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18﹞17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7-23 15:00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18﹞17號
申請人:郭**
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
住址:深圳市福田區僑香三道弘毅路環境監測大樓602
法定代表人:何如,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8年6月6日作出的深福環水罰字[2018]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依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為個體經營戶,屬微小型個體戶,就是一做饅頭的,不是餐館,并沒有污水排放。店門口有一下水道是管理處挖的,整個單元住戶的生活用水都往里面排放,整個居民用水不能讓申請人買單,而且申請人每個月都交了管理費、污水費,太沒有公理了。申請人是2018年1月12號收到的通知,于2018年1月15號開始按照被申請人的要求去辦排水證,經多次往返無果(附有憑證),辦證大廳讓提供申請人提供不出來的各種資料,第二天又去說這種微型店面不給辦。為什么整個小區只有28棟有營業執照的讓辦排水證,而無證商販就不用辦?試問有營業執照就錯了嗎?綜上,被申請人屬于錯用法律。因此,懇求行政機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被申請人答復稱:被申請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答復如下:
一、本案基本事實
2018年1月10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在位于深圳市福田區香蜜湖街道竹園小區28棟133房的深圳市福田區**營業現場檢查,發現申請人經營面食制售,營業時產生的污水排放到了竹園小區28棟的排水管道內。申請人現場無法提供《城市排水許可證》,涉嫌未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擅自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放污水。2018年1月12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接受調查詢問時陳述了深圳市福田區**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污水排到福田區竹園小區28棟的排水管道內的事實,并承認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被申請人于2018年1月12日向申請人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深福環水責改字[2018]**號),要求其于2018年3月12日前補辦城市排水許可證。2018年3月26日,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深福環水聽告字[2018]第**號),告知擬責令其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并擬作出罰款貳萬元的處罰,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陳述申辯及申請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被申請人提出陳述申辯,經被申請人審議認為申請人的申辯理由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減免處罰情形。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照片、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深福環水責改字[2018]**號)、調查詢問通知書、詢問筆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等。
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被申請人于2018年6月6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環水罰字[2018]第**號),對申請人處以罰款貳萬元的行政處罰,并于2018年6月7日送達申請人。
二、深福環水罰字[2018]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法律適用準確,執法程序合法
依據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調查詢問筆錄等可以認定申請人為從事面食制售的餐飲業個體工商戶,存在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擅自將營業時產生的污水排放到市政排水管道的違法行為。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鎮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第五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在辦案過程中,被申請人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權和申請聽證權,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被申請人充分聽取了申請人的申辯意見,保障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利,執法程序合法。
三、申請人的復議理由不成立
申請人在復議申請書當中稱:申請人為個體經營戶,屬微小型個體戶,不是餐館,污水排放的管道是小區整個單元的污水排放通道。但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個體戶”從事餐飲經營活動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仍然應當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因此,申請人以自身為個體戶的理由主張免于處罰,缺乏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深福環水罰字[2018]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法律適用準確,執法程序合法,懇請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經查:2018年1月10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深圳市福田區**營業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申請人經營面食制售,營業時產生的污水排放到了竹園小區28棟的排水管道內,申請人現場無法提供排水許可證,涉嫌未取得排水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同日,被申請人制作《詢問通知書》,要求申請人于1月11日15時到被申請人處接受調查詢問。1月12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調查詢問,確認深圳市福田區**經營過程產生的污水排入到了福田區竹園小區28棟的排水管道內的事實,并制作《詢問筆錄》,申請人簽字確認。同日,被申請人予以立案并制作《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深福環水責改字[2018]**號)并送達申請人,責令深圳市福田區**(經營者:郭**)停止未取得排水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違法行為,并于3月12日前補辦排水許可證。3月26日,被申請人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深福環水聽告字[2018]第**號),于3月29日送達申請人,告知申請人擬對其進行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3月29日,申請人提交《申辯書》,對處罰提出異議。6月6日,被申請人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環水罰字[2018]第**號),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申請人處以罰款貳萬元的行政處罰。6月7日,申請人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人不服該處罰決定,向本機關申請復議。
本機關認為: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案中,申請人在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的情況下,將營業時產生的污水排入到了福田區竹園小區28棟的排水管道內,
申請人在收到《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后,仍未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違反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證據單(現場照片)、《詢問筆錄》等相關材料予以證明,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依據正確。《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申請人作為從事餐飲活動的個體工商戶,其應當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但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被申請人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貳萬元的處罰,適用法律依據正確。三、被申請人行政處罰程序合法正當。本案中,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等關于案件立案、調查、送達等相關規定,依法履行了案件的調查、告知、送達等法定職責,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以深福環水罰字[2018]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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