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19﹞7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1-24 10:42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19﹞7號
申請人:羅**
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民路123號
法定代表人:段廷杰,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公福行罰決字[2018]**號),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有關證據材料和依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一、當時申請人在2018年5月17日早上要出去上班,來到樓下時就受到劉**阻擾和毆打,被劉**推倒在地上。后來申請人要去上班,劉**還阻止,才與她爭吵,并沒有傷害劉**。申請人完全是受害者。二、本案違法行為輕微,應當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申請人也沒有對他人及社會造成任何危害,主觀上也沒有違法的故意或過失,完全符合情節特別輕微的情形。在本案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予以“頂格”重處,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情節特別輕微的,被申請人應當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法律規定。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三、本次行政處罰不符合行政處罰的合理性原則,也沒有體現任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在本案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予以“頂格重處”,根本沒有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更沒有體現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精神。另外,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處罰必須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申請人在深圳具有固定的住所及工作單位,現實表現良好,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記錄。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不符合法律規定,特向貴單位提出復議申請,請求撤銷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公福行罰決字[2018]**號)。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案件事實。被申請人經依法查明,2018年5月17日上午,申請人、何**(另作處理)、何**(另作處理)與劉**(另作處理)在深圳市福田區石廈東村**棟樓下因糾紛發生爭吵,繼而雙方發生打架斗毆,申請人有結伙毆打劉**的違法行為。因申請人一方與劉**一直無法達成調解,2018年11月29日,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以上事實有申請人、何**、何**、劉**的陳述、申辯和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三、對復議請求的意見。本案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公福行罰決字[2018]**號),被申請人認為其相關理由與事實不符。
申請人稱其在本案中并未有傷害劉**行為,且本案處罰不當、未體現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故對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不服。被申請人經依法調查后,認為申請人與劉**發生斗毆是一般糾紛引發,且申請人結伙毆打他人,不認定為情節輕微,在雙方無法調解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公福行罰決字[2018]**號)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笫(一)項之規定,呈請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予以維持。
經查:2018年6月23日,深圳市公安局福保派出所(以下簡稱“福保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5月17日,福田區石廈東村222樓下發生一起毆打他人案件,同日,福保派出所制作《受案登記表》。6月23日,福保派出所詢問劉**,并制作《詢問筆錄》《照片說明書》,詢問何**制作《詢問筆錄》。7月20日,被申請人延長辦案期限至60日。8月14日,福保派出所詢問劉**,并制作《詢問筆錄》。9月12日,福保派出所詢問何**,并制作《詢問筆錄》。
2018年11月27日,福保派出所傳喚申請人、何**至福保派出所接受詢問。同日,福保派出所分別向申請人以及何**送達《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并制作《詢問筆錄》《辨認筆錄》《照片說明書》。
2018年11月29日,福保派出所傳喚申請人、何**、何**、劉**至福保派出所接受詢問,同日,分別向其送達《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并制作《詢問筆錄》《辨認筆錄》《照片說明書》。11月29日,福保派出所組織申請人、何**、何**、劉**治安調解,但未達成調解協議。11月29日,被申請人制作《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并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公福行罰決字[2018]**號),對申請人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伍佰元。11月29日,被申請人將申請人移送福田區拘留所。12月4日,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公福行罰決字[2018]**號)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福保派出所詢問申請人、何**、何**、劉**,形成《詢問筆錄》《辨認筆錄》《照片說明書》證據。福保派出所通過調取相關監控錄像,形成視頻證據。被申請人根據《詢問筆錄》《辨認筆錄》《照片說明書》以及視頻證據,認定申請人存在結伙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請人負有查處轄區內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職責權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伍佰元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
三、被申請人超出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處罰。福保派出所在對申請人進行傳喚、詢問的過程中,依法向申請人送達《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被傳喚人家屬告知書》告知申請人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等行政案件權利,詢問申請人并制作《詢問筆錄》如實記錄了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被申請人制作、送達《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履行了告知申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經延期的治安案件法定期限為六十日。本案中,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罰決定,屬于程序違法。
鑒于申請人違法事實存在,且該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結果適當。被申請人超期作出處罰決定的程序違法情形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超期作出處罰決定違法。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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