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18﹞35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9-30 15:00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
2021-04-13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18﹞35號
申請人:曹**
委托代理人:韋**
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住址:深圳市福田區福民路123號
法定代表人:段廷杰,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的深公福行不罰決字[2018]**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違反法定程序辦理治安案件。(一)超期辦理行政案件。《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2018年3月13日中午12點左右,申請人被違法嫌疑人張**打傷,當天報警110民警到現場,并出具了回執號為**的報警回執,5月11日被申請人才出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人于6月20日才收到并知悉該處罰決定書。本起行政案件,有110出警記錄、120救護記錄、司法鑒定意見書,打人過程的小區監控錄像等證明,案情并不復雜,結果清晰,按規定應在30天內辦結,卻拖延3個多月,被申請人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辦理案件。(二)違規辦理行政案件。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為了查明案情,辦案人民警察可以讓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場所或者違法嫌疑人進行辨認”。辦案過程中,被申請人沒有履行職責,沒有安排申請人對違法嫌疑人進行辨認,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對違法嫌疑人身份進行確認。(三)違規未向申請人提供傷情司法鑒定意見書復印件。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深二醫臨法司鑒字[2018]臨鑒第**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日期是2018年3月14日,申請人于2018年6月20日才收到該鑒定意見復印件。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申請人在筆錄和陳述中清晰指證實施違法行為人是張**(居住在福田區**)。(二)3月13日中午12點半左右,出警的110民警也將違法打人者張**帶到深圳市公安局福保派出所(以下簡稱“福保派出所”)。(三)3月13日中午12點50分左右,120救護車將申請人送到北大深圳醫院急救室,出診及門診病歷均記錄申請人“被人打傷,頭面部、胸腹部多處外傷疼痛,頭暈、嘔吐”等傷情。(四)受福保派出所委托,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了深二醫臨法司鑒字[2018]臨鑒第**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被鑒定人(申請人)因外傷致面部皮膚擦挫傷,有上肢、胸部軟組織挫傷,評定為輕微傷。(五)小區監控視頻證實,違法行為人張**對申請人實施了違法打人行為。以上事實和證據都證明了違法行為人張**對申請人實施了侵害,并造成了輕微傷的傷害結果。被申請人調查認為“張**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不成立”顯然沒有事實根據,證據不足。被申請人置事實與法律于不顧,對申請人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三、被申請人的具體處理決定適用依據錯誤。本起案件被申請人理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的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而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處理,屬于適用依據錯誤。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本起案件的處理,不僅事實調查不清,而且違反法定程序辦案,處理結論更是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懇請復議機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錯誤決定,責令被申請人查明事實,依法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
二、案件事實
2018年3月13日12時許,申請人向福保派出所報案,稱于2018年3月13日12時許,在福田區**27棟地下停車場入口處被一名叫張**的女子毆打。福保派出所依法受理,制作了曹**的詢問筆錄,制作了涉案人員張**及現場有關證人的詢問筆錄,調取了案發時段現場的視聽資料,委托有關部門對曹**的傷情做出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輕微傷)。被申請人經依法查明,認為張**毆打曹**的違法事實不成立,2018年5月11日,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張**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以上事實有張**的陳述和申辯、證人證言、報案材料、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三、對復議請求的意見
本案復議申請人提出撤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深公福行不罰決字[2018]**號)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請求,被申請人認為其相關理由與事實不符。復議申請人稱被申請人違反法定程序辦理治安案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及處理決定適用依據錯誤。被申請人經依法調查后,認為有充分證據證實張**毆打申請人的違法事實不成立,同時,被申請人在辦案過程中,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時間內辦理案件,適用法律正確。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提出撤銷被申請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為對張**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呈請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予以維持。
經查:3月13日12時許,申請人向福保派出所報警稱:3月13日12時許,其與張**在福田區**27棟地下停車場入口處發生沖突。之后民警到場處理。3月13日,福保派出所對張**、申請人進行詢問,分別制作《詢問筆錄》。同日,福保派出所受理該案,向申請人出具《受案回執》(深公(福保)受案字﹝2018﹞**號),向**物業管理處調取相關監控錄像,委托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申請人進行傷情鑒定。3月14日,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深二醫臨法司鑒字[2018]臨鑒第**號),將申請人所受損傷評定為輕微傷。3月25日,福保派出所對證人沈**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安排證人沈**對當時兩個打架女子進行照片辨認,制作《辨認筆錄》。3月29日,被申請人將鑒定意見書復印件送達張**、申請人。同日,福保派出所呈請延長辦案期限,經被申請人批準辦案期限延長至六十日。4月2日,福保派出所對證人張**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安排證人張**對涉案相關人員進行照片辨認,并制作《辨認筆錄》。4月11日,福保派出所對張**進行第二次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5月7日,福保派出所對證人歐陽**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5月11日,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公福行不罰決字[2018]**號),并向張**直接送達。同日,福保派出所民警電話通知申請人領取該決定書,申請人表示人在外地不方便領取,民警即向申請人口頭告知該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內容及相應救濟途徑,這一事實有電話錄音證明。6月2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直接送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并制作《送達回證》。7月3日,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5月11日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在復議過程中,申請人向福保派出所提供案件證人陳**的有關線索。福保派出所于8月28日對證人陳鋒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同日,福保派出所安排證人陳**對涉案有關人員進行照片辨認,并制作《辨認筆錄》。
本機關認為: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依據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九十一條規定,被申請人具有依法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職責權限。福保派出所對張**涉嫌毆打他人的調查中,通過調取**27棟地下停車場入口處監控視頻,委托司法鑒定,分別詢問張**、申請人及多名證人,分別組織多名證人進行照片辨認,形成監控視頻、鑒定意見、《詢問筆錄》、《辨認筆錄》證據材料。被申請人在審核上述案件調查過程和證據后,認定張**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被申請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依據正確。
二、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對行政案件進行調查時,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并予以審查、核實。”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法定辦理期限內,受理案件、詢問調查、安排辨認、委托鑒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規定。5月11日,被申請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向張**直接送達。同日,福保派出所民警電話通知申請人領取該決定書,并向其告知該決定書的具體內容及相應救濟途徑。申請人因個人原因未及時領取,被申請人于6月20日向申請人遲延送達該決定書,但是被申請人的送達行為未影響申請人實體權利的行使,也沒有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公福行不罰決字[2018]**號)。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i福田"小程序
幸福福田公眾號
福田政務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