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不﹝2019﹞3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12-18 11:15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深福府復不﹝2019﹞3號
申請人:楊**
你因不服被申請人福田區教育局、福田區公務員與職員管理局于2018年4月4日作出在深圳市福田區**學校出具《關于楊**老師的解聘及出編情況說明》上加蓋公章并確認情況屬實的行為,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經審查: 1.該行為為被申請人2018年4月4日作出,并且《關于楊**老師的解聘及出編情況說明》已交申請人用于向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申請享受養老保險。申請人已知道該行為超過六十日。
2.福田區教育局、福田區公務員與職員管理局在深圳市福田區**學校出具《關于楊**老師的解聘及出編情況說明》上蓋章并寫情況屬實的行為屬于有關人事處理決定的證明行為。
本機關認為: 由于未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且該申請不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受案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本機關決定:
對你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機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機關決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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