被申請人向**公司發出《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要求**公司依法接受詢問調查,并提交相關資料。調查過程中,**公司委派代理人配合調查,并提供了花名冊、考勤表、考勤匯總表、工資表、勞動合同及簽收備案表等資料。經被申請人宣傳勞動法律法規后,**公司主動承認申請人所投訴的第1、2項內容屬實,即拖欠申請人2019年4月份及5月1日至10日期間工資合計5011.5元,并向申請人結清,對此申請人也予以確認。對于申請人投訴第3項內容加班費44821.44元,**公司并不認可,雙方就該事項已形成勞動爭議,被申請人在勞動監察程序中無法作出實質認定,故在答復書中建議申請人通過勞動爭議程序解決。答復的同時,被申請人依法告知申請人不服答復的相關救濟途徑。
另外,本案辦理過程中,被申請人經調查發現**公司在2019年2月份存在延長17名員工工作時間超過36小時的違法行為,已依法責令其改正,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按受侵害勞動者每人300元的標準罰款人民幣5100元。**公司對責令改正與罰款均已履行完畢。
二、申請人所投訴的未支付加班費事項已形成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被申請人依法告知其通過勞動爭議程序解決符合法律規定,已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關于公司未支付2018年7月份至2019年5月份加班費44821.44元事項,**公司已提供工資表、考勤表、考勤匯總表等資料,以證明其已全額支付上述期間的加班費。申請人對上述證據不予認可,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基于此,被申請人認為在所涉加班費的認定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重大爭議,根據現有證據無法作出有效認定,故也無法認定用人單位在該事項上存在違法行為,繼而作出勞動監察處理。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被申請人明確告知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辦理,符合法律規定,已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不存在行政不作為。
復議申請人提出的復議理由不成立。申請人復議理由中提到,**公司提交的支付加班費的工資表明顯存在虛假和錯誤,但其并未舉證證明其主張。申請人還提到**公司在寶安區法院有大量勞動爭議的敗訴案件,該主張與本案沒有關聯。申請人的上訴復議理由缺乏事實和理由支撐,不能成立。
綜上,被申請人在處理本案的過程中程序合法,勤勉盡責,并未存在行政違法,依法應予維持。復議申請人的申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經查:2019年5月1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公司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5月17日,被申請人向**公司發出《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深福勞監詢[2019]**號)。5月20日,被申請人經審批后立案,制作《勞動監察立案審批表(投訴)》。5月20日,被申請人詢問申請人,制作《勞動監察調查詢問筆錄》,確認其投訴具體事項為:1.**公司未支付其2019年4月份工資4000元;2.**公司未支付其2019年5月1日至10日期間工資1011.5元;3.**公司未支付其2018年7月份至2019年5月份加班費44821.44元。5月30日,被申請人詢問申請人,制作《勞動監察調查詢問筆錄》,確認申請人已收到**公司支付的2019年4-5月份工資合計5011.5元。
5月31日,被申請人對**公司授權委托人馮朝兵進行詢問,制作《勞動監察調查詢問筆錄》,其認為已全額及時支付申請人加班費。同日,**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深圳市**公司駐中鐵二局保安員花名冊》《**公司2018年7月-2019年4月份員工考勤表》《2018年7月-2019年4月份考勤匯總表》《2018年7月-2019年4月份工資表》、3份《勞動合同》、19份《勞動合同簽收備案表》材料,并向被申請人提交其通過轉賬方式支付申請人2019年4月、5月份工資的截圖及《收據》。
6月5日,被申請人詢問**公司授權委托人馮**、李**、孟**,并制作《勞動監察調查詢問筆錄》。同日,**公司提交《超時加班情況整改說明》《關于嚴格控制加班時間的通知》、兩張照片及申請人2019年5月份考勤表、工資表、考勤匯總表材料。6月6日,申請人在《收據》上簽字確認。同日,被申請人再次詢問申請人,制作《勞動監察調查詢問筆錄》,確認申請人對**公司提交的出勤匯總表、工資發放明細表、支付加班費相關材料均不認可。7月12日,被申請人作出《勞動監察投訴案件處理結果答復書》(NO.LF00004000190517**),并于7月15日直接送達申請人。7月15日,申請人不服該答復書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被申請人作為轄區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有處理涉及轄區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投訴的職權。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的投訴后,依法立案調查取證。在調查過程中,針對申請人提出的三項投訴事項,**公司承認拖欠申請人2019年4月份及5月1日至10日期間工資合計5011.5元,并主動結清,對此申請人已予以確認。針對申請人投訴的第三項加班費44821.44元,**公司認為其已全額支付,并提供相應工資表、考勤表及考勤匯總表等資料,但申請人對此不予認可。在經過多次詢問、調查后,被申請人無法查明相關事實,因此認定申請人與**公司雙方存在爭議。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被申請人認為該投訴事項屬于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建議申請人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程序辦理。被申請人對該三項投訴事項處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但對第三項投訴事項答復時未列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存在瑕疵,本機關予以指正。
綜上,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人力資源局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的《勞動監察投訴案件處理結果答復書》(NO.LF00004000190517**)。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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