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18﹞20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7-27 15:00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18﹞20號
申請人:胡**
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民路123號福田區委大樓22樓
負責人:董宏偉,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8年3月5日以短信方式作出不予受理投訴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以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依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2018年2月9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深圳市**醫生黃**違反診療規范、濫用抗生素,還將不能混用的美羅培南與萬古霉素聯合使用。3月5日,被申請人以短信的方式回復申請人:對此投訴“不予受理”。黨的政府機構把短信納入工作,是對投訴人不負責任。請復議機關依法履行職責,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亂作為,判令被申請人作出書面蓋章的不予受理告知書。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的規定,只有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情形,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18年2月11日收到申請人關于投訴福田區**醫師黃**濫用抗生素的投訴信。經被申請人核查,申請人的此次投訴內容與其之前向被申請人提交投訴信的內容重復,均為對醫師黃**及福田區**用藥的質疑,此前被申請人已針對該質疑展開了調查,并已于2017年7月11日向申請人作出回復。申請人收到回復后不服,提起行政復議,之后向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案已于2017年12月27日經開庭審理。因此,申請人于2018年2月11日向被申請人提交投訴信的內容系重復投訴,并已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處理,被申請人于2018年3月5日向申請人發出短信告知不予受理其投訴,并未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也未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對申請人的申請依法應予以駁回。
二、申請人的投訴事項已經通過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等程序解決,依法應當不予受理,被申請人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規定
首先,申請人于2018年2月11日向被申請人提交的投訴,系對用藥是否合理的再次質疑與投訴,屬于信訪事項的范圍,且已經行政處理、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程序解決處理,依法應當不予受理。根據《廣東省信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國家機關收到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區分情況在十五日內按照下列方式處理并以書面方式或者信訪人提供的其他聯系方式告知信訪人”的規定及參照《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試行)》第十條第一款“如信訪人提供明確聯系方式的,應通過電話、短信、網絡或書面等形式告知其信訪事項受理情況。如留有手機號碼的,應及時發送短信告知”的規定,被申請人通過政務短信的形式告知對申請人投訴的內容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規定。其次,在申請人的信訪來信中,申請人只提供聯系電話,并未提供詳細的聯系地址和要求被申請人書面受理告知的訴求,故被申請人以短信方式告知符合規定。
綜上,被申請人的告知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申請人的復議申請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的依據,懇請復議機關依法予以駁回。
經查:2018年2月9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投訴》。投訴事由為:深圳市**及其醫師存在違法診療,以及濫用抗生素等藥物的行為。2018年3月5日,被申請人以短信方式作出不予受理投訴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告知申請人其已于2017年7月11日向申請人作出《福田區衛生計生局關于胡**投訴福田區婦幼保健院的處理回復》,對此次投訴事項已經作出了調查回復,故對此次投訴不予受理。
本機關認為: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第六十六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九條:“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的職責:(一)擬訂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計劃;(二)辦理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審查、發證、換證;(三)負責醫療機構登記、校驗和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的統計,并向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四)負責接待、辦理群眾對醫療機構的投訴;(五)完成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給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和《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國信發〔2017〕19號)第六條:“對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的信訪訴求,有權處理機關應當根據訴求的具體情況分別采用以下相應程序處理:(一)屬于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或者答復;(二)屬于《信訪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調整范圍,能夠適用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規范性文件設定程序處理的,應當適用相應規定和程序處理;(三)不屬于以上情形的,適用《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處理。對前款規定中信訪人提出的訴求,同時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的,行政機關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訴訟權利及法定時效,引導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得以信訪人享有訴訟權利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職責的義務。”被申請人作為轄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的福田區**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的投訴事項屬于被申請人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范圍。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向其提交的投訴事項屬于信訪事項,并適用《廣東省信訪條例》《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試行)》的相關規定,以短信的方式向申請人作出不予受理投訴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以短信方式作出不予受理投訴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作出回復。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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