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18﹞23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8-09 15:00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
2021-04-13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集會游行示威)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18﹞23號
申請人一:謝**
申請人二:盧**
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法定代表人:段廷杰,職務:局長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民路123號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于2018年8月3日以(深)公福字(2018)第**號《集會、游行、示威不許可決定書》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依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公民有游行示威的權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的相關規定,向被申請人申請于2018年8月6日在深圳市福田區**深圳市**法院周邊游行示威。被申請人2018年8月3日對申請人提出的游行示威申請以“申請活動擬定的區域人流、車流量大,舉辦游行示威將引發大量人員圍觀,形成公共安全隱患,嚴重影響周邊市民的工作和生活”為由作出(深)公福字(2018)第**號《集會、游行、示威不許可決定書》,申請人不服,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申請的路線是彩田北路6003號輔路人行道至蓮花支路輔路人行道,上述區域平時就人流量少,機動車道車流量也少,且游行示威人只有申請人兩人,加之天氣酷熱,行人少,現在的人又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因此,申請人在上述區域人行道游行示威絕不會引發什么大量人員圍觀,更不會影響什么周邊市民的工作和生活,故被申請人作出的(深)公福字(2018)第**號《集會、游行、示威不許可決定書》的理由不成立。綜上,請求福田區人民政府撤銷被申請人2018年8月3日作出的《集會、游行、示威不許可決定書》((深)公福字(2018)第**號),責令被申請人作出許可申請人提出的游行示威申請的決定。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
二、申請處理情況
2018年7月27日,兩名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書面申請于2018年8月6日8:30至18:00在深圳市**北門到西門游行示威。被申請人接到申請書后,及時組織審查。經審查,申請活動擬定的區域人流、車流量大,舉辦游行示威將引發大量人員圍觀,形成公共安全隱患,嚴重影響周邊市民的工作和生活。被申請人于8月3日對申請人送達不許可的書面決定,并在決定書中說明了不許可的理由。
三、對復議請求的意見
申請人提出申請活動擬定的區域人流量少,機動車道車流量也少,且游行示威人只有申請人兩人,加之天氣酷熱,行人少,現在的人又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因此,申請人在申請活動擬定的區域游行示威不會引發大量人員圍觀,更不會影響周邊市民的工作和生活。經核,申請活動擬定的路段及時段人流和車流量大,彩田路深圳市**路段正在進行地鐵施工,深圳市**西門正對的區域有公交車總站,周邊區域存在長城盛世家園、天威花園等多個居民區,如舉行游行示威活動將引發大量人員圍觀,堵塞交通,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綜上,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條第四項對申請人申請事項作出的不許可決定,程序合法,理由充分。呈請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于2018年8月3日作出的集會、游行、示威不許可決定予以維持。
經查:申請人于2018年7月27日向被申請人遞交游行示威申請書,申請于2018年8月6日上午8點半至下午6點在深圳市**北門到西門游行示威,表達訴求。被申請人收到申請后,于2018年8月3日作出(深)公福字(2018)第**號《集會、游行、示威不許可決定書》,認為申請活動擬定的區域人流、車流量大,舉辦游行示威將引發大量人員圍觀,形成公共安全隱患,嚴重影響周邊市民的工作和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決定對申請人的申請不予許可。申請人不服,于2018年8月6日申請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四)有充分根據認定申請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將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及其闡明的理由,可以證明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許可決定符合上述規定,并無違法或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以(深)公福字(2018)第**號《集會、游行、示威不許可決定書》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本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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