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不﹝2019﹞2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8-05 11:12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深福府復不﹝2019﹞2號
申請人:鈄**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的2019**號《重復(虛假)戶口處理公告》,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經審查: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作出的2019**號《重復戶口(虛假)處理公告》,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深圳市公安局已于2019年7月29日予以受理。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五)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六)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深圳市公安局已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七)項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本機關決定:
對申請人鈄**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機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機關決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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