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18﹞19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8-03 15:00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18﹞19號
申請人:深圳市**有限公司**酒家
法定代表人:黃**
委托代理人:陳**
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僑香三道弘毅路環境監測大樓602
法定代表人:何如,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的深福環水罰字[2018]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依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18年4月18日對申請人作出海鮮池水泵噪聲些微超標的《行政處罰告知書》后,申請人非常重視即刻聯系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申請人于2018年4月18日向被申請人陳述說明,被申請人鑒于近年來有一位住民的投訴而不接納申請人的申述,于2018年4月24日向申請人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責令改正書》,在此申請人對于被申請人處罰提出行政復議申辯如下:
第一、被申請人過來檢測的數據與申請人聯系過來的檢測數據相差極微,難道被申請人數據絕對準確無誤差值嗎?測量距離絕對準確嗎?測量時周圍車水馬龍會影響到精準度嗎?第二、申請人去年已在被申請人的責令下也更新了設備并第三方檢測達標,在之后的日常維修保養也及時迅速,同時被申請人還在申請人涉嫌噪音超標的水泵處也安裝了監測器聯網被申請人機房,若申請人設備運轉噪音超標后臺應有數據復核。第三、申請人在一樓,這二十多年來樓上住民都沒有反映吵到他們,投訴人曹先生住處在七樓,他搬離該住處到郊外屋住清靜十幾年了,可能是他近幾年身體變差造成精神狀態不佳,返來住難以適應華強北繁華的生活,申請人也時常耐心撫慰關心他,同時也對海鮮池水泵等設備精心維護保養,他習慣了郊區安靜生活后返回市區居住對周圍聲音的要求較為苛刻,認為是申請人的運作影響他而向被申請人投訴。綜上情況,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予以支持。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本案基本事實
2018年3月16日夜間至17日凌晨,被申請人委托第三方檢測人員對申請人海鮮池水泵和二樓平臺壓縮機運行時產生的噪聲進行現場檢查和監測。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現場情況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拍照錄像,并送達了詢問通知書。2018年3月22日,檢測單位深圳市**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中載明檢測結果為申請人使用的水泵的噪聲(夜間)計算值為66dB(A),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55dB(A))。申請人收到詢問通知書后未到被申請人處接受調查詢問。被申請人依法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并于2018年4月16日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深福環水告字[2018]第**號),告知擬對申請人處以罰款叁萬元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于2018年4月18日向被申請人提出陳述申辯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經被申請人審議,申請人的申辯理由不成立。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現場錄像、噪聲監測原始記錄表、檢測報告(編號:H&S**)、營業執照、《行政處罰告知書》等。
據此,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被申請人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環水罰字[2018]第**號),該處罰決定書已于2018年4月26日送達申請人。
二、深福環水罰字[2018]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法律適用準確,執法程序合法
依據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拍攝的錄像及檢測報告(編號:H&S**)等可以認定申請人在商業經營活動中噪聲超標的違法事實。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申請人處以罰款叁萬元的行政處罰法律適用依據準確。
在辦案過程中,被申請人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權,保障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利,執法程序合法。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被申請人充分聽取了申請人的申辯意見。
三、申請人復議理由不成立
申請人稱其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結果達標,主張被申請人委托檢測的數據存在誤差,測量距離與周邊嘈雜的環境會影響精準度。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自行委托的檢測與被申請人檢查時所進行的檢測不在同一時間段,不具備參考性,申請人以此質疑檢測報告(編號:H&S**)缺乏依據。此外,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是以檢測報告的客觀數據為依據,與申請人所稱的投訴人對噪聲的耐受程度無關,并不存在“投訴人對周圍聲音要求苛刻”而導致處罰的情形。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深福環水罰字[2018]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法律適用正確,執法程序合法,懇請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經查:2018年3月16日夜間至17日凌晨,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檢查并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深圳市安康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對申請人海鮮池水泵和二樓平臺壓縮機產生的噪聲進行現場檢測。當日,被申請人制作《詢問通知書》,要求被申請人于3月23日10時至被申請人處接受調查詢問。3月27日,被申請人予以立案。4月13日,被申請人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深福環水告字[2018]第**號),于4月16日送達申請人,告知申請人擬對其進行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4月18日申請人提交《關于對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陳述說明》對處罰提出異議。4月24日,被申請人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環水罰字[2018]第**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深福環水責改字〔2018〕第**號),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申請人改正,并對其處以罰款叁萬元的行政處罰。4月26日,申請人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申請人不服該處罰決定,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本案中,申請人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海鮮池水泵夜間噪聲值為66db(A),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所規定的噪聲排放限值,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現場錄像、噪聲監測原始記錄表、檢測報告(編號:H&S**)等相關材料予以證明,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依據正確。《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商場超市、餐飲服務、加工維修等商業經營場所和卡拉OK廳、歌舞廳等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使用設備、設施產生噪聲的,其邊界噪聲值或者通過建筑物結構傳播至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的等效聲級,不得超過規定的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商業經營活動和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使用設備、設施產生的噪聲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處三萬元罰款。”本案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營業場所現場檢查并委托第三方檢測人員對申請人所使用的海鮮池水泵、壓縮機噪聲進行檢測,發現被申請人所使用的海鮮池水泵夜間噪聲值超標,被申請人依據上述規定責令申請人改正,并作出處以罰款叁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依據正確。三、被申請人行政處罰程序合法正當。本案中,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八條等關于案件立案、調查、送達等的相關規定,依法履行了案件的調查、告知、送達等法定職責,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以深福環水罰字[2018]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i福田"小程序
幸福福田公眾號
福田政務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