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18﹞39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11-09 15:00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
2021-04-13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18﹞39號
申請人一:楊**
申請人二:楊**
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沙頭派出所
住址:深圳市福田區上沙新村20號
負責人:王效方,職務: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的深公
福(沙)行罰決字[20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沒有依法查明全案事實,對違法行為人陳**毆打行為的處罰嚴重畸輕,遺漏處罰陳**威脅、侮辱申請人的違法行為,并且存在程序違法的現象。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記載的“現查明違法行為人陳**于2018年5月19日12時許,在福田區新洲南路綠景錦江酒店26樓走廊與人發生沖突,后毆打他人,2018年7月11日10時許歸案”,不符合客觀事實。兩名申請人(受害人)并沒有與陳**發生治安意義上的沖突。兩名申請人只是心平氣和陳述相關理由,并沒有互毆、對罵等違法行為,只是陳**單方出手毆打兩名申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的事實遺漏了陳**威脅、侮辱兩名申請人(受害人)的事實。以上這些違法的事實均客觀記載在視頻中,證據充足。
二、本案處理程序違法。(一)本案依法應于報案的三十天內處理完畢,但本案案發時間為2018年5月19日,沙頭派出所直至2018年7月11日才處理,超期21天。(二)本案沒有全面收集證據,不僅程序違法,且存在包庇的嫌疑。兩名申請人報案后告知民警現場其他人員溫**有錄音視頻,沙頭派出所對此證據不取證。后申請人楊**要求溫**將視頻制成U盤交給沙頭派出所,但沙頭派出所不接納,稱要**本人親自送到沙頭派出所,申請人楊**要求沙頭派出所通知溫**送到沙頭派出所,但沙頭派出所自始至終沒有通知溫**將視頻送到派出所。
三、由于本案被申請人沒有全面查清事實,不僅對陳**的違法行為處理嚴重畸輕,且沒有說明陳**毆打他人的行為的情節便簡單處以伍佰元罰款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同時遺漏陳**的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深公福(沙)行罰決字[2018]**號深圳市公安局沙頭派出所行政處罰決定中關于決定“給予違法行為人陳**以罰款伍佰元人民幣”的處罰,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對本案進行處理。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
二、案件事實
2018年5月19日10時許,申請人楊**、楊**應違法行為人陳**邀約去到福田區新洲南路綠景錦江酒店**房商討債務糾紛,因違法行為人陳**不滿申請人就債務問題提起的民事訴訟而情緒激動辱罵申請人。協商無果后申請人離開房間在走廊處遭到違法行為人陳**的言語惘嚇和用手推搡阻撓。當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報案要求處理,被申請人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予以調查。因違法行為人陳**案發后已經離開深圳并于2018年5月27日起因病在**醫院住院治療至2018年6月6日出院。違法行為人陳**出院康復后于2018年7月11日經被申請人傳喚自行到案接受調查處理。
2018年6月12日,因違法行為人陳**患病未康復,在外地療養無法及時到案,案情復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福田公安分局批準延長辦案期限至六十日。
三、本案主要證據
申請人的陳述和指證、違法行為人本人的陳述和申辯、證人證言、視聽資料、傷情照片和醫院證明資料等證據足以證實違法行為人陳**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
四、本案適用的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因違法行為人陳**主觀過錯比較小,且違法行為對申請人的人身傷害未構成傷情等其他后果,本案應當認定為情節較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違法行為人陳**罰款伍佰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違法行為人陳**毆打他人一案的處理,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請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予以維持。
經查:2018年5月19日15時許,兩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報案。同日18時許,被申請人立案調查,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同日,被申請人調取酒店26樓走廊的監控錄像。同日17時至19時,被申請人分別對兩申請人、證人進行詢問并組織辨認,分別制作《詢問筆錄》《辨認筆錄》。5月28日,被申請人制作《呈請傳喚審批報告》向違法行為人作出并送達《傳喚證》。6月12日,被申請人制作《呈請延長辦案期限審批報告》,延長辦案期限至六十日。7月11日,違法行為人經被申請人傳喚自行到案接受調查處理,被申請人對違法行為人進行現場檢測,制作《現場檢測報告書》,向陳*生(違法行為人家屬)作出《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向違法行為人宣讀《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新版)》,同日10時至13時被申請人對違法行為人、陳*生(違法行為人家屬)分別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同日15時許,被申請人向違法行為人作出并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同日,被申請人制作《呈請公安行政處罰審批報告》并向違法行為人作出并直接送達深公福(沙)行罰決字[20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機關認為: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具有在其管轄范圍內依法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職責權限。被申請人在本案調查過程中,通過調取現場走廊監控錄像,形成錄像視頻證據;分別對申請人、證人進行詢問、辨認,形成《傷情照片》《詢問筆錄》《辨認筆錄》證據;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檢測、詢問,形成《現場檢測報告書》《詢問筆錄》證據,認定違法行為人存在毆打他人的行為,并根據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和其行為未對申請人造成傷情等后果,認定違法行為人違法情節較輕。被申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罰款伍佰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依據正確。
二、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程序合法正當。被申請人通過對違法行為人制作并送達《行政案件當事人民事權利告知書》《詢問筆錄》《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履行了合法詢問、告知違法行為人在行政案件中享有的權利義務職責義務。被申請人通過向申請人、證人制作并簽收《詢問筆錄》《辨認筆錄》《傷情照片》履行了合法詢問的職責義務。被申請人于2018年7月11日向違法行為人作出并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號),依法履行了送達程序。對于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超期辦案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法定辦理期限內,根據規定經福田公安分局批準延長辦案期限至六十日。以上事實有《呈請延長辦案期限審批報告》予以證實。被申請人的辦案期限符合法律規定。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合法正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沙頭派出所作出的深公福(沙)行罰決字[20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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