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19﹞5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1-24 10:35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19﹞5號
申請人:張**
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民路123號
法定代表人:段廷杰,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的深公福行罰決字[20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依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一、根據口供,案發當日(2018年11月12日),許某約申請人在南山區龍珠大道**火鍋店用餐,席間蔡某從煙盒中取出一只卷煙稱其為外國卷煙,并讓申請人嘗試,申請人以為其為手制卷煙,吸食一口后感到頭暈遂歸還蔡某,吸食過后方被告知卷煙系大麻,申請人在吸食后感到身體不適,隨后提出回家的要求,蔡某結賬后,蔡某許某二人將申請人帶到公園休息,申請人恢復后便自行回家,蔡某許某擔心申請人安全,將申請人送至小區樓下。二、申請人被民警帶去訓話,申請人一直為守法好公民,但因民警態度很兇,說要通知申請人家屬,以至于申請人緊張,申請人大腦一片空白,口供出現信息不完整和記憶上的錯誤:1.派出所公安民警人員在記錄口供時并沒有問清楚申請人是否為誤食,造成了申請人主動吸毒嫌疑的假象,民警在錄入口供時帶有誘導傾向(如在哪里吸食,如何吸食,同誰吸食等),默認申請人主動吸毒,存在執法不當,且第一次驗尿呈陰性并未放人,并要求申請人第二次驗尿。2.派出所原口供存在日期錯誤,申請人被抓捕時說是2018年11月10日吸食了毒品(大麻),實為2018年11月12日,其后在福田區拘留所辦案民警曾讓申請人指認口供時做出更正。3.因申請人緊張,口頭描述錯誤,將吸毒次數描述為1、2次,實際為1次,因記憶不詳細,口供上吸食地點為**影院外,確切地址為**影院外的**火鍋店。三、被拘留當日(2018年11月14日)許某約申請人前往車公廟十畝地**餐廳用餐,隨后申請人于當日8點時許被民警抓獲,申請人并不知情許某杜某二人涉嫌販賣毒品等犯罪行為,完全沒有參與其中。四、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罰款。所謂吸毒,是指明知是毒品仍然自愿予以吸食、注射的行為,這里體現的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是一種故意的行為。因過失而吸毒,或者違背自己意志而吸毒的,應當不能認定為吸毒。比如行為人不知是毒品而誤食,或者被強迫而吸食、注射,就不能以吸毒論處。對于申請人而言,根本不知道煙卷里有大麻,蔡某也說是普通香煙,對申請人隱瞞了,申請人根本不是故意的,也沒有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接受了這么多年的教育,一直都遵守法律,如果申請人知道是大麻,是絕對不會吸食的,所以不應該將申請人的行為定性成吸毒,申請人也是一名被害者,也受到了很深的傷害,不應該受到如此沉重的代價。申請人尿檢呈陽性完全系因誤食蔡某給出的卷煙,并不知道其為大麻,申請人案底清白,并未有吸毒前科,同為毒品受害人,希望能還申請人清白,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
二、案件事實
2018年11月14日,被申請人在工作中發現申請人有
吸食毒品嫌疑,并于當日20時許將申請人抓獲,經對申請人現場檢測,申請人的檢測樣品大麻呈陽性。申請人供述于2018年11月10日21時許在深圳市南山區桃源村**影院外吸食毒品大麻的違法事實。2018年11月15日,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以上事實有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抓獲經過、現場檢測報告書等證據證實。
三、對復議請求的意見
本案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公福行罰決字[2018]**號),被申請人認為其相關理由與事實不符。被申請人在工作中發現申請人有吸食毒品嫌疑,申請人被抓獲后,供述自己有吸食毒品的違法行為,且對其現場檢測結果大麻呈陽性,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公福行罰決字[2018]**號)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呈請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予以維持。
經查:2018年11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保派出所(以下簡稱“福保派出所”)民警在偵辦毒品案件時,發現申請人有吸毒嫌疑,當日20時許,福保派出所民警在福田區泰然九路**餐廳門口將申請人抓獲,并將其傳喚至福保派出所接受調查。當日20時40分,福保派出所民警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檢測,現場檢測方法為經多合一毒品檢測(尿液)快速檢測試劑板檢測,現場檢測結果為大麻呈陽性,福保派出所制作《現場檢測報告書》,申請人簽字確認。當日22時,福保派出所制作《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當日22時12分至22時37分,福保派出所民警對申請人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申請人承認于2018年11月10日21時許跟朋友許**在南山區桃源村**影院外面吸食了毒品大麻。2018年11月14日,被申請人制作《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申請人在《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中簽署“我不提出陳述和申辯”。2018年1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公福行罰決字[2018]**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對申請人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該處罰決定書。2018年12月10日,申請人不服該處罰決定,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交的《詢問筆錄》《現場檢測報告書》等證據材料,足以認定申請人存在吸食毒品的行為。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履行了立案、調查、告知、送達等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對申請人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并無不當。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公福行罰決字[2018]**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以深公福行罰決字[20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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