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19〕23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7-25 11:27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19〕23號
申請人:付**
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人力資源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民路123號福田區委辦公大樓20-21樓
負責人:黃海林,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的**號《關于付**反映問題答復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依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本人2015年3月31日入職深圳市**公司(以下簡稱:財富公司)至2018年3月30日第一份勞動合同終結,并簽訂第二份勞動合同。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本人在財富公司工作時間為兩班制,早班(7點-19點)晚班(19點-7點),每天工作12小時。該公司沒有足額發本人加班工資,2019年3月20日反映到福田區人力資源局勞動監察大隊,該大隊受理后只對財富公司提供的沒有本人簽名的考勤表進行調查,沒有發現該公司存在未足夠支付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加班工資的行為。該考勤表是該公司自己隨意制作。公司應當制作考勤表讓員工簽名,之前財富公司每次發工資都有一個員工簽名的考勤表。希望福田區人民政府糾正被申請人作出的錯誤處理,撤銷《關于付**反映問題答復書》,追回未支付本人的22460元加班費。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區人力資源局作出的答復行為符合程序規定。2019年3月20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舉報財富公司未足額發放加班費情況。被申請人于4月1日對投訴立案,4月2日開始進行調查,向財富公司發出《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在財富公司提供相關材料后,又對該公司代理人和員工進行了調查詢問。經過調查未發現該公司在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查處期限內(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存在未足額向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的情況,2019年5月23日向申請人作出《關于付**反映問題答復書》,答復行為的作出符合法定程序;二、答復行為經充分調查而作出,區人力資源局已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首先需要指出,勞動監察行政部門對于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調查,有權采取《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的調查、檢查措施,如果經合理采用法律規定的可能措施,未發現投訴人所主張違法事實,投訴人也未能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違法事實存在,勞動監察行政部門將不能認定該違法事實存在。本案中,區人力資源局已根據財富公司提交的申請人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間的用工考勤表、工資表、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等材料核算,并未發現存在不足額支付加班工資情況。對于申請人認為考勤表未經其本人簽字確認的問題,區人力資源局認為:1.相關勞動法律并未強制要求考勤表須經勞動者簽字確認;2.經核算,申請人工資支付與考勤表信息吻合,申請人對加班工資支付在長時間內未提出異議;3.區人力資源局對財富公司另兩名員工詢問,兩名員工對考勤表均無異議。因此僅以考勤表沒有申請人簽名這一因素,區人力資源局認為不足以認定考勤表虛假,進而認定申請人反映的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的事實存在。本案認定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違法行為存在尚未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程度,區人力資源局已口頭指引申請人有權對勞動爭議通過勞動仲裁等法律途徑解決。三、申請人的復議理由不能成立。區人力資源局在處理本案的過程中程序合法,勤勉盡責,作出的行政行為合法有據,依法應予維持。
經查: 2015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0日,財富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2018年3月31日續簽勞動合同。2018年10月15日財富公司以申請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間財富公司安排申請人做保安工作,按法定節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平時加班計算加班工資,平時加班時間一般為4小時。勞動合同期內,財富公司均按時每月將上月工資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到申請人銀行賬戶。
2019年3月20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舉報財富公司在其2015年至2018年工作期間沒有足額發放加班工資,共計人民幣3.1萬元。被申請人4月1日立案,4月2日向財富公司發出《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要求該公司提供相關證據。4月8日、12日收到財富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2019年員工花名冊、2019年3月員工考勤表、2019年3月員工工資表、2019年3月代發工資明細、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付**考勤表、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付**工資表、付**勞動合同等證據材料,以上材料均為復印或打印件。福田區人力資源局還向付**、文**、李**、劉**進行詢問,并對調查中發現財富公司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發出《勞動監察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改正。2019年5月23日被申請人以ZDJC0040211**1號《關于付**反映問題答復書》答復申請人:1.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期間加班工資情況已超出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查處期限;2.未發現財富公司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未足額發放加班工資行為;3.財富公司存在其他違法行為已進行行政處罰。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為勞動保障監察機關,具有處理涉及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投訴的職權,并已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申請人投訴進行受理并開展調查。但對申請人作出的**號《關于付**反映問題答復書》存在以下問題:
一、《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發生在2年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本案中被申請人僅調查對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時期內財富公司涉嫌未支付被申請人加班工資違法行為進行調查違反上述規定。申請人投訴反映的財富公司不支付其加班工資的違法行為在法定時限內,且具有連續性,被申請人應當對申請人反映的整個期間財富公司是否有違法行為進行調查。
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應當至少保存二年。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等內容。”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相應的工資報酬;未列明且無法舉證已支付的,視為未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工資清單項目及數額應當與工資支付臺賬相一致。勞動者有權查詢和核對本人工資清單。”《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應當制作工資支付表。工資支付表應當有支付單位名稱、工資計發時段、發放時間、員工姓名、正常工作時間、加班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等應發項目以及扣除的項目、金額及其工資賬號等記錄。工資支付表至少應當保存兩年。用人單位支付員工工資時應當向員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資清單,并由員工簽收。工資清單的內容應當與工資支付表一致,員工對工資清單表示異議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答復。”
本案中被申請人依據財富公司提交的申請人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間的用工考勤表、工資表、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等材料核算,確定申請人此期間工資支付與考勤表信息吻合,據此答復申請人。但財富公司提交的申請人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間的用工考勤表、工資表均為打印件,打印件上沒有財富公司相關人員或申請人的簽名,也沒有提供制作該打印件依據材料,證明力不足。被申請人沒有調取上述法規規定的應當有申請人簽名的工資清單作為答復依據,也沒有調取財富公司制作用工考勤表、工資表的依據材料。同時申請人提交了2018年10月有財富公司相關人員簽名的《財富物業安管排班表》、《工資單》作為證據,反映財富公司應當有此類證據而被申請人并沒有調取。因此,被申請人作出投訴答復依據證據的證明力不足,仍有關鍵證據沒有調取,導致對申請人投訴情況未查清,作出答復的依據不足。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撤銷深圳市福田區人力資源局2019年5月23日作出的**號《關于付**反映問題答復書》,責令被申請人在《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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