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認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12-07 12:05來源 : 區法制辦
2021-04-1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應符合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即"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①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②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③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④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⑤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后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⑥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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