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19﹞30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9-16 10:48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19﹞30號
申請人:白**
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民路123號
法定代表人:江峰,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9年7月6日作出的深福公(福田)行罰決字[20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依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依據中紀委文件和南方電網告知,去深圳供電局紀委取黃**、葉**處理決定,紀委聯系福田派出所對其進行非法拘留五天。
被申請人答復稱: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人申請復議的理由、案件受理、調查情況及主要證據、案件裁決情況以及對復議請求的意見等事項作出說明,答復如下:
申請人基本情況
……
二、申請人申請復議的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9年7月6日對申請人作出的深福公(福田)行罰決字[20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7月19日向福田區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稱自己是黃**法定監護人,因要求深圳**有限公司解決黃**被迫害入獄的問題,于2019年7月5日到深圳供電局門前,深圳供電局紀委聯絡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福田派出所將申請人拘留五日。申請人稱持中紀委文件和南方電網總部通知去深圳供電局解決問題,合規合法。福田派出所拘留申請人五日,于法無據,人情執法,有利益輸送,要求復議機關撤銷申請人的行政處罰。
案件受理、調查情況及主要證據
2019年7月5日10時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派出所接群眾電話報警,稱在深圳市福田區民田路深圳供電局,有一名男子故意擾亂單位秩序。福田派出所民警出警到達現場后,發現申請人在深圳市供電局大門處堵門,故意擾亂單位秩序,于是將其口頭傳喚回福田派出所調查。福田派出所民警對申請人、證人進行了詢問,并接受了被侵害人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提交的監控錄像光盤、情況說明、委托書,認定申請人為了達到其個人訴求,于2019年7月5日9時至10時許,在深圳市福田區民田路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門口故意堵住公司大門,致使車輛無法出入公司大門,使公司正常工作無法正常進行,擾亂單位秩序情節嚴重。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申請人陳述、證人證言、被侵害單位的情況說明、視頻資料等。
四、案件裁決情況
2019年7月6日,被申請人針對承辦單位福田派出所就白**擾亂單位秩序案的受理、傳喚、調查、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等執法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形成證據的有效性、關聯性進行了全面審核,認為本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于2017年7月6日對白**依法處以行政拘留五日。
對復議請求的意見
本案復議申請人提出不服被行政拘留處罰這一具體行政行為,被申請人認為其相關理由于事實不符。申請人稱“持中紀委文件和南方電網總部通知去深圳供電局解決問題,合法合規。福田派出所拘留申請人五日,于法無據、人情執法、有利益輸送”與事實不符。2019年7月5日9時許,申請人去深圳**有限公司投訴其家屬有關事項,不聽公司工作人員勸阻,故意堵住深圳**有限公司出入口大門長達半個多小時,導致車輛無法進出和交通堵塞,情節嚴重。深圳**有限公司在工作秩序嚴重被擾亂的情況下,向被申請人報警處理。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不存在人情執法。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為,以擾亂單位秩序為違法行為人白**處以行政拘留五日,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呈請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予以維持。
經查:2019年7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派出所(以下簡稱“福田派出所”)接到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滿**報警,稱其公司大門口有一名男子故意堵門,擾亂單位秩序。出警民警到達現場并口頭傳喚違法嫌疑人白**至福田派出所接受調查。7月5日,福田派出所制作《受案登記表》,受理該案,并制作《受案回執》,告知報案人受理結果。同日,福田派出所制作《抓獲經過》。7月5日,福田派出所分別對滿**、白**及深圳市福田區**有限公司員工王**進行調查詢問,制作《詢問筆錄》,并組織滿**、王**對違法嫌疑人白**進行辨認,制作《辨認筆錄》。同日,福田派出所制作《照片說明書》,分別由滿**、王**對現場照片作出說明。同日,深圳**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滿**向福田派出所提交現場監控錄像光碟等材料。7月5日,福田派出所制作《延長詢問查證時間審批表》(深福公(福田)延傳審字[2019]33165號),延長對白**的詢問查證時間。7月6日,被申請人制作并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筆錄》,申請人書面表示不提出陳述和申辯。7月6日,被申請人制作并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公(福田)行罰決字[2019]**號),對白**行政拘留五日,并于同日移送深圳市福田區拘留所執行。同日,被申請人向深圳**有限公司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人不服該處罰決定,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條、第十條的規定,福田派出所有依法對管轄范圍內的治安案件進行調查的權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有在職責范圍內作出相應處理決定的職權。2019年7月3日,申請人白**至中國**有限公司要求該公司紀委監察部門對其舉報事項出具書面處理通報,在公司大門口與保安人員僵持,堵住大門致使車輛無法出入。因當天未拿到書面處理通報,2019年7月5日9時20分許,申請人再次來到中國南方電網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大門處,高喊口號并站在大門口車輛進出起落桿前與公司保安人員等僵持,導致車輛堵在門口,無法正常進出公司。約20分鐘后,申請人從起落桿前離開,并在大門側邊繼續與公司工作人員僵持。被申請人依據申請人所作陳述和申辯、證人證言、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認定申請人的行為擾亂單位秩序,情節較重,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依據正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被申請人依據上述規定,根據申請人違法情節,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三、被申請人行政處罰程序正當。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依法履行了案件受理、調查、告知、決定、送達等法定程序,執法程序正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以深福公(福田)行罰決字[20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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