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19﹞10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3-08 10:49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19﹞10號
申請人: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男,公民身份號碼:**
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局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強路金地工業區106棟四樓
法定代表人:徐偉
第三人:深圳市**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代顯略,廣東竹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
法定地表人:陳**,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代顯略,廣東竹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深圳市福田區**
經營者:黎**
委托代理人:代顯略,廣東竹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于2018年8月20日以深福田規土監行案[201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復議過程中,第三人向本機關申請參加行政復議,本機關予以同意,第三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意見及有關證據材料,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未經審批擅自在福田區園嶺街道八卦一路**違法加建閣樓,經測繪,閣樓層面積為1481.97平方米”,并作出“限期十五日內拆除加建的閣樓層”的決定。該決定屬案件事實認定不清,證據明顯有誤,適用法律錯誤。具體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閣樓層是經過規劃部門前置審批,并按審批圖紙施工的,且通過工程質量、規劃、消防綜合驗收合格后才投入使用的。
1.根據原國土局1991年7月8日發出的《深圳市建設局建筑許可證》標明:“設計單位:航天部七院,上列工程設計圖紙經我局審批同意,施工應按照批準圖紙進行”。而航天部七院設計圖紙中8棟首層的平面圖90051-8建6圖及剖面圖90051-5建14圖是有閣樓的。
2.根據《深圳**有限公司八卦嶺工業區**小區#8單身宿舍樓施工合同書》第(四)條:承包內容中“建筑安裝施工圖紙其相應的施工圖號為:(1)土建專業圖號:90051-8建1-8結1-20”,其中結9圖:夾層梁板詳圖,及《單位工程施工進度計劃》中第7項:澆搗夾層砼板,預計工期在1991年9月30日前完成。8棟的施工過程證明8棟首層平面圖90051-8建6圖及剖面圖90051-5建14圖是經過報建審批的。
3.**8棟建成后,是通過工程質量、規劃、消防綜合驗收合格后才投入使用的。
二、被申請人的處罰依據為《深圳市規土委福田管理局關于**8棟建筑物首層相關信息的復函》,而該復函是基于現存于規土委的報建圖紙作出的,但該報建圖紙有明顯錯誤。
1.申請人提供的報建設計原圖中包含閣樓層,而規土委存檔圖紙中90051-4建14存在明顯涂改,按照相關規定,如果修改圖紙,應重新出圖(標號應為:90051-4建14改)。規土委存檔圖紙中所有更改設計的圖紙都是90051-X建XX改字樣,此圖未帶“改”字,且存在明顯的涂改痕跡,進一步說明此圖存在問題。被申請人依據有問題的圖紙是無法做出正確的認定的,因此,應以申請人提交的報建設計原圖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2.根據規土委《復函》,其認定的證據是存檔圖紙(**平面圖90051-8建6改和剖面圖90051-5建14),但**9棟采用的是同一剖面圖90051-5建14,而**9棟存在閣樓層(規土委存檔圖紙9棟一層平面圖90051-9建6改),因此可認定,規土委存檔的8棟、9棟共用的剖面圖90051-5建14是不能正確反映8棟建筑的實際情況的,依此圖做出的結論不具有真實性。
三、被申請人認定**8棟一層存在違法加建的另一根據是委托第三方機構測繪8棟一層面積的數據,認定8棟一層閣樓層建筑面積比房產證面積(規劃面積)多出1481.79平方米。申請人認為,同樣的情況存在于**9棟。實測9棟一層建筑面積也比9棟房產證面積多出近一倍,但9棟閣樓層是合法的,說明8棟一層的測繪數據不能成為認定閣樓是違建的證據。況且,申請人認為8棟一層測繪數據有誤,在被申請人處做調查筆錄時已聲明不對測繪報告中的數據負責。
四、被申請人處罰決定所引用的法律不適用本案。
1.申請人的建設行為在1993年前,距今至少有25年以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是在2008年1月1日才開始生效執行,不適用1993年以前的建設行為。
2.根據1999年2月26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堅決查處違法建筑的決定》及深圳市政府的相關精神,1999年3月5日是查處違法建筑的分水嶺。《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查處違法建筑和違法用地的決定》中明確指出“對1999年3月5日之后發生的和正在進行中的違法建筑行為和違法用地行為,要堅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堅決查處違法建筑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1999年3月5日之前發生的違法建筑和違法用地按歷史遺留問題處理。”
申請人在8棟1層及閣樓設置餐廳,在1994年是經過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審批和深圳市環保局審批的,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根據深圳市政府相關文件,該建設也不屬于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范圍。八卦一路食街歷史悠久,商家及從業者眾多,是區政府打造的國際風情美食街,從人民群眾的利益出發,維護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從歷史的角度看待問題,懇請根據申請人所提供的材料證據,查明事實,撤銷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行為。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田規土監行案[2017]**號)所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1.2017年7月4日,被申請人收到環督(粵)轉[2016]30號第**批**號(來信),反映**存在違法加建閣樓層的情況,被申請人高度重視,于2017年7月5日進行立案登記,并調取中國**勘察設計研究院于2017年6月27日出具的對**及閣樓層的《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被申請人立案前調查資料),得知涉案閣樓層建筑面積為1481.79平方米。
2.2017年7月6日至7月7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分別對在**及閣樓層經營的深圳市**有限公司授權人陳**、深圳市福田區**經營者黎**、深圳市**餐飲有限公司授權人張**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以上被詢問人在《調查詢問筆錄》均稱其所在的經營場所是向深圳**有限公司即申請人租賃的。
3.鑒于**及閣樓層的出租人為申請人,為查明涉案閣樓層加建人,被申請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申請人發出了《調查詢問通知書》《申請回避權利告知書》《協助調查通知書》,均于當日直接送達申請人。2017年7月14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申請人授權人張**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張**承認**8棟閣樓層是申請人在建設**8棟的同時建設的,而根據被申請人于2017年12月5日向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調取的**的不動產權資料,證實申請人亦為**的權利人。
4.為查明**及閣樓層的規劃信息及現狀,被申請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調取了八卦嶺**小區8號單身宿舍(即**8棟)的建設圖紙,圖紙顯示**8棟內并無閣樓層。同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及閣樓層現狀進行了現場勘驗,并制作《現場勘驗筆錄》。經與向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調取的建設圖紙對比,并結合《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得知**現狀增加閣樓層1481.79平方米,分別被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區**、深圳市**餐飲有限公司用作餐飲包房。
5.為進一步確認涉案閣樓層是否取得規劃審批,被申請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福田管理局去函請求其協助提供**是否設有隔層的相關信息。2017年8月11日,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福田管理局復函被申請人,明確**層高4.5米,未設置隔層。2018年4月4日,被申請人向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福田管理局調取了《市規劃國土委福田管理局關于**1至10棟(除5、6棟)建筑物樓層用途的復函》,再次確定了**規劃層高4.5米,未設置隔層的事實。
6.基于以上事實,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在**違法加建閣樓層,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39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于2018年3月26日向申請人作出并送達《限制房地產權利決定書》,并去函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要求其限制**的權利登記。
7.2018年6月7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并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限期15日內拆除加建閣樓層的處罰決定及陳述、申辯、聽證權利。因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聽證,被申請人于2018年6月29日舉行了關于**違法加建閣樓層案的行政處罰聽證會。2018年8月2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限期申請人15日內拆除加建閣樓層。2018年8月22日,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32條規定,被申請人作出《限期拆除公告》并張貼在**顯著位置。
8.以上事實有《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調查詢問筆錄》《不動產權資料電腦查詢結果表》《**8棟建設圖紙》《現場勘驗筆錄》《市規劃國土委福田管理局關于**8棟建筑物首層相關信息的復函》《市規劃國土委福田管理局關于**1至10棟(除5、6棟)建筑物樓層用途的復函》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0條第1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田規土監行案[2017]**號)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正當。
二、申請人提出的事實與理由不能成立。
1.申請人提出**8棟閣樓層的設置經過規劃部門前置審批與事實不符。
申請人未能提供關于**8棟閣樓層的規劃許可證明,且其提交的建設圖紙沒有規劃部門的印章,真實性存疑,而規劃部門出具的《市規劃國土委福田管理局關于**8棟建筑物首層相關信息的復函》《市規劃國土委福田管理局關于**1至10棟(除5、6棟)建筑物樓層用途的復函》明確了**8棟并未規劃設置閣樓層,申請人提出**8棟閣樓層的設置經過規劃部門前置審批與事實不符,此外申請人稱**8棟閣樓層通過消防、環保驗收,即使其所述屬實,消防、環保部門的審批也不能代替規劃審批,其理由不能成立。
2.申請人認為**9棟存在規劃閣樓層而認定8棟必然也存在規劃閣樓層無任何依據。
申請人認為,**9棟存在規劃閣樓層,則8棟必然也存在規劃閣樓層,此說法無任何依據,規劃部門保留的建設圖紙具有權威性,可以作為認定涉案建筑物是否經過規劃審批的依據,本案中,規劃部門出具的復函及建設圖紙中均反映**8棟不存在規劃設置的閣樓層,**9棟是否存在閣樓層與本案并無關聯。
3.申請人認為**9棟1層存在違建情況,可向被申請人投訴反映,其與本案事實認定并無關聯。
申請人認為,**9棟1層實測面積比房產證面積多出近一倍,但在規劃上屬合法,據此否認8棟相關測繪數據的效力,但申請人并未提交證據證明**9棟1層實測面積與規劃面積存在不一致,即使該情況屬實,申請人可向被申請人投訴反映相關違建情況,其與本案事實認定并無關聯。**及閣樓層《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系中國**勘察院設計研究院作出,該機構具備測繪資質證書,申請人質疑本案測繪數據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4.申請人認為本案處罰依據不當系對法條理解錯誤。
申請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并不適用1993年之前出現的建設行為,本案早已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2年追責期,系對法條理解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本案違建閣樓層自建設之日起一直存在,屬于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情形,并不適用2年追責期。另外根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堅決查處違法建筑的決定》第7條內容:“本決定實施以前所發生的違法行為,由市、區政府依照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進行清理和處罰”,并非申請人所述按歷史遺留問題處理。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田規土監行案[2017]**號)所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出的事實與理由不能成立,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
第三人稱:第三人(深圳市**餐飲有限公司)自1994年開始租用申請人位于深圳市福田區八卦一路**8棟103-105號房屋經營餐飲,至今已有二十余載,為涉案房屋合法承租人。期間,雙方多次續訂房屋租賃合同,最近一次為2016年12月9日。
第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自1994年開始租用申請人位于深圳市福田區八卦一路**8棟101號、102號房屋經營餐飲,至今已有二十余載,為涉案房屋合法承租人。期間,雙方多次續訂房屋租賃合同,最近一次為2015年9月1日。
第三人(深圳市福田區**)自1996年開始租用申請人位于深圳市福田區八卦一路**8棟106-109,4棟101號房屋經營餐飲,至今已有二十余載,為涉案房屋合法承租人。期間,雙方多次續訂房屋租賃合同,最近一次為2015年9月1日。
2018年8月20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未經審批擅自在福田區園嶺街道八卦一路**違法加建閣樓層為由,作出深福田規土監行案[201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申請人限期十五天內拆除加建的閣樓層。
2018年8月22日,被申請人向第三人承租的涉案房屋門前張貼《限期拆除公告》,要求2018年9月5日前自行拆除加建的閣樓層。
第三人作為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人,經營數十年,對涉案房屋裝修、增添設施設備,作了巨大的經濟投入,如限期拆除閣樓層,將給第三人造成巨額財產損失,因此本案行政處罰行為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人租用涉案房屋二十余載,一直合法、安全經營,從無違規行為,且期間耗費巨資對涉案進行房屋裝修、翻新,添置各種硬件設施,改善油煙凈化設備。
現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限期拆除加建的閣樓層將對第三人(深圳市**餐飲有限公司)造成如下損失:裝修損失費60萬元;品牌發展受損費250萬,辭退員工安置補償費300萬,合計人民幣610萬元。對第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造成如下損失:裝修損失費120萬元;品牌發展受損費200萬,辭退員工安置補償費260萬,合計人民幣580萬元。對第三人(深圳市福田區**)造成如下損失:裝修損失費60萬元;品牌發展受損費250萬,辭退員工安置補償費400萬,合計人民幣710萬元。同時導致第三人的員工失業,引起很多不穩定的民生問題。
第三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是第三人分別自1994年、1996年承租上述房屋時,房屋即存在閣樓層,且為新建毛坯房。自始至今,房屋架構仍為原貌,第三人及申請人未做任何改動,不存在違法加建行為;二是被申請人執法證據不足,據申請人證實,**閣樓層不存在違法加建,閣樓層在房屋規劃建設時已報備,因規劃設計圖紙反復修改,檔案資料存檔不全面,被申請人既沒有查清當時建筑規劃報批手續,亦未綜合考慮歷史遺留、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民生及維護八卦一路美食行業發展等問題,以偏概全,簡單、盲目執法;三是**已取得消防及環保驗收,其中,閣樓層為原始設計,且與整棟樓房一起建成,閣樓層的存在對住戶及環保沒有任何影響,反而有助于增加物業的實用價值,如強制拆除,勢必將改變物業原始結構,造成整棟樓成為危險建筑,既勞民傷財,又造成三家老字號酒樓(**、**、豪林居酒樓)直接倒閉。
綜上,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違法加建閣樓層,要求其限期拆除閣樓層的處罰決定,屬案件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最終直接影響第三人相關合法權益,第三人特提起行政復議,懇請行政復議機關支持第三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經查:2017年7月4日,被申請人收到環督(粵)轉[2016]30號第18批**號(來信),反映**8棟樓層架空層被違法改造為餐飲。同日,被申請人制作《案件受理登記表》。2017年7月5日,被申請人制作《立案審批表》,并調取中國**勘察設計研究院于2017年6月27日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項目名稱:**8棟一層現狀面積測繪)。2017年7月6日至7月7日,被申請人分別對在**8棟一層及閣樓層經營的深圳市**有限公司授權人陳**、深圳市福田區**經營者黎**、深圳市**餐飲有限公司授權人張**進行詢問,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2017年7月11日,被申請人制作《調查詢問通知書》《申請回避權利告知書》《協助調查通知書》,并向申請人送達。
2017年7月12日,被申請人對福田區八卦一路**8棟一層進行現場勘驗,并制作《現場勘驗筆錄》。同日,被申請人從規劃國土部門調取了**部分建設圖紙,分別是八卦岺**小區5號單身宿舍設計說明、室內裝修表(工程號:90051-5,圖號:建5,日期:91年3月)、八卦岺**小區5號單身宿舍Ⅰ-Ⅰ、Ⅱ-Ⅱ剖面圖(工程號:90051-5,圖號:建14)、八卦岺**小區8號單身宿舍底層平面圖(工程號:90051-8,圖號:建6改,日期:91.6)、八卦岺**小區8號單身宿舍三層至八層標準層平面圖(工程號:90051-?,圖號:建8,日期:91.3)、八卦岺**小區8號單身宿舍1-21立面圖(工程號:90051-8,圖號:建10)、八卦岺**小區8號單身宿舍A-D立面圖(工程號:90051-8,圖號:建13,日期:91.3)、八卦岺**小區8號單身宿舍H-E立面圖(工程號:90051-8,圖號:建12,日期:91.3)、總平面規劃圖(設計號:深設91-01,圖別:總施,圖號:1,日期:91.4)。
2017年7月14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授權人張**進行詢問,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2017年8月2日,被申請人向市規劃國土委福田管理局去函,請求協助提供**8棟建筑物首層規劃及用途相關信息。2017年8月11日,《市規劃國土委福田管理局關于**8棟建筑物首層相關信息的復函》(深規土福函〔2017〕559號)稱,根據報建圖紙,**8棟首層功能為食堂及廚房,層高為4.5米,未設置夾層。8棟首層占地面積為813.87平方米,8棟總建筑面積為7727.74平方米。2017年12月5日,被申請人調取的《不動產資料電腦查詢結果表》顯示申請人為**8棟一層的所有權人。
2018年3月26日,被申請人作出《限制房地產權利決定書》(深福田規土監行案[2017]**號),向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發出《協助限制房地產權利通知書》(深福田規土監行案[2017]154號)。2018年4月4日,被申請人調取的《市規劃國土委福田局關于**1至10棟(除5、6棟)建筑物樓層用途的復函》(深規土福函〔2017〕32號,未包含附件)稱“經核報建圖紙……**7、8棟,設計說明明確7棟與8棟平面、層數及面積相同,但朝向相反。根據7棟圖紙及設計說明,7棟與8棟的一層為食堂,層高4.5米,無夾層,二層為宿舍,層高3.0米,無夾層。”
2018年6月7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規土監行案[2017]**號),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18年6月8日,申請人提出聽證申請。2018年6月21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送《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2018年6月29日,被申請人組織召開聽證會,并制作《聽證筆錄》。2018年7月2日,被申請人再次調取《市規劃國土委福田局關于**1至10棟(除5、6棟)建筑物樓層用途的復函》(深規土福函〔2017〕**號)。同時,被申請人也調取了作為深規土福函〔2017〕**號復函附件的部分圖紙,分別是八卦岺**小區5號單身宿舍設計說明、室內裝修表(工程號:90051-5,圖號:建5)、八卦岺**小區7號單身宿舍底層平面圖(工程號:90051-7,圖號:建6改,日期:91.6)、八卦岺**小區7號單身宿舍三層至八層標準層平面圖(工程號:90051-?)、八卦岺**小區9號單身宿舍底層及夾層平面(工程號:90051-?)、八卦岺**小區9號單身宿舍二層端頭平面標準層平面(工程號:900?)、八卦嶺**小區高層公寓1.2號樓首層平面(設計號:S91-01-1,圖別:建施,圖號:2,日期:91.10)、八卦嶺**小區高層公寓1.2號樓二層平面(設計號:S91-01-1,圖別:建施,圖號:3,日期:91.10)、八卦嶺**小區高層公寓1.2號樓設備轉換層平面(設計號:S91-01-1,圖別:建施,圖號:4,日期:91.11)、八卦嶺**小區高層公寓3.4號樓首層平面(設計號:S91-01-2,圖別:建施,圖號:2,日期:91.10)、八卦嶺**小區高層公寓3.4號樓二層平面(設計號:S91-01-2,圖別:建施,圖號:3,日期:91.10)、八卦嶺**小區高層公寓3.4號樓設備轉換層平面(設計號:S91-01-2,圖別:建施,圖號:4,日期:91.10)。
被申請人制作《聽證報告》,聽證人2018年7月9日簽名確認。2018年7月23日,被申請人又調取到圖紙目錄(圖冊號:90051-9)。2018年8月20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規土監行案[2017]**號),并向申請人送達。2018年8月22日,被申請人作出《限期拆除公告》(深福規土監行案[2017]**號),并張貼在福田區園嶺街道八卦一路**8棟一層顯著位置。
本機關認為: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十一條:“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接受轄區內規劃違法行為和土地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二)查處轄區內規劃違法行為和土地違法行為案件。”被申請人具有依法查處轄區內規劃違法行為和土地違法行為的職責。本案中,被申請人依法啟動立案、調查程序,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了申請人擬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依申請舉行了聽證,保證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
但是,被申請人依據《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調查詢問筆錄》、《市規劃國土委福田管理局關于**1至10棟(除5、6棟)建筑物樓層用途的復函》(深規土福函〔2017〕**號)、《市規劃國土委福田管理局關于**8棟建筑物首層相關信息的復函》(深規土福函〔2017〕**號)、八卦嶺**小區(**)圖紙等認定**8棟一層閣樓層屬于違法加建,存在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充分的問題。
第一,被申請人未能調取涉案**8棟建筑的全部報建驗收圖紙,無法全面反映涉案建筑報建驗收情況。
《房屋建筑制圖統一標準》(GBJ1-86)第三節圖紙編排順序第2.3.1條規定:“工程圖紙應按專業順序編排,一般應為圖紙目錄、總圖及說明、建筑圖、結構圖、給水排水圖、采暖通風圖、電氣圖、動力圖……。以某專業為主體的工程,應突出該專業的圖紙。”第2.3.2條規定:“各專業的圖紙,應按圖紙內容的主次關系,有系統地排列。”
被申請人調取的圖紙目錄(圖冊號:90051-9 )包含封面、圖紙目錄、采用標準圖紙目錄等16項內容,但被申請人調取的涉及**8棟建筑圖紙僅五份,分別是八卦岺**小區8號單身宿舍底層平面圖(工程號: 90051-8,圖號:建6改,日期:91.6)、八卦岺**小區8號單身宿舍三層至八層標準層平面圖(工程號:90051-?,圖號:建8,日期:91.3)、八卦岺**小區8號單身宿舍1-21立面圖(工程號:90051-8,圖號:建10)、八卦岺**小區8號單身宿舍A-D立面圖(工程號:90051-8,圖號:建13,日期:91.3)、八卦岺**小區8號單身宿舍H-E立面圖(工程號:90051-8,圖號:建12,日期:91.3)。
另一方面,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提交了八卦岺**小區8號單身宿舍底層平面圖(工程號:90051-8,圖號:建6,日期:91.3,注“上櫊樓樓梯租用單位自理”)、八卦岺**小區8號單身宿舍底層平面圖(工程號:90051-8,圖號:建6改,日期:91.6)和兩份八卦岺**小區8號單身宿舍夾層梁板詳圖(工程號:90051-8,圖號:結9,日期:1991.3)。上述證據可以證明被申請人未能調取到涉案**8棟建筑的全部報建驗收圖紙,亦未能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報建圖紙作合理調查、核實及排除,僅憑現有工程圖紙不足以判斷涉案建筑一層是否有夾層。
第二,在行政處罰聽證會上,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從規劃國土部門調取的圖紙提出了質疑,并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對于申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被申請人未盡到復核義務。
《市規劃國土委福田管理局關于**1至10棟(除5、6棟)建筑物樓層用途的復函》(深規土福函〔2017〕**號)、《市規劃國土委福田管理局關于**8棟建筑物首層相關信息的復函》(深規土福函〔2017〕**號)顯示,規劃國土部門根據報建圖紙認定涉案**8棟建筑首層未設置夾層。
2018年6月29日《聽證筆錄》顯示,聽證會上申請人提出“我們對圖紙的合法性沒有異議,但對其真實性、關聯性有疑問,因為有證據顯示,這份圖紙反映的情況不準確,我這里有一份從國土局查檔的**9棟的查檔圖紙,包括平面圖和剖面圖,國土局的平面圖紙顯示9棟有夾層,但剖面圖顯示沒有夾層,這是明顯的錯誤,9棟和8棟采用同一剖面圖,所以剖面圖并不能反映**的建設情況。”“8棟和9棟的剖面圖是同一個圖紙,8棟的平面圖沒有隔層,9棟平面圖顯示有隔層,說明8棟的剖面圖是錯誤的。”“這是8棟的設計圖紙,顯示有閣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聽證報告》顯示,被申請人認為“部門陳述人認定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之一是市規劃國土委對涉案建筑的認定,具有合法性與權威性,非部門陳述人若對其真實性存疑應另循法律途徑解決。非部門陳述人所陳述申辯的理由不充分,多數證據與本案違法情況無關聯性,本案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擬維持部門陳述人作出的深福規土監行案[2017]**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復議答辯時被申請人未能提供進一步調查核實的證據,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履行復核義務。
第三、被申請人應當查實但未查實涉案**8棟建筑一層閣樓是否已通過規劃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三號,被2007年10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宣布廢止)
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發布的《城市規劃條例》同時廢止。”第三十七條規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參
加城市規劃區內重要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與**公司深圳工程處簽訂的《深圳**有限公司八卦嶺工業區**小區#8單身宿舍樓施工承包合同書》第2頁第六條工期約定“竣工日期:1992年5月27日”。申請人提交的蓋有**公司竣工圖印章的八卦岺**小區8號單身宿舍夾層梁板詳圖,技術負責人一欄后日期為92年11月10日。《房地產證》(深房地字第3000216954號)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一欄顯示,房地產名稱為“**”,竣工日期1992年11月16日。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顯示,涉案建筑圖紙已標明**8棟一層設置了閣樓,被申請人應當對此進行調查核實,應當進一步核實涉案建筑報建及其竣工驗收情況,明確涉案建筑是否通過了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否符合規劃要求”的檢查,或是否通過了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并在此基礎上作進一步認定與處理。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田規土監行案[2017]**號),并責令被申請人在《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i福田"小程序
幸福福田公眾號
福田政務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