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18﹞25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8-21 15:00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
2021-04-13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18﹞25號
申請人:趙**
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沙頭街道福強路金地工業區106棟四樓
法定代表人:徐偉,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不履行查處違建的法定職責的行政行為,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依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系蓮花一村17棟**業主,在多次向**管理處反映無果的情況下,于2017年10月24日向福田政府在線網絡問政欄目中反映了“蓮花一村17棟**違建問題”,反映蓮花一村17棟**業主私自拆除、打掉一樓平臺的陽臺外墻,破壞建筑物原始結構,侵害其他業主權益,請求依法查處、將陽臺外墻恢復原狀。2017年10月24日福田政府在線網絡問政欄目回復:“關于您反映的問題,請聯系華富街道執法隊,聯系方式83210808”。據此,申請人與華富街道執法隊聯系,2018年春節前后華富街道執法隊一位王姓工作人員(男性,名字發音為:王**)與申請人幾次電話溝通,稱已去違建現場調查取證,確認了違建事實,為執法需要,要去檔案館調閱建筑物原始結構圖,并稱一旦確認了原始結構,一定會嚴格執法,恢復原狀。因一直得不到進一步的消息,申請人于2018年5月10日11:39打電話(83269941)聯系華富街道執法隊,詢問查處進展。同日11:54分華富街道執法隊另一位王姓工作人員(男性)打電話給申請人,稱原與申請人聯系的王姓工作人員已調離,查處進展情況需要內部了解并請示領導,讓申請人等待消息。2018年5月11日9:15申請人再次接到該王姓工作人員的電話,稱經過調查,**業主私自拆除、打掉一樓平臺的陽臺外墻,不構成違建,并稱申請人“也可以打掉一樓平臺的陽臺外墻”。申請人當即提出異議,同時要求華富街道執法隊出具書面“不予立案決定書”并告知申請人可向哪個機構申請行政復議。該王姓工作人員答復“需要請示領導”。2018年5月21日10:48該王姓工作人員致電申請人稱“已經請示了領導,可向福田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在全面依法治國的今天,在蓮花一村17棟**業主“誰也查不了”的叫囂聲中,面對如此明顯的違建,被申請人不僅不敢嚴格執法,反而推諉塞責,以“你也可以違建”作為答復,實在令人心寒!鑒于此,特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予以支持。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依法對轄區內的規劃違法行為和土地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履行了法定職責。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區、街道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是履行規劃土地監察職責的專門機構,依法開展規劃土地監察工作。”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二)查處轄區內規劃違法行為和土地違法行為案件。”被申請人自接到電話投訴后,曾多次到**花園B棟**(即蓮花一村17棟**)進行現場核查(業主均不在家),并拍照取證,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向**管理處(深圳市**有限公司**管理處)了解情況,并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分別到深圳市產權登記中心調取了**室的房屋產權信息,到深圳市城建檔案館調取了相關圖紙。通過采取以上行政調查措施,均未發現證據證明申請人所投訴的**室推拉門是違建,故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由此可知,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法律賦予的法定職責。
二、被申請人所作出《不予立案告知書》的認定事實清楚,程序正當,適用法律正確。接到電話投訴后,被申請人就多次到**花園B棟**(即蓮花一村17棟**)現場核查,業主均不在家。被申請人到深圳市產權登記中心調取了**室的產權信息,到深圳市城建檔案館調取了《竣工圖目錄》、《標準層平面圖》、《F1-18軸立面圖》、《Y-FA軸立面圖》、《18-F1軸立面圖》、《FA-Y軸立面圖》。因圖紙無法證明投訴人所稱違建屬實,被申請人告知投訴人證據不足,需進一步調查。2018年2月1日,被申請人在基層組織工作人員見證下,再次到**花園B棟**核查,業主不在家,執法人員到18棟3樓和17棟附樓3樓查看,并對**花園B棟**拍照取證,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就該投訴內容,向蓮花一村管理處(深圳市**有限公司**管理處)了解情況,管理處稱該戶多年前有裝修施工,兩年多來未發現該戶有裝修行為,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經電話聯系**室業主陳女士,其稱自己2006年購入該房產,購入前陽臺和門就已經存在,不是自己施工的。自己平時住在龍崗,很少過來。申請人投訴所稱違建被申請人無法取得證據支持,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核查情況,申請人不滿意,要求被申請人繼續調查。被申請人之后多次到規土委福田局、市規土委檔案館和市城建檔案館調取資料,未取得該處是違建的支持證據。2018年5月11日,申請人致電被申請人,詢問查處進展情況,被申請人告知其因證據不足,無法立案查處,申請人不滿意,要求依法查處,并提出要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之后繼續調取相關資料,未取得該處是違建的支持證據。2018年5月24日,被申請人依據《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作出了《不予立案告知書》。同日,依據《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通過短信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并通知申請人前往華富街道執法隊領取《不予立案告知書》。截止作出答復之時,申請人仍未前來領取該文書。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查處違建的法定職責的具體行政行為”。被申請人認為,《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規劃違法行為和土地違法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應當予以立案:(一)有證據證明違法行為已經發生;(二)依法應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三)屬于規劃土地監察機構管轄范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予立案,并將理由告知案件移送單位或者舉報人。”因申請人投訴的**花園B棟**室違建,未取得證據支持,被申請人依法核查,依據法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為已經依法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進行了全面調查,認定事實清楚,程序正當,適用法律正確,應依法認定被申請人履行了法定職責。
經查:2017年10月30日,被申請人所屬華富街道執法隊根據申請人來電投訴事項制作來電來訪登記表,記錄投訴內容為“投訴人反映福田區蓮花一村17棟**之間有個公共平臺,**業主將外墻打掉,改建成推拉門,把公共平臺變成私人區域,希望執法隊能予以核查并回復”,同日,被申請人制作《案件受理登記表》,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對該投訴事項予以受理。10月30日,被申請人至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花園B棟(即蓮花一村17棟)**房產權信息,制作《不動產權資料電腦查詢結果表》。2018年2月1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至**花園A棟(即18棟)**樓和B棟附樓**樓分別查看,拍照取證,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記錄現場檢查情況為“經現場檢查,蓮花一村17棟(即美蓮花園B棟)**業主不在家,執法人員無法進入現場。執法人員到小區A棟,即18棟**樓和B棟,即17棟附樓**樓分別查看,并拍照取證,**室現有門通往公共平臺,未封閉公共平臺。目測該處非新近建設,現場也無施工跡象”,《現場檢查筆錄》由兩名見證人簽字。2月1日,被申請人對**管理處客服主管助理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案件調查期間,被申請人至深圳市城建檔案館調取了蓮花一村17棟竣工圖。5月24日,被申請人制作《案件處理審批表》,認為因沒有證據證明違法行為已經發生,不符合立案條件,對本案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請人制作案件調查報告,記錄案件調查過程、認定事實及處理意見。5月24日,被申請人制作《不予立案告知書》,通過政務短信平臺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請人“無法判定該處為違法建設”的處理結果,并通知申請人領取《不予立案告知書》。申請人不服該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區、街道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是履行規劃土地監察職責的專門機構,依法開展規劃土地監察工作,福田區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局具有依法查處轄區內規劃違法行為和土地違法行為案件的職責,華富街道執法隊具有以福田區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名義開展規劃土地監察工作的權限。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17年10月30日受理申請人的投訴案件后,采取的調查取證行為包括:調取并查看涉案的蓮花一村17棟(即美蓮花園B棟)**房產權信息、至**房室外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對**管理處客服主管助理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至深圳市城建檔案館調取蓮花一村17棟竣工圖。《現場檢查筆錄》僅為在涉案場所外圍的拍照和觀察結果,《調查詢問筆錄》亦記錄有“我來**管理處工作兩年多,未發現**花園B棟**有施工行為,聽說多年以前該處有裝修施工”,兩份筆錄僅能證明涉案現場是否存在正在建設施工的行為,無法認定涉案現場是否曾有改建的行為。在調取的竣工圖紙無法顯示涉案場所的原始結構情況下,被申請人未對涉案現場進行實地檢查、未對**業主進行調查詢問,且未開展其它可能采取的調查取證措施,以進一步確認該處是否曾有改建行為,即以無法判定該處為違法建設,沒有證據證明違法行為已經發生為由,作出《不予立案告知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被申請人執法程序不當。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予立案,并將理由告知案件移送單位或者舉報人。”被申請人于2017年10月30日受理申請人的投訴,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告知書》,不予立案的作出期限違反上述規定。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規劃土地監察機構送達有關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對已經書面確認送達地址或依法可以確定住所的被送達人,可以郵寄送達,均無法送達的,經批準后可公告送達。本案中,被申請人短信通知申請人領取《不予立案告知書》,申請人未領取時,被申請人未按上述規定履行送達程序,未將《不予立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程序明顯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以《不予立案告知書》(NO:**)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責令被申請人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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