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不﹝2019﹞1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8-06 11:09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深福府復不﹝2019﹞1號
申請人:溫**
你因不服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派出所于2019年6月2日作出的深福公(福田)行罰決字[20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經審查:一、你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材料寫有“2019年6月10日,我在深圳市鹽田區法院立案,起訴福田派出所,福田派出所郵寄給鹽田區法院的答辯狀及證據都是民警**在對我進行強制剝奪人身自由18個小時以上期間威脅我做出的偽證”。該材料顯示你已向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經與深圳市公安局福田派出所聯系,并接收其提交的案號為(2019)粵0308行初**號行政訴訟案件有關材料。可進一步確認你已于2019年6月10日針對本案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即深圳市公安局福田派出所作出的深福公(福田)行罰決字[20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向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鹽田區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深圳市公安局福田派出所已進行答辯。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鹽田區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你針對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七)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本機關決定:
對你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機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機關決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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