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駁﹝2019﹞1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8-13 10:57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深福府復駁﹝2019﹞1號
申請人:陜西城投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方劍鵬,系廣東深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原深圳市福田區城市更新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新沙路2號國防大廈7-8樓
負責人:蘇曉菊,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9年4月9日作出的《關于陜西城投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異議書>的復函》,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依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2019年4月9日,被申請人出具了《關于陜西城投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異議書>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被申請人對于申請人提出的《異議書》所涉的《關于擬確認深圳市**置業有限公司為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實施主體的公示》(以下簡稱《公示》)具體行政行為嚴重侵害了申請人下屬公司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作為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的股東,被申請人的行為也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認為該函違法、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一、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享有該函所涉的城市更新項目——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的B2**-0**8地塊的開發權益,被申請人明知此情況下,仍出具該函將項目的實施主體確認給第三人深圳市**置業有限公司,嚴重侵害了申請人及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1.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對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的B2**-0**8用地享有有效的開發合同權益,相關合同文件在此項目檔案內,被申請人均知情。2000年4月10日,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與深圳市財經學校(土地使用權人)及24戶業主(包括標的房屋業主)簽訂了《合作開發合同書》,約定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與深圳市財經學校及24戶業主共同將位于**以南、**大廈西側、**中心東側、**大廈對面的地塊編號為B2**-0**8的用地合作建成多功能的商業、商住于一體的“**大廈”(暫命名)項目;同日,兩者再簽署《備忘錄》,對《合作開發合同書》第10條、第16條進行修改,并取消21條條款的約定,將合作期限修改至“直至項目建成交付使用”,且明確約定任何情況下任何一方無權單方解除或退出合作,違者雙倍賠償另一方一切經濟損失(含預期經濟利益)。上述文件在原深圳市規劃國土局備案并申請相應的開發申請,各方均認可上述文件的法律效力,且上述合同、文件從未被依法解除,仍然是有效的合同關系。2.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就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的B2**-0**8的用地于2000年10月30日獲得原深圳市規劃國土局的批準,享有開發權益,相關批文在此項目檔案內,被申請人均知情,卻視而不見。2000年10月30日,原深圳市規劃國土局(深規土函第HQ000**號)復函同意了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與深圳市財經學校合作開發B2**-0**8地塊1644平方米土地的申請,合作建房方式、雙方責權及利益分配依照雙方簽訂的《合作開發合同書》執行。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文件處理表》可知,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當時未辦理土地出讓合同系因為屆時相關主管部門一直未向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發出“交付首期地價款辦理土地出讓合同的通知”,所以該批復仍然有效。另,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獲得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的改造權益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并依法獲得了原深圳市規劃國土局、原深圳計劃局批準。
二、被申請人作出該函違反相關法律規定。1.申請人、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就此相關權益多次向被申請人提出異議、申訴反映,被申請人均未正面處理相關歷史遺留問題,制造社會矛盾,與其提倡的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風的倡導相違背。2.被申請人確認項目實施主體程序違法。本案爭議標的的前置程序——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市場主體推選存在程序違法的情形,被申請人及相關部門未作出糾正處理卻仍繼續進行涉案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主體確認程序。2018年12月6日,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關于報送城市更新項目市場主體推選結果的函》(以下簡稱《推選結果的函》)。《推選結果的函》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在相關城市更新項目專項規劃草案公示期間作出(于2018年10月18日公示,公示時間至2018年11月16日止),且原深圳市福田區城市更新局于2018年12月12日復函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處于更新單元規劃方案審批階段,尚未批準。故根據《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區政府應當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經批準后,組織制定搬遷補償安置指導方案和市場主體公開選擇方案,經占建筑物總面積90%以上且占總數量90%以上的業主同意后,公開選擇市場主體。市場主體與所有業主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形成單一主體。由此,《關于報送**城市更新項目市場主體推選結果的函》作出違反法律規定,應依法予以撤銷。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中旬向原深圳市福田區城市更新局反映上述情況,原深圳市福田區城市更新局以該函非其作出而拒絕受理。故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提出信訪,請求依法予以撤銷違法出具的《關于報送**城市更新項目市場主體推選結果的函》,重新作出市場主體推選,并通知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受理后,將相關材料移送給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街道辦事處處理,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街道辦事處于2019年3月28日移送被申請人處理,然而被申請人和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街道辦事處都未依法處理,出具本復函違反法定程序。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擬實施主體確認公示期限,申請人依法提出異議,被申請人對異議未作出處理即確認實施主體,系違法行政行為。2019年3月11日、2019年3月12日,申請人及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就被申請人作出的《公示》依法提出異議,再次申明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對涉案城市更新項目部分地塊享有開發權益,及明確反映了該項目權益糾紛問題的協商處理工作尚未結束、尚有未結法律訴訟和行政信訪事宜及公示顯示的其他錯誤情況,然而被申請人罔顧申請人、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的反映和權益,仍執意違法作出《福田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關于確認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實施主體及實施階段相關要求的告知函》(深福更新函〔2019〕**號)。
三、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權益糾紛處理問題的歷史遺留問題協商未果。2017年,原深圳市城市更新局局長王**委托劉**副局長曾召集申請人及深圳市**置業有限公司關于項目權益問題進行協商,但未能協商一致,相關的解決方案也未能落實。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以及防止申請人損失進一步擴大,特提出本行政復議,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出具的《復函》,糾正對于《異議書》所涉公示更新單元實施主體的行政行為。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此申請人不得再就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公示》嚴重侵害了申請人下屬公司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作為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的股東,被申請人的行為也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故請求本機關撤銷被申請人出具的《復函》,及糾正被申請人確認深圳市**置業有限公司為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實施主體的行政行為。事實上,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已在2019年4月9日向鹽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福田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關于確認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實施主體及實施階段相關要求的告知函》。目前該案已受理,案號為(2019)粵0308行初**號。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訴請的目的也是請求法院撤銷被申請人確認深圳市**置業有限公司為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實施主體的行政行為。因此,申請人作為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再以被申請人作出的上述行政行為侵犯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及其合法權益為理由提起本案行政復議程序。
二、申請人主張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享有B2**-0**8地塊開發權依據的《深圳市規劃國土局承辦文件復函(深規土函第HQ000**號)》(以下簡稱“**號文”)已失效,因此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對B2**-0**8地塊不享有開發權。涉案B2**-0**8地塊屬于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的改造范圍,申請人主張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享有涉案B2**-0**8地塊的開發權益,依據是原深圳市規劃國土局于2000年10月30日發出的**號文,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依據**號文認為有權與深圳市財經學校合作開發B2**-0**8地塊。但從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第一直屬管理局于2012年7月25日出具的《關于咨詢深規土函第**號文是否有效的函的復函》可知,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第一直屬管理局已明確回復按現有政策,**號文已無法執行。因此,**號文已失效,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對B2**-0**8地塊不享有開發權。
三、被申請人審核、確認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實施主體的程序合法、合規,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深圳市福田區城市更新實施辦法(試行)》等規定的要求。1.被申請人審核、確認福田區范圍內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主要依據是《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以及《深圳市福田區城市更新實施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被申請人審核、確認實施主體的工作流程為:(1)單一主體向被申請人申請實施主體資格確認;(2)被申請人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存在申請資料不全、權屬不清或權利受限制等情形的,做出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符合實施主體確認條件的,就相關的土地、建筑物權屬情況及單一主體形成情況進行公示;(3)公示結束后起對相關意見進行匯總和處理。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或者異議暫時無法確定的,復函申請人(指實施主體資格確認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被申請人自公示期滿或異議處理完畢后審核確認實施主體資格;(4)在明確監管協議全部條款后,核發實施主體確認文件。2.從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可知,深圳市**置業有限公司作為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的單一主體向被申請人提出確認為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實施主體的申請,并提交了申請書、身份證明材料、項目測繪報告、權屬證明、深圳市**置業有限公司形成單一主體證明材料及相關情況說明等材料。被申請人對深圳市**置業有限公司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就深圳市**置業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權屬情況及單一主體形成情況進行公示,且針對公示期間的異議進行回復,最終確認深圳市**置業有限公司為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實施主體。綜上,被申請人確認深圳市**置業有限公司為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實施主體的程序,均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深圳市福田區城市更新實施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
四、針對申請人及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異議,被申請人均予以書面回復,不存在行政行為違法的情形。在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的審批過程中,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7日、2018年、2018年11月9日以及申請人在2019年3月13日向被申請人提出異議,主張**號文有效、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享有B2**-0**8地塊的開發權益等。為此,被申請人已于2015年12月23日、2018年11月21日、2018年12月10日及2019年4月9日向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及申請人發出書面復函,針對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及申請人提出的異議事項給予回復,不存在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及申請人所主張的行政行為違法的情形。
綜上所述,申請人請求本機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出具的《復函》,糾正對于《異議書》所涉公示更新單元實施主體的行政行為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本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經查:2019年3月8日,原深圳市福田區城市更新局發出《關于擬確認深圳市**置業有限公司為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實施主體的公示》(以下簡稱《公示》),公示期為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14日(共7日),且注明“如對擬確認深圳市**置業有限公司為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實施主體有異議的,請在公示期內向深圳市福田區城市更新局提出書面意見,逾期視為無異議。”
2019年3月13日,申請人向原深圳市福田區城市更新局提交《關于“關于擬確認深圳市**置業有限公司為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實施主體的公示”之異議書》(以下簡稱《異議書》)。《異議書》提出:1.《公示》所列之深圳市**置業有限公司擬確認享有的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的權益與申請人入股的深圳市**發展有限公司已享有的“城投大廈項目”的權益相沖突;2.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權益糾紛問題的協商處理工作尚未結束;3.在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上,深圳市**置業有限公司尚有未結法律訴訟和行政信訪事宜;4.深圳市**置業有限公司并未百分之百完成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范圍內全部業主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等文件的簽署工作,其在利益協商和談判中出示的部分文件存在明顯的錯誤和遺漏,存在欺瞞政府的重大嫌疑;5.《公示》附件二《拆除范圍內建筑物簽約情況一覽表》內容存在與事實不符及披露不完善的情況。
2019年3月29日,被申請人向深圳市**置業有限公司發出《福田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關于確認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實施主體及實施階段相關要求的告知函》(深福更新函〔2019〕**號)。
2019年4月9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關于陜西城投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異議書>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主要內容為:1.《異議書》提及的**號文已無法執行,按現行土地政策,經營性用地不能以協議方式出讓;2.根據(2018)粵03民終**號、(2018)粵0304民初**號、(2018)粵03民終**號、(2018)粵0304民初**號的判決:黃**、趙**簽訂的財經學校宿舍**《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黃**與深圳市**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合法有效;財經學校宿舍**滌除抵押之日起五日內,趙**、黃**應將財經學校宿舍**恢復登記至黃**名下。3.**城市更新項目擬確認實施主體公示附件中并無異議書所說的《調查報告》。2019年5月31日,申請人不服《復函》,向本機關申請復議。
另查:2019年5月5日,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制作《應訴通知書》,并附《行政起訴狀》副本,決定受理深圳城投公司訴被申請人其他一案,案號為(2019)粵0308行初**號,其中第一項訴訟請求為:“請求依法撤銷被告出具的《福田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關于確認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實施主體及實施階段相關要求的告知函》(深福更新函〔2019〕**號)”。
本機關認為:《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深府[2012]1號)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經核查申請人不符合實施主體確認條件的,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應當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經核查申請人符合實施主體確認條件的,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應當在項目現場、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及區政府或者本部門網站,就申請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權屬情況及單一主體的形成情況進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應當在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完成公示意見的處理。有關異議經核實成立或者暫時無法確定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公示期內未收到意見或者有關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簽訂項目實施監管協議,并向申請人核發實施主體確認文件。”本案中,被申請人具有審查和確認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實施主體資格、處理公示意見的法定職責。但《公示》僅是被申請人為作出城市更新單元實施主體確認而實施的過程性行為,并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申請人針對《公示》提出異議后,被申請人向其作出的《復函》只是一個告知性的過程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陜西城投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機關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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