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18﹞4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1-18 15:00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18〕4號
申請人:吳**
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人力資源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民路123號區委辦公大樓20-21樓
法定代表人:楊子鋒,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書》具體行政行為,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辯及有關證據和依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17年11月20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書》具體行政行為,請求撤銷不予受理告知書。事實和理由:1、深圳市**有限公司拖欠申請人工資共計九萬八千元。2、請求福田區人力資源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該局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書不合法律規定,請求撤銷該決定。
被申請人答復稱:關于申請人吳**行政復議一案,現被申請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事實,答辯如下:《勞動來訪事項登記處理表》顯示申請人反映事項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申請移交公安處理。” 一、申請人與用人單位間爭議事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勞動仲裁,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受理范圍,依法應當不予受理。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深福勞仲案字[2011]第**號仲裁裁決書,申請人已就其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爭議申請了勞動仲裁。根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因此申請人與用人單位間的爭議事項已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的受理范圍,被申請人無權作出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決定。二、申請人的主張無法律依據。申請人在反映事項中表明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要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然而經審查,前述司法解釋并未就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的移送作出任何規定。申請人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就該案的處理程序合法,實體得當,請予以維持。
經查:2017年11月16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就其與深圳市**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件,申請移交公安處理,被申請人據此制作了《勞動來訪事項登記處理表》。2017年11月20日,被申請人制作了《不予受理告知書》并依法送達申請人。
另查:申請人就其與深圳市**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已于2011年9月19日向深圳市福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深圳市福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深福勞仲案字[2011]第**號仲裁裁決書。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查證結果通知書》(2014深福法執恢字**號)及《執行裁定書》(2014深福法執恢字第**號)可知,申請人已就深福勞仲案字[2011]第**號仲裁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經查證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
本機關認為:一、根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或者已經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不予受理。但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裁決認為應當由有關行政部門解決,對其請求事項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駁回的除外”。本案中,申請人已經就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通過仲裁程序申請仲裁,仲裁機關已作出仲裁裁決書。申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事項已經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作出處理,不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受理范圍。二、本案中,申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已經按勞動仲裁程序處理,并未進入勞動保障監察程序,且申請人已經就仲裁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經查證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后作出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于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00號)等規定,本案并不符合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查處的相關規定,申請人主張移交公安處理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書》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提出的復議理由和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人力資源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書》具體行政行為。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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