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19﹞17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4-26 11:14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19﹞17號
申請人:武**
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民路123號
單位負責人:江峰,職務:政委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9年1月12日作出的深福公(沙頭)行罰決字[20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依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
一、申請人沒有傷害他人的故意,也不存在傷害事實
2018年12月27日,雷**因瑣事對申請人不滿,遂與其妻來到申請人門店與申請人爭吵,并對申請人及申請人女友進行謾罵、恐嚇、威脅,還抄起果盤中水果欲砸向申請人。申請人為避免女友遭受雷**夫婦二人的滋擾和傷害,將其支開,但雷**之妻仍追至門店外,繼續謾罵,與此同時,雷**之女雷**亦到達現場,并用腳猛踹了申請人女友一腳。后雷**欲與其母再次毆打申請人女友,但被現場圍觀人員拉住,申請人見狀急忙沖出門外保護女友,雷**亦緊步跟隨。至門外后,雷**與其妻女繼續謾罵,并欲再次毆打申請人及申請人女友,各方隨后發生推搡、拉扯。此過程中,雷**倒地,其三人惱羞成怒,雷**爬起后與其妻女一起猛烈毆打申請人,致使申請人身體多處受傷。申請人被毆打倒地后,雷**沖入申請人店內,肆意打砸店內物品,致使申請人店內茶具等用品損毀,經營門窗所用色卡等物品丟失。前述事實,有相關視頻監控、證人證言為證。從整個事件經過可以看出,申請人從未毆打他人,也無傷害他人的故意,雷**等人屬于強行闖入申請人門店,故意滋擾生事。
二、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毆打他人,與事實不符
本案中,申請人并無毆打雷**的行為,雷**身體也未受到任何傷害,反之,申請人才是真正的受害人。事發當天,申請人被雷**三人毆打至多處出血,臉部被劃傷,并出現輕微腦震蕩,于當晚入院治療。后經公安機關司法鑒定為輕微傷,該事實有《司法鑒定意見書》為證。事后雷**之女雷**曾在派出所民警的勸導下聯系申請人和解,但終因其態度傲慢、惡劣,且威脅申請人而無法和解。根據前述事實,明顯可以看出雷**與其女雷**才是真正實施毆打行為的一方,也是本案的過錯方,而申請人并無任何毆打他人的行為,在整個事件中也并無過錯。因此,被申請人認定的內容與案件事實相悖,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事實依據,應當予以撤銷。
三、被申請人對雷**處罰畸輕,對申請人明顯不公
據申請人所知,本次事件中,雷**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該處罰明顯畸輕,對申請人(受害人)十分不公。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雷**公然滋事,上門行兇,毆打申請人,并對申請人身體造成了嚴重傷害,明顯屬于情節較重,應加重處罰,且該事件中,雷**為過錯方,整個事件也是由雷**引起。被申請人對實施毆打行為并造成申請人受傷的雷**僅按最低處罰標準處以行政拘留五日,而對沒有毆打行為及傷害事實的申請人卻處以行政拘留十日,明顯對申請人不公。
綜上,特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深福公(沙頭)行罰決字[20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
二、案件事實
2018年12月27日18時許,深圳市公安局沙頭派出所(以下簡稱“沙頭派出所”)接報稱深圳市福田區金地4路117棟**商鋪有人因糾紛發生打架,民警到場后將雙方帶至公安機關調查。經查,申請人網上幫雷**購買魚竿后,由于價格問題引起糾紛。當日雷**夫妻到申請人武**處要求退款,在爭執過程中申請人武**將雷**夫妻推倒在地上。雷**女兒雷**到場后看見父母被推倒,情急之下將申請人武**處的茶具砸爛。雷**起身進行還擊,并將申請人毆打致傷。沙頭派出所接報后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予以調查處理,依據查明的事實,組織雙方經調解未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給予申請人武**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雷**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給予雷**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本案主要證據有申請人武**的陳述和申辯、證人證言、傷情照片等證據予以證明。
三、對復議請求的意見
(一)本案復議申請人提出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深福公(沙頭)行罰決字[2019]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請求,被申請人認為其相關理由與事實不符:申請人稱沒有傷害他人的故意,也不存在傷害事實,辯稱是為避免女友遭受傷害才發生推搡、拉扯的行為導致雷**摔倒在地,該說辭與客觀事實不符。根據調查的結果,雷**及其妻女開始并沒有實施傷害他人和損毀財物等違法行為,只是跟申請人武**有言語上的爭吵。申請人認為對方要傷害其女友只屬于主觀性的推斷,并沒有行為事實的發生,是申請人先動手將雷**夫妻推倒在地傷害他人身體,矛盾進一步激化后對方才進行反擊毆打申請人及損毀財物。公安機關在調查期間并未查找到有關現場視頻監控資料,雙方在詢問筆錄中的陳述與在場的其他證人證言可以互相印證事情經過,認定事實清楚。
(二)本案復議申請人提出對雷**處罰畸輕,對申請人明顯不公的請求,被申請人認為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本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治安案件。糾紛的事實客觀存在,雙方予以認可,不存在公然滋事,上門行兇的情形。鑒于申請人的傷情已達輕微傷,對雷**的處罰決定適用一般情形幅度裁量。結合查明的事情經過,是申請人武**動手將雷**夫妻推倒在地傷害他人身體在先,雷**還擊毆打他人在后。案發前沒有預謀的情形,過程中雙方均未持任何工具也沒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主觀惡意較小,所以對雷**處五日拘留并處二百元罰款的處罰,未超出法律規定的裁量幅度。另查明,雷**已年滿61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具有從重情形,對申請人武**處十日拘留并處五百元罰款的決定未超出法律規定的裁量幅度。對申請人武**及雷**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武**一案的處理,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請復議機關依法審理,予以維持。
經查:2018年12月27日18時許,沙頭派出所接報警人雷**報警稱其父親雷**在深圳市福田區金地4路117棟**商鋪(**)被人毆打。同日,沙頭派出所制作《報警回執存根》《受案回執》。12月28日,沙頭派出所民警分別對申請人、雷**、雷**、羅**、易**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同日,沙頭派出所委托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申請人、雷**、易**進行傷情鑒定。2019年1月6日,沙頭派出所向申請人、雷**、易發秀郵寄《鑒定意見告知書(副本)》(深公福(沙頭)行鑒告字﹝2019﹞**、**、**號)。2019年1月12日,沙頭派出所將申請人、雷**、雷**傳喚至沙頭派出所接受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及《辨認筆錄》。同日,被申請人制作《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申請人在《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上簽字并注明“我要申辯!我認為我是防衛行為,因為他是來我店里打人,我只有推他,我沒有動手打人、打他。”同日,沙頭派出所民警對目擊證人陳**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及《辨認筆錄》。同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公(沙頭)行罰決字[2019]**號)并送達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對申請人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該處罰決定,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交的《詢問筆錄》《辨認筆錄》等證據材料,可以認定申請人以推搡拉拽方式實施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對申請人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并無不當。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本案中,被申請人以《鑒定意見告知書(副本)》的形式將鑒定意見的結論及其享有的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告知申請人、雷**、易**,未按照上述規定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申請人、雷**、易**,存在程序違法之處,但被申請人該程序違法程度輕微,并未對申請人的權利產生實際影響。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以深福公(沙頭)行罰決字[20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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