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18﹞1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1-05 15:00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18﹞1號
申請人:馬**
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住址:深圳市福田區福民路123號
法定代表人:段廷杰,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公福行罰決字[2017]**號),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因家庭矛盾在**餐廳逗留,根本沒有“炸金花”賭博,完全是被人陷害頂包。經申請人了解是香蜜湖派出所相關人員在上述區域開設賭場,有專業的賭博團隊。真正賭徒未受到處罰,申請人作為局外人卻被處以最嚴重處罰。申請人現表示不服,提出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公福行罰決字[2017]**號)。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 申請人基本情況
……
二、案件來源
2017年8月24日凌晨3時許,香蜜湖派出所接匿名群眾舉報稱:在福田區**有人以“炸金花”的方式聚眾賭博。民警接報警后立即趕到現場,將馬**等違法嫌疑人口頭傳喚回香蜜湖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
三、案件調查情況及主要證據
(一)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
調查期間,馬**陳述,2017年8月24日凌晨其到福田區**看看,沒有參與賭博,就被民警抓獲了。其不知道抓獲現場是怎么賭法,也不知道幾個人參賭,被抓獲時身上有1000元人民幣左右。
(二)其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
違法行為人余**陳述,2017年8月24日凌晨0時許,其一個人去了大碗菜店,打了一會兒麻將,然后改為“炸金花”,其輸了一百多元錢。警察來抓賭時,其逃跑時從二樓跳下來摔傷了,一共抓獲了五、六個人。
違法行為人王**陳述,2017年8月24日凌晨1時許,自己去了大碗菜店,去的時候那里就在“炸金花”賭博。其賭了幾把,帶了670元,輸了530元,還剩下140元。有個湖北的老板(指余**)跳樓了,上一次賭時發了100元路費給他。王**還辨認出馬**就是和其一起參與賭博的人。
違法行為人李**陳述,2017年8月23日22時,有人叫他去大碗菜店玩。到了以后那里就七八個人在“炸金花”賭博。其帶了兩百元玩玩,玩了四五局,最后贏了兩百元。到了24日凌晨三點多,就有警察來了,有幾個人跑了出去,其被抓了。有個湖北佬(指余**)賭博時抽水,撲克牌也是他拿出來的。李**還辨認出馬**參與了賭博。
違法行為人高**陳述,2017年8月24日凌晨0時許,一個朋友打電話讓他過去大碗菜店,過去后看到包間里有10多個人正在“炸金花”賭博。其先是看了一會,當時有7門牌,其就在一門上押了幾把。每把牌有6、7百元的賭注,有一個人每把牌抽水20或者30元錢。其拿了600多元用來賭博,在現場拿了200元左右下注,每次下注20元左右,最后輸了幾十元。高**還辨認出馬**參與賭博。
違法行為人利**陳述,2017年8月24日凌晨1時許去大碗菜店找其男朋友王**,在包廂里看見有二十個人左右在賭撲克牌,王**也在賭。其賭博時押了兩把,有600元是其賭資,贏了300元錢。凌晨2時許,有人喊警察來了,賭博的人就散了跑了,沒有跑出去的7個人全被警察抓了。
違法嫌疑人謝**陳述,當晚看見有五六個人在賭錢,其沒有參與賭博,看了一會兒。人多的時候,每把牌桌面上有1000元左右的賭注。水和香煙是一個湖北佬(指余**)買的。
(三)照片說明書
違法行為人王**、李**、高**、利**對賭具撲克牌一副進行了指認。
(四)出警經過
民警柯**、黃**書寫的出警經過,其于2017年8月24日凌晨3時許接到香蜜湖派出所值班室指令:福田區**有人賭博。其立即趕到現場,有一部分人趁機逃走,現場抓獲了馬**、余**、王**、李**、高**、利**、謝**等七名嫌疑人。
四、案件處罰情況
2017年8月24日,被申請人針對承辦單位香蜜湖派出所就馬**等人賭博案的受理、傳喚、調查、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等執法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形成證據的有效性、關聯性進行了全面審核,認為本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因申請人馬**賭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違法行為人馬**行政拘留三日,收繳賭資1070元人民幣。另外對違法行為人余**、王**、李**、高**、利**也做出了行政處罰。
五、本案復議申請人馬**提出不服其被行政處罰這一具體行政行為,我局認為其相關理由與事實不符
馬**稱其“本人因為家庭矛盾在湖南**餐廳逗留,根本沒有炸金花賭博,完全是被人陷害頂包。香蜜湖派出所相關人員在上述區域開設賭場,真正的賭徒未受到處罰,作為局外人卻被處以最嚴重處罰”與事實不符。
香蜜湖派出所民警接到匿名群眾報警,在福田區**現場抓獲了馬**等七名賭博違法嫌疑人,并繳獲了賭具撲克牌一副及賭資。經過調查,違法行為人馬**等六人參與賭博,證據充分,事實清楚,被依法行政處罰。馬**雖不承認自己有賭博違法行為,但是有其他三名違法行為人指認其參與賭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之規定,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我局對馬**處以行政拘留三日,是屬于從輕處罰,不存在馬**所稱“最嚴重處罰”的情形。至于“香蜜湖派出所開設賭場”,是申請人馬**虛構事實,無稽之談。
綜上所述,我局認為對申請人馬**賭博的行為處以行政拘留三日,并收繳賭資1070元人民幣,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呈請復議機關對我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予以維持。
經查:2017年8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香蜜湖派出所現場檢查福田區**,對申請人及現場其他違法行為人進行調查詢問、辨認照片,采取證據保全,收繳賭資。同日,被申請人審核本案調查程序和證據,決定對申請人處以行政拘留三天,收繳賭資人民幣1070元。
以上事實有《檢查筆錄》、對馬**、余**、王**、李**、高**、利**、謝**《詢問筆錄》、組織王**、李**、高**《辨認筆錄》、《證據保全決定書》、《收繳/追繳物品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公福行罰決字[2017]**號)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深圳市公安局香蜜湖派出所在對申請人涉嫌賭博違法行為的調查中,通過現場檢查申請人賭博場所,證據保全并收繳撲克牌、申請人賭資,分別詢問申請人和現場其他違法行為人,組織現場其他違法行為人辨認照片,形成《檢查筆錄》《詢問筆錄》《辨認筆錄》。被申請人在審核案件調查過程和證據后,認定申請人存在以“炸金花”方式進行賭博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十一條:“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被申請人作為治安管理行政機關,負有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職責權限。被申請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決定對申請人處以行政拘留三日,收繳賭資人民幣1070元,適用法律正確。三、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程序合法正當。深圳市公安局香蜜湖派出所在調查程序中制作《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呈請延長詢問時限審批報告》《呈請公安行政處罰審批報告》,履行了合法詢問、告知申請人在行政案件中享有的權利義務、依法呈批的職責義務。被申請人作出并送達《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拘留家屬通知書》,履行告知申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申請人家屬依法履行告知行政處罰事項的義務,處罰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合法正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公福行罰決字[2017]**號)具體行政行為。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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