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19﹞27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8-20 10:42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19﹞27號
申請人:張**
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民路123號福田區委辦公大樓19樓
法定代表人:馬曉歌,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的深福司律投答字〔2019〕第**號《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投訴事項答復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依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2018年1月19日16:40,深圳律師汪**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第十庭對2017粵03民終**號案件庭審時反鎖法庭大門(把地銷插上),多次打斷對方答辯/故意曲解即歪曲解釋對方辯詞被指擾亂法庭秩序,律師汪**當庭指對方賄賂交警被指誹謗他人;律師汪**庭審后向法院提交毫無依據的書面《代理意見》指對方偽造證據如指對方的社保證明上顯示的最近2年的每月繳費金額不是固定金額所以社保證明是假的,對方的勞動合同是對方自己拿公章蓋的/工資是自己隨便寫的.......并要求法院處罰對方。該《代理意見》被指是虛假材料,且屬于虛構事實誣陷他人的書面誹謗證據。
2019年2月,深圳市司法局將此投訴轉辦給深圳福田區司法局,深圳福田區司法局同期提供“投訴受理告知書”,其落款日期為2019年2月1日。2019年4月22日,深圳福田區司法局因超出受理時效被投訴后回復處理結果告知書稱:律師汪**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沒有證據證實,關于虛假材料,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顯示,審理法院未認定律師汪**提交的代理意見屬于虛假材料,亦未有其他證據證實。關于誹謗事項的投訴則被遺漏。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辦案中存在以下問題:1.主要事實不清:庭審監控錄像作為庭審中違法行為的客觀直接證據,福田區司法局沒有依法調取。2.適用依據錯誤和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福田區司法局認為應由審理法院在裁判民事糾紛時認定《代理意見》是否屬于虛假材料缺乏任何依據。申請人認為律師違背行政法規《律師法》的行為認定應由其主管政府機關司法局進行認定;如果被投訴律師不能提供依據證明《代理意見》內容的真實性,司法局就應認定《代理意見》是虛假材料且被投訴律師書面捏造事實誣陷他人的行為是誹謗行為。另外所謂“未有其他證據證實”,福田區司法局應當說明具體是什么證據,且應由誰提供。3.違反法定程序。福田區司法局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申請福田區政府撤銷深福司律投答字〔2019〕第**號調查結果和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調查。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區司法局對本次投訴案件的答復決定符合律師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2018年12月6日,區司法局收到市司法局信訪辦轉辦的張**反映廣東**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所”)汪**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材料。張**訴稱汪**律師在代理吳文君與其本人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汪**律師涉嫌擾亂法庭秩序,妨礙他人答辯;(二)汪**律師于2018年4月24日向法院提交的書面材料即《代理意見》中稱其偽造政府文件、勞動合同等,涉嫌向法院提交虛假材料,虛構事實誣陷他人。區司法局對投訴材料進行了審查,因申請人就相同事項曾向深圳市律師協會進行投訴,區司法局在向深圳市律師協會了解案件相關情況后,在信訪事項規定的期限內,于2019年2月1日受理了該投訴事項,制作了《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投訴受理告知書》(深福司律投受字〔2019〕第**號)并依法送達申請人。2019年2月20日,區司法局向**所送達《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投訴事項調查通知書》(深福司律投調字〔2019〕第**號),依法開展調查,**所未按要求向區司法局提交相關材料。2019年4月16日,區司法局再次向**所送達《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投訴事項調查通知書》(深福司律投調字〔2019〕第**號),**所于2019年4月19日提交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2019年4月22日,區司法局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調查處理決定,制作《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投訴事項答復書》(深福司律投答字〔2019〕第**號)并依法送達申請人。區司法局的上述處理流程符合律師管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二、區司法局對該投訴已展開充分調查,對投訴事項事實的認定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一)根據深圳市律師協會《深圳市律師協會投訴處理結果告知書》(深律紀字〔2018〕**號)查明的事實,該案承辦法官未認定汪**律師存在擾亂法庭秩序及誹謗他人的行為,區司法局參考該結論,結合調查情況作出未發現存在擾亂法庭秩序及誹謗他人的認定;(二)申請人訴稱汪**律師向法院提交虛假材料這一事項,提交的證據材料是否為虛假材料應由審理法院作出認定,根據判決結果,審理法院未對此進行認定,申請人亦未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證明,區司法局對此不予認定。三、區司法局對本投訴案件的辦理期限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一)申請人復議所稱的《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試行)》系省司法廳制定的指導性文件,在效力層級上屬規范性文件,并非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必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強制性規定,且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中,未對投訴事項辦理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二)《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七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舉報,以不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其他具有縣級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處理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的投訴,參照本辦法辦理”,該辦法在運用中屬于指導意見,參照執行,非強制性要求依照該文件處理投訴事項;(三)《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投訴事項處理辦理期限最長為90天。區司法局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了《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投訴事項答復書》(深福司律投答字〔2019〕第**號)并依法送達申請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區司法局作出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投訴事項答復書》(深福司律投答字〔2019〕第**號),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準確,處理決定合法,懇請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經查:2017年2月27日,吳**之子林**(未成年人)與申請人之女張**(未成年人)發生民事侵權責任糾紛,張**向羅湖區法院起訴林**,要求賠償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257307.8元、后續各種費用和案件訴訟費。2017年8月7日,吳**委托**律師事務所汪**律師為其代理。一審法院調查后作出(2017)粵0303民初**號民事判決,判決吳**賠償張**人民幣83859.8元,駁回張**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雙方均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8年1月19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雙方庭審,申請人與汪**律師作為原被告雙方代理人參與庭審,雙方按庭審程序順利完成庭審。同年4月24日汪**律師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該上訴案件代理意見,針對申請人提交證據進行質證。2018年5月10日深圳市中院以(2017)粵03民終**號判決書,作出終審判決,改判:“吳**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上訴人張**因本次交通事故所產生的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59359.8元,駁回上訴人張**其他訴訟請求。”
張**收到判決書后向深圳市司法局投訴汪**律師在2018年1月19日庭審中有擾亂法庭秩序、惡意毀謗他人情形,深圳市司法局轉深圳市律師協會處理后,申請人對深圳市律師協會處理結果不服進行信訪,深圳市司法局轉福田區司法局辦理該投訴案件,2019年2月1日福田區司法局受理申請人的投訴,同年4月22日福田區司法局作出投訴事項答復書,張**對此答復不服提出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申請人作為區級司法行政機關,具有調查當事人對律師投訴的職權。被申請人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法律法規對申請人的投訴進行受理并開展調查,作出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投訴事項答復書》(深福司律投答字〔2019〕第**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
根據《司法部關于加強律師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處理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7]23號)第五條第(一)項和《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受理投訴舉報應在60日內辦結,延長期限的應及時告知投訴人并說明理由。被申請人在處理申請人的投訴時,辦理投訴事項的時限已經超期,屬于程序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作出《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投訴事項答復書》(深福司律投答字〔2019〕第**號)程序違法。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0日











"i福田"小程序
幸福福田公眾號
福田政務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