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18﹞6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3-19 15:00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18﹞6號
申請人:深圳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
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僑香三道弘毅路環境監測大樓
法定代表人:何如,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的深福環水罰字[2018]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依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1、申請人自2007年到2009年期間,共有兩臺小型單色印刷機,同時也申辦了環保批文,并且后續經營主要以模切為主的后道來料加工,無任何污染。2、申請人已經在申報環保批文,深圳市福田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給予申請人補辦批文的時間太短,在此期間,申請人也停止了印刷生產,積極配合辦案機關執行工作。3、申請人一直以來是合法經營,此次違法是無心之過,是為了企業生存被迫而為之,并且也是第一次,相信也是最后一次。4、申請人的環保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給社會造成大的危害結果。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罰款5萬元,與申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不相當,顯屬畸重。同時根據該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也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據此,被申請人作出五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既沒有考慮申請人客觀的經營困難,也沒有考慮申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且積極認錯的態度,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
申請人認為,該處罰決定已經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申請復議,請求復議機關變更深福環水罰字[2018]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答復稱:被申請人對本案基本事實、法律依據等事項作出說明,答復如下:
一、本案基本事實
2017年10月18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深圳市**有限公司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擅自在深圳市福田區沙尾路金地工業區115棟二樓**設立印刷項目。被申請人依法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深福環水責改字〔2017〕**號),并于2017年10月27日向申請人送達,責令申請人停止未取得環保審批擅自進行印刷生產的違法行為,于2017年11月24日前補辦環保批文。2017年12月13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申請人進行復查,申請人仍然未辦理環保審批,仍然在進行生產作業。被申請人于2017年12月26日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深福環水聽告字〔2017〕第**號)。申請人于2017年12月29日提出陳述申辯,經核查,其申辯理由不成立。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現場檢查照片和錄像資料、詢問筆錄、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等。
據此,根據《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環水罰字〔2018〕第**號),于2018年1月12日送達申請人。
二、深福環水罰字〔2018〕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法律適用準確,執法程序合法。
根據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現場檢查照片和錄像資料、詢問筆錄,以及被申請人政務服務科的查詢結果,可以認定申請人在現生產地址進行印刷加工生產活動未辦理環保審批文件的違法事實。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違反了《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據《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申請人處以5萬元的行政處罰,法律適用準確。
在辦案過程中,被申請人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利,執法程序正當合法。
三、申請人的復議理由不成立
申請人此前辦理的環保批文(深福環批〔2007〕**號),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區沙尾路金地工業區**。現申請人經營地址已變更,依照法律規定需要重新辦理環保審批手續。被申請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申請人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深福環水責改字〔2017〕**號),責令申請人于2017年11月24日前補辦環保批文。直至2017年12月13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復查時,申請人仍在開展生產活動,仍然未辦理環保審批文件。申請人違法事實清楚,根據《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罰款金額為“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所作出的罰款金額為最低標準,不存在處罰過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深福環水罰字〔2018〕第**號《深圳市福田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法律適用準確,執法程序合法,懇請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經查:2017年10月18日,被申請人福田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對申請人深圳市**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申請人在金地工業區115棟**進行印刷加工類生產,且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被申請人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申請人現場負責人簽字確認上述情況。同日,被申請人對現場予以拍照,詢問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10月18日,被申請人對本案予以立案,10月23日,被申請人制作《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深福環水責改字[2017]**號),并于10月27日送達申請人,責令申請人停止未取得環保審批擅自進行印刷生產的違法行為,并于2017年11月24日前補辦環保批文。12月13日,被申請人再次對申請人生產現場進行檢查,發現申請人仍在進行生產作業,且無法提供環保審批文件,被申請人對現場拍照記錄并制作《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2月2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深福環水聽告字[2017]第**號),告知申請人擬對其處以罰款伍萬元的行政處罰。經申訴后,被申請人于2018年1月12日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環水罰字[2018]第**號),依據《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申請人處以罰款伍萬元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該處罰決定,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3號)第114項,印刷類項目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環境影響報告的報審;不設立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在項目定址或設計前完成環境影響報告的報審。環境影響報告的形式為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第十八條規定:“改變建設項目地點、使用功能、排污狀況的,須提前向環保部門重新申報環境影響報告”。第二十七條規定:“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未經報審環境影響報告,擅自進行建設,或瞞報、假報建設項目有關情況致使環境影響報告失實的,由環保部門根據不同情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或停止生產、運行使用;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經兩次現場檢查、調查詢問,被申請人確認申請人存在未經報審環境影響報告,擅自進行印刷生產的違法事實,經立案、告知、申訴、送達等程序后,被申請人根據上述規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對申請人處以罰款五萬元的行政處罰。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以深福環水罰字[2018]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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