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18﹞15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6-22 15:00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18﹞15號
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云頂翠峰**期第**屆業主委員會
主要負責人:周**,職務:主任
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辦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南路2006號
法定代表人:蘇偉,職務:書記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的《關于暫停公示云頂翠峰**期業主大會投票結果及業委會招投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辯及有關證據材料和依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2018年3月20日,申請人知悉被申請人作出的《通知》的具體行政行為,要求申請人暫停公示本次業主大會投票結果及業委會招投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申請人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錯誤、違法,應當予以撤銷,具體理由如下:一、被申請人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于法無據。被申請人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依據福田區住建局的指導意見就作出了上述具體行政行為是錯誤的。所謂于法有據的“法”應當是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制定并通過的,具有普適性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住建局的指導意見不能代替法律的效力,更不能成為被申請人上述行政行為有效的基礎。二、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是否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起訴及法院是否立案尚不確定。截至目前,申請人沒有收到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送達的任何材料。申請人通過深圳法院網上訴訟平臺(http://ssfw.szcourt.gov.cn)及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均未查詢到相關案件的任何信息。三、業委會系業主自治機構,業委會的行為在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其意思自治應當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任何機關均不應隨意終止業委會的正當行為。本次發生爭議的業主大會投票過程,所有的工作均是在皇崗社區工作站及被申請人的指導下完成,投票及后續的招投標無論是程序還是過程都不存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那么,按照《物業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公示結果既是按照法律行使自己的權利,也是按照法律履行自己的義務,被申請人無權進行干涉。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通知》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答復稱:被申請人作出“暫停公示業主大會投票結果及業委會招投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有充足事實依據。第一,云頂翠峰**期業主**公司兩次委托律師來函向被申請人反映情況,在云頂翠峰**期業主大會召開過程中可能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若干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有權對業主大會和業委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在未調查核實清楚之前,被申請人采取暫停公示業主大會投票結果及業委會招投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措施并無不妥。第二,根據**公司提供的資料顯示,**公司已將申請人訴至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案號:(2018)粵0304民初**號】,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已經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并將進行審理及裁判。**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訴請確認本案中業主大會程序違法及申請人組織的業主大會表決結果無效,因此,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將對本次業主大會的程序合法性進行審查。在法院生效判決書未做出之前,本次業主大會的程序是否合法仍處于待定狀態。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做出業主大會投票結果公示,實質是請求被申請人認可該業主大會程序合法性。鑒于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的司法審判程序已經在對本次業主大會的程序合法性進行審查中,且司法審查效力高于行政審查,被申請人明知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如繼續對本次業主大會的程序合法性做出判斷且予以認可,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鑒于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直接影響被申請人如何履行指導、監督業主大會的職責,被申請人故暫停公示投票結果,并會在法院的裁判結果生效后依法決定是否繼續公開業主會投票結果。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若法院判決確認該業主大會的召開過程存在程序違法,則被申請人應當采取責令限期整改或撤銷的決定。若被申請人在法院生效判決未做出來之前,就作出了準許繼續“公示業主大會投票結果及業委會招投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業委會招投標產生新的物業企業甚至進駐小區,則存在無法采取限期整改或撤銷等措施的可能,同時,也存在侵犯部分業主合法權益的可能,更會影響物業管理區域的穩定。第三、鑒于**公司與業委會之間糾紛的爭議較大且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被申請人經請示主管部門指導意見,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物業聯席會議充分討論研究,決定暫停公示業主大會投票結果及業委會招投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被申請人根據物業聯席會議決定,向申請人下發暫停通知并無不當。二、被申請人做出《通知》有充足的法律依據。鑒于**公司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的糾紛屬于影響物業管理區域穩定的情形,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被申請人組織福田區住建局及皇崗社區工作站等相關部門召開的聯席會議有權針對目前現狀作出“暫停公示業主大會投票結果及業委會招投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和履行聯席會議的決定屬于申請人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必須執行物業聯席會議的決定,故根據聯席會議的決定要求申請人暫停公示云頂翠峰**期業主大會投票結果及業委會投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有充足的法律依據。三、通知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作出暫停公示業主大會投票結果及業委會招投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是由被申請人作為主體組織、召開的聯席會議決定,且通知的內容僅是將聯席會議的決定告知申請人,故被申請人做出通知屬于通知行為,而且該通知內容僅僅是通知其暫停相關行為,并未對本次業主大會的有效性做出實質性審查或者認定,對其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也不屬于《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復議范圍。四、業主委員會無權提起本次行政復議。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業委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其重大行為應當以業主大會的授權為前提,本次行政復議的提起,業委會未得到業主大會的授權,其復議主體不適格,應當不予受理。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暫停公示業主大會投票結果及業委會招投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通知并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也未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且該通知對其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故請求復議機關不予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經查:2018年3月12日,**公司以申請人為被告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申請人于2018年1月26日至2018年1月31日召開的業主大會程序違法,投票無效。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FDA**),案號為(2018)粵0304民初**號。同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接受**公司委托,就申請人于2018年1月召開的云頂翠峰**期業主大會表決是否續聘物業企業及授權申請人招投標選聘物業企業的相關事宜,向被申請人發出《聯絡函》(【2018】盈深圳函字第**號)。2018年3月13日,申請人全體委員作出《關于云頂翠峰第**期第**屆業主大會投票表決相關事項的情況說明》。2018年3月19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再次向被申請人發出《聯絡函》([2018]盈深圳函字第**號)。2018年3月20日15:00至16:00, 被申請人、區住建局、皇崗社區工作站召開云頂翠峰**期業主大會糾紛處理聯席會議,制作《聯席會議紀要》。同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通知》。
本機關認為:《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不得作出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不得組織、參與任何經營性活動。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物業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薄?lt;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物業管理工作實際,組織轄區城管、規劃土地監察、公安、安監、維穩、信訪、環境保護、社區工作站等部門、機構召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協調處理轄區內下列物業管理問題: (一)業主委員會任期已屆滿但仍未完成換屆選舉工作的; (二)新老物業服務企業交接中發生矛盾糾紛的; (三)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物業管理區域穩定和安全情形的。街道辦事處組織召開物
業管理聯席會議可以邀請市、區主管部門進行工作指導,也可以邀請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列席會議?!?/span>第十九條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負責調查。經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逾期仍不改正的,街道辦事處應當提請物業所在地區主管部門撤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备鶕鲜龇ㄒ?、規章規定,街道辦事處負有物業管理監管職責。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涉嫌違反法律、章 法規規定的,物業所在街道辦事處有權進行調查,有權根據工作實際需要組織轄區部門、機構召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協調處理轄區內物業管理問題。
《<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經物業管理聯席會議議定的政府內部工作事項,與會政府部門、機構應當予以執行;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經物業管理聯席會議議定并由與會政府部門、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但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暫停執行相關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外;拒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政府部門、機構應當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案中,云頂翠峰**期業主**公司兩次委托
律師來函,向被申請人反映業主大會召開過程中可能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進行調查核實,并接收了申請人提交的《關于云頂翠峰第**期第**屆業主大會投票表決相關事項的情況說明》。后被申請人、區住建局、皇崗社區工作站召開了云頂翠峰**期業主大會糾紛處理聯席會議,形成了《聯席會議紀要》。會后,被申請人根據物業管理聯席會議議定,向申請人發出《通知》,并無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辦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的《關于暫停公示云頂翠峰**期業主大會投票結果及業委會招投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通知》。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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