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19﹞14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4-11 10:59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19﹞14號
申請人:姚**
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人力資源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民路123號福田區委大樓21樓
法定代表人:黃海林,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的《勞動監察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依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要求勞動監察部門重新調查深圳**有限公司**酒店,請求撤銷勞動監察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
被申請人答復稱:關于申請人姚**行政復議一案,被申請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事實,答辯如下:一、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已經依法辦結。申請人于2019年1月22日通過12345電話信訪向深圳市福田區信訪局提出市民來電求助,福田區信訪局于1月23日將案件轉送被申請人。經被申請人調查及了解情況,該投訴不符合受理條件,被申請人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勞動監察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并向申請人送達。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程序合法。二、申請人所投訴的事項已形成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該事項已經勞動仲裁處理。申請人投訴的事項為用人單位深圳**有限公司**酒店克扣其531元工資的違法行為。經查,深福勞人仲案[2018]**號《仲裁裁決書》第2頁第五點的內容“其四項仲裁請求款項中被申請人仍有530.43元差額未付”與申請人投訴事項中的531元工資金額相符合,正對應申請人的投訴事項。故申請人的投訴事項已經過勞動仲裁處理。三、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行政行為合法有據。根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勞動仲裁、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申請人與用人單位間的爭議事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勞動仲裁,因此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受理范圍,依法應當不予受理。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合法有據。綜上,被申請人在處理本案過程中程序合法、內容合法、作出的行政行為合法有據,依法應予維持。
經查:2019年1月22日,申請人通過12345電話信訪向深圳市福田區信訪局提出市民來電求助,來電內容摘要為:“2018年11月,申請人在福田區華強北路**號**酒店工作,2018年11月該酒店總共要發放1788元工資,但申請人收到只有1257元工資,少發531元工資,2018年11月申請人已向福田區福民路福田區政府東大門的勞動部門進行反映,勞動部門已經受理其問題,但至2019年1月22日都未能幫其要回少發531元工資,現來電求助希望福田區勞動部門盡快處理其勞動糾紛問題。(建議市民提供詳細部門名稱、地址信息、詳細的身份證號碼、受理編號等更多信息,市民都不愿意配合,通話過程中情緒激動,強烈要求反映。)”。福田區信訪局于1月23日將案件轉送被申請人。同日,被申請人勞動信訪調解中心制作《勞動來信登記處理表》(市12345電話),經審批后將該案轉至被申請人勞動監察大隊處理。1月25日,被申請人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作出《勞動監察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認定申請人對該投訴事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仲裁,投訴不符合受理條件,決定對該投訴不予受理。同日,被申請人通過政務短信平臺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處理結果及權利救濟途徑,并通知申請人領取《勞動監察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或來電告知聯系地址以便郵寄書面回復。2月18日,申請人至被申請人處簽收《勞動監察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申請人不服該處理結果,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另查,2018年12月4日,申請人對深圳**有限公司**酒店未足額支付其勞動報酬一事,向福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仲裁裁決書》(深福勞人仲案[2018]**號),裁決駁回申請人姚**的仲裁請求,并于1月14日通過勞動人事仲裁專遞郵件向申請人郵寄送達該《仲裁裁決書》。
本機關認為: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案中,申請人投訴事項為深圳**有限公司**酒店總共應給其發放1788元工資,但其只收到1257元,少發531元工資。被申請人調查發現,對該投訴事項,申請人已于2018年12月4日向福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仲裁程序中申請人確認收到深圳**有限公司**酒店支付的1257.98元款項,主張仍有530.43元差額未支付。福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已作出《仲裁裁決書》(深福勞人仲案[2018]**號),因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依據,裁決駁回其仲裁請求。被申請人根據上述事實認定申請人的投訴事項符合《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或者已經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的情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以上事實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收件回執(存根)》《仲裁裁決書》(深福勞人仲案[2018]**號)予以證明。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依據正確。《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以下投訴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處理:……(四)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或者已經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不予受理。但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裁決認為應當由有關行政部門解決,對其請求事項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駁回的除外。”被申請人根據上述規定作出《勞動監察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適用法律依據正確。三、被申請人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程序合法。《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告知和不予受理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19年1月23日收到申請人投訴材料,1月25日制作《勞動監察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當日通過政務短信平臺短信告知申請人該決定書的具體內容及救濟途徑。因申請人在來電投訴時未提供地址信息、詳細的身份證號碼,被申請人同時在上述短信中告知申請人前來領取決定書或來電告知其聯系地址以便被申請人郵寄書面回復,申請人于2019年2月18日至被申請人處簽收決定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勞動監察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i福田"小程序
幸福福田公眾號
福田政務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