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19﹞13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3-08 10:57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19﹞13號
申請人:魏**
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住址:深圳市福田區福民路123號
法定代表人:段廷杰,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深福公(八卦嶺)行罰決字[20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一、申請人和匡**兩人坐在二樓的樓梯,連廣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門都沒有進去,只是在等**公司領導出來給申請人和匡**答復,屬于正當維權,沒有擾亂任何單位上下班秩序。二、**公司委派20多名社會人員來搶申請人、匡**的東西,申請人和匡**不給,遭到對方打傷,現導致匡**的牙齒吃任何東西疼痛,有時候頭腦神經痛。三、**公司欠債不還,還打人。而申請人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因匡**當時已昏迷,所以申請人也報了120,120醫護人員將匡**送到醫院,申請人則被深圳市公安局八卦嶺派出所(以下簡稱“八卦嶺派出所”)扣押起來了,做口供一個多小時,然后就被關押到12月27日下午,長達28個小時。四、因**公司拖欠申請人工程款已經一年多,而申請人又無經濟能力走法律程序,信訪辦、居委會、社區、派出所調解都已經做過,每一次**公司都是先答應,后面不實行,所以導致申請人現在沒錢交伙食費、妻子父母的醫藥費、材料款與銀行貸款。現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復議,希望有關領導對欠款事件、打人事件、行政拘留事件給予重視,還深圳一片藍天、窮苦百姓一份安寧、社會一份穩定。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案件事實。2018年12月26日上午,申請人、匡**到位于深圳市福田區八卦一路**樓3樓的**公司討要工程款。兩人在樓梯上擺放寫有“廣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丹霞山工程,還我血汗錢,我要回家過年!”字樣的橫幅,在墻壁上張貼工程資料,并將被子鋪在公司大門口躺下,其行為已經嚴重擾亂了**公司的正常辦公秩序,致使該公司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另經查,申請人、匡**曾多次采用拉橫幅、張貼資料、圍堵等方式在**公司討要工程款。據此,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
以上事實有違法行為人陳述和申辯、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物證、書證等證據予以證實。
三、對復議請求的意見。本案復議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深福公(八卦嶺)行罰決字[2018]**號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被申請人認為其相關理由與事實不符。
申請人辯稱,其與匡**到**公司討要工程款屬于正當維權,兩人坐在樓梯口沒有進入公司大門,沒有擾亂辦公秩序。但現有證據證實,申請人、匡**數次采用拉橫幅、張貼資料等非正當方式討要工程款,甚至將被子鋪在公司大門口躺下,其行為已經嚴重擾亂了**公司的正常辦公秩序。因此,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
此外,申請人辯稱,匡**遭到**公司委派的20多名社會人員的毆打。經查,案發當日在現場的均為**公司工作人員和物業公司安保人員,沒有社會人員參與,**公司工作人員試圖收繳橫幅等物品時遭到申請人、匡**的阻攔,在此過程中匡**腳下踩空,從樓梯上滾下導致受傷,不存在被毆打的事實。
申請人還辯稱,其在派出所被關押長達28小時。經查,申請人因涉嫌擾亂單位秩序于2018年12月26日10時許被口頭傳喚至八卦嶺派出所接受調查,12時許其離開派出所自行前往醫院探望匡**。當日16時許,申請人返回派出所繼續接受調查。因案情復雜,其詢問查證時間經審批被延長至24小時。2018年12月27日10時許,經批準申請人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2018年12月27日下午,申請人離開派出所,被送往福田區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派出所民警在整個辦案過程中嚴格依照法定程序,不存在超期羈押的情形。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為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呈請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予以維持。
經查:2018年12月26日,**公司經理羅**向八卦嶺派出所報警稱:12月26日8時許,申請人、匡**兩人在福田區八卦一路**號****公司討要工程款,擾亂**公司單位秩序。12月26日,八卦嶺派出所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向羅帝歐出具《受案回執》。12月26日,八卦嶺派出所分別詢問申請人、匡**及證人羅**、梁**、陳**、劉**,并制作《詢問筆錄》。12月26日,八卦嶺派出所延長對申請人的詢問查證時間至24小時。12月26日,八卦嶺派出所作出并向申請人送達《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
12月26日,**公司向八卦嶺派出所提供12月26日及申請人、匡**等人之前多次到**公司討要工程款的監控視頻。相關視頻顯示:1.申請人、匡**等人分別于7月30日、8月15日、8月21日、8月22日、11月4日、12月25日到**公司討要工程款;2.申請人、匡**于12月26日上午在**公司門口樓梯上擺放橫幅,在墻壁上張貼工程資料,并將被子鋪在公司門口躺臥在上,向**公司討要工程款。此外,申請人、匡**于7月30日、8月22日、12月25日因與**公司員工發生爭執報警,駐八卦嶺派出所人民調解室曾進行過三次調解,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12月27日,八卦嶺派出所第二次詢問證人羅**,并制作《詢問筆錄》。12月27日,八卦嶺派出所安排證人羅**、陳**分別進行照片辨認,并制作《辨認筆錄》。12月27日,八卦嶺派出所制作《證據保全清單》,并作出《證據保全決定書》。12月27日,被申請人作出《收繳物品清單》,并送達申請人。12月27日,被申請人決定對申請人予以行政處罰,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其依據,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并制作《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同日,被申請人作出并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公(八卦嶺)行罰決字[2018]**號),對申請人處以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繳橫幅一條。2019年1月15日,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九十一條規定,被申請人具有依法查處轄區內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職責權限。八卦嶺派出所調查詢問申請人、匡**以及證人羅**、梁**、陳**、劉**,形成《詢問筆錄》《辨認筆錄》證據材料。八卦嶺派出所通過調取相關監控錄像,形成視頻證據。被申請人在審核上述證據后,認定申請人存在擾亂**公司辦公秩序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依據正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本案中,被申請人依據前述規定對申請人處以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繳橫幅一條,適用法律依據正確。三、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合法、正當。本案中,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案件的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法定職責,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七條第一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等關于案件立案、調查、送達等規定,程序合法、正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作出的深福公(八卦嶺)行罰決字[20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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