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19﹞4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1-24 10:32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1-04-13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19﹞4號
申請人:深圳市繆氏飲食管理有限公司東園店
負責人:繆**
委托代理人:張**,男,公民身份證號碼**
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住址:福田區福民路123號區委大樓29樓
法定代表人:張紅軍,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安監罰[2018]**號),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依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1.申請人在2014年、2016年都接受過安監執法,分店在建臺賬方面一直規規矩矩,按照要求完善。但被申請人并未對申請人進行相關臺賬類更新培訓,新要求、新規定并未進行類似培訓。且在2018年9月19日被申請人執法后,申請人積極配合完善,10月8日按照要求整改完畢;2.針對第一條缺少培訓內容及考核情況,申請人培訓分店日常安全操作,培訓內容也為:“分店日常安全操作”,考核為現場考核;3.申請人為分店員工不足30人的中小型餐飲,不屬高危行業。樓面滅火器箱有6處,每一處有2瓶滅火器,即使更換其中一瓶滅火器,申請人都有登記在月度季度隱患排查表里。
目前餐飲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經營困難,人力成本上升、房租上漲、經營成本上升等。申請人也不例外,相當長的一段時間申請人都處在經營虧損狀態,申請人現階段的經營目標是:保人員工資,堅持渡難關。另外,申請人長年對留守兒童進行資助,在今年經濟不緊氣的環境下仍然沒有放棄,申請人克服萬難在今年暑假安排他們來深圳與父母團聚。除此之外,申請人還長期對家庭貧困的員工進行資助,積極響應政府回饋社會的號召。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18年11月2日作出的《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安監罰告[2018]**號)有異議,并提出申述,但申述無果且被申請人于2018年11月13日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安監罰[2018]**號)。現申請人對該決定書有異議,特提出行政復議,望福田區人民政府能基于為企業減負的原則,使申請人免于此行政處罰,請予以準許。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情況。
2018年9月19日,被申請人執法監察科執法人員按照監督檢查計劃規定依法到申請人處進行安全執法檢查。經核實,申請人主體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負責人為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成立于2006年07月24日,經營面積約350平方米,從業人員共28人,其中特種作業人員(電工)由總公司提供服務,主要從事餐飲經營服務活動。被申請人經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三項安全問題如下:1.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缺少培訓內容、考核情況);2.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3.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配電箱)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被申請人現場責令申請人2018年10月7日前整改并告知其權利和義務,由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張**現場簽字確認。2018年10月8日,于**(執法證號01**2)、何**(執法證號01**4)依法對申請人經營場所復查(意見如下):1.已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2.已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3.已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配電箱)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2018年10月12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上述三項安全問題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2018年10月18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詢問通知書》。2018年10月19日,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張**接受了被申請人的詢問調查,在詢問調查中再次確認了檢查當日其存在上述三項安全問題 。2018年10月31日,經審批,被申請人決定擬對申請人給予行政處罰。2018年11月1日,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安監罰告〔2018〕**號)及附頁(法律適用具體內容),同時告知其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2018年11月2日,申請人提出了陳述申辯。2018年11月5日,因案情復雜,致使被申請人未在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被申請人辦理延期程序,將該案件延期60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本案辦理期限延長至2019年1月9日。2018年11月8日,經被申請人審批依法予以維持。2018年11月12日,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安監罰〔2018〕**號)及附頁(法律適用具體內容),并告知其權利及義務。以上法律文書均依法送達,由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張**簽收確認。
二、對申請人復議事實和理由的答辯
1.對申請人陳述“認為其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缺少培訓內容、考核情況),有按照要求完善,且安監管理部門未對其企業進行相關業務培訓”的答辯。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申請人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當積極地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落實好安全生產工作,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前提和基礎。其教育和培訓內容包括:(1)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法制培訓,學習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章,技術標準和勞動安全保護等,通過教育和培訓,使從業人員正確理解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在生產經營中嚴格遵照執行。(2)學習生產技術、技能和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等相關知識,(3)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2018年9月19日執法人員現場查閱了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從現場提供的資料來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是遠不夠的,既沒有提供其對從業人員教育和培訓的相關培訓內容,更沒有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所以在《現場檢查記錄》中指出此次檢查的安全問題(缺少培訓內容、考核情況),執法人員明確告知其需補充安全生產資料,現場也由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張**確認并簽字,2018年10月19日在詢問調查中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張**再次確認了安全執法檢查當日其存在的問題,雖然在執法人員復查時,申請人的違法行為已按要求整改,但是在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確認申請人實施的違法行為是存在的,因此被申請人認定其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缺少培訓內容、考核情況)的違法行為成立。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和《深圳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17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07的規定,對申請人處人民幣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其次,近幾年來被申請人經常對南園街道轄區企業積極開展關于安全生產知識的講座和培訓,培訓會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法律法規宣傳、企業需要落實主體責任的具體事項等等,而且培訓會上也對企業提供無償的咨詢服務,經核實申請人均有安排人員參加。因此,對申請人陳述“認為其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缺少培訓內容、考核情況),有按照要求完善,且安監管理部門未對其企業進行相關業務培訓”之說是不成立的。
2.對申請人陳述“認為企業店員不足30人的中小型餐飲,不屬高危行業,且有月度季度隱患排查表”的答辯。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經核實,申請人經營面積約350平方米,從業人員共28人,主要從事餐飲經營服務活動,其行業雖不屬于高危行業,但也屬于人員密集場所,更需要依法自我排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以確保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標準的要求,并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職責,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積極防范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在執法人員執法現場,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張**僅提供了隱患排查登記表,未對隱患排查登記的情況向從業人員公示并告知。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現場檢查記錄》也由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張**確認并簽字,2018年10月19日在詢問調查中,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張**再次確認了現場檢查當日其存在的問題,雖然在執法人員復查時,申請人的違法行為已按要求整改,但是在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確認申請人實施的違法行為是存在的,因此被申請人認定其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的違法行為成立。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和《深圳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17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18的規定,對申請人處人民幣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申請人陳述“認為企業店員不足30人的中小型餐飲,不屬高危行業,且有月度季度隱患排查表”的說法也是不成立的。
另經詢問調查和核實現場照片,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設置了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僅是不規范。復查時,申請人已按照《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國家標準要求設置了警示標志。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三、處罰依據
1.申請人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缺少培訓內容、考核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深圳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17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07:“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從業人員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處0.5萬元罰款”,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處人民幣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申請人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深圳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17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18:“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從業人員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處0.5萬元罰款”,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處人民幣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合并處人民幣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安監罰〔201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符合《深圳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17年版)》的規定,懇請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經查:2018年2月至7月期間,被申請人對南園街道轄區企業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知識講座和培訓,經核實,申請人曾三次派員參加安全生產培訓。2018年9月18日,被申請人制作《現場檢查方案》。2018年9月19日,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發現申請人存在三項安全生產問題:1.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缺少培訓內容、考核情況);2.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3.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配電箱)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被申請人執法人員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制作《現場檢查記錄》。同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安監責改〔2018〕**號),并送達申請人,責令申請人于2018年10月7日前就前述安全生產問題進行整改。2018年10月8日,被申請人根據申請人整改復查情況,制作《整改復查意見書》,《整改復查意見書》記載申請人已整改完畢。2018年10月12日,被申請人制作《立案審批表》。2018年10月18日,被申請人制作《詢問通知書》,要求申請人于2018年10月19日11時至被申請人處接受調查詢問。2018年10月19日,被申請人制作《詢問筆錄》,申請人簽字確認,確認申請人在現場檢查時存在安全生產違法問題并已完成整改的事實。2018年10月31日,被申請人制作《案件調查報告審批表》。2018年11月1日,被申請人制作《案件處理呈批表》,通過詢問調查和核實現場照片,擬對申請人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缺少培訓內容、考核情況)的違法行為處以人民幣伍仟元罰款,對申請人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的違法行為處以人民幣伍仟元罰款,對兩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合并處以人民幣壹萬元罰款。2018年11月2日,被申請人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安監罰告〔2018〕**號)并送達申請人,告知申請人擬對其進行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同日,申請人提交《陳述和申辯書》,對處罰提出異議。2018年11月5日,因案情復雜,被申請人對案件延期60日,本案辦理期限延長至2019年1月9日。2018年11月8日,被申請人對《陳述和申辯書》進行審核,決定維持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制作《當事人陳述申辯審批表》。2018年11月12日,根據違法事實和申辯意見,被申請人擬對申請人處以人民幣壹萬元罰款,制作《案件處理審批表》。2018年11月13日,被申請人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安監罰〔2018〕**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五)項的規定,決定對申請人合并處以人民幣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申請人同日簽收該處罰決定書。2018年12月12日,申請人不服該處罰決定,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
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在其管轄范圍內具有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職責。被申請人在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認定存在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缺少培訓內容、考核情況)、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和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記錄》、現場照片、《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詢問筆錄》等相關材料予以證明,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依據正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第九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本案中,被申請人在對申請人的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申請人存在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缺少培訓內容、考核情況)、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依據上述規定責令申請人限期改正,并對申請人的兩種違法行為分別處以伍仟元罰款,最終合并處以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依據正確。
三、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程序合法、正當。被申請人通過制作《現場檢查方案》《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整改復查意見書》《詢問筆錄》《行政處罰告知書》,履行了調查詢問、告知申請人在行政案件中享有的權利義務等職責,保障了申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被申請人于2018年11月13日向申請人作出并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安監罰〔2018〕**號),依法履行了送達程序。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符合《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至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至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等相關規定,依法履行了案件調查、告知、送達等法定職責,程序合法、正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深福安監罰〔20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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