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關于改進我區城中村流動攤販管理的建議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11-21 13:24來源 : 區綜合執法局
提案內容:
近年來,經過相關執法部門的努力,在學校門口、寫字樓下、廣場旁邊、道路兩旁等地因流動攤販亂擺亂賣造成交通擁堵,環境臟亂的情況已經明顯減少。然而,在我區城中村中,流動攤販無規則活動現象仍然存在,給居住其中的居民帶來一定的困擾,也讓社區治理留下不和諧因素,城管等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多采用驅趕收繳的方式,效果不但不理想,還容易激化矛盾,給政府帶來負面影響。
流動攤販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供求關系的不平衡,即當地正規店鋪的經營規模滿足不了居民的消費需求,這給以低成本、易轉移、方式多樣為經營特點的流動攤販留下了經營空間。深圳服務業發達,匯聚了大量的外來從業人口,這些人口多數居住在城中村里,據統計,我區城中村居住的外來人口超過90萬。規范管理流動攤販能讓多方受益——一方面彌補商業配套的不足,滿足城中村規模龐大的市場需求,尤其是餐飲果蔬等基本民生需求;另一方面可以讓專業技能不強、個人積蓄不多、謀生出路有限的人員滿足生存所需。
考慮到城中村是城市快速發展形成的歷史產物,在今后很長的一段時間內將會繼續存在,并為城市發展發揮獨特的作用,對城中村的流動攤販規范化,人性化管理也就顯得尤為重要。
李克強總理2017年4月6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強調,要尊重小商小販的利益,他們也是城市活力的一部分,總理說,沒有百姓便利的生活條件,大城市就會萎縮,流通業發展也就失去了根基。總理進而強調,政府必須要提高規劃、管理能力,決不能光圖省事,一禁了之,這也是懶政。
通過規范化管理,在不阻塞交通、不污染環境、不增加消防隱患、確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將城中村攤販打造成一個特色景致,增加我區經濟社會活力。這也是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一個新動能。
建議:
1、城管部門同消防、安監、衛生等部門同居民代表和攤販代表一道,探討協商并劃定經營區域,經營范圍,經營時間;
2、擴大巡邏范圍,變過去的“打擊收繳”為“規范引導”;
3、對暫時無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且食品安全衛生要求達標、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的攤位,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辦理臨時備案,發放臨時經營公示卡;
4、初次違規占道經營的攤主,以批評教育為主,可以考慮用“社區志愿服務”代替經濟處罰,并根據實際情況,引導其規范經營;
5、打擊售賣假冒偽劣商品,售賣問題農副產品的攤主,維護居民與其他誠信經營攤主的權益。
提案答復:
關于深圳市福田區政協五屆一次會議提案第20180124號辦理情況的答復
尊敬的于榮彪委員:
您在深圳市福田區政協五屆一次會議提出的《關于改進我區城中村流動攤販管理的建議》(第20180124號),我局已收悉并安排專人與您溝通,聽取您的意見和建議。對于流動攤販的管理和查處,一直是我們城管執法的“老大難”問題。您對該項工作予以用心調查和關注,在此我局表示高度的敬意和感謝!
在總結我局工作的做法和經驗基礎上,對您提出的建議,現答復如下:
一、建議之一:城管部門會同消防、安監、衛生等部門,與居民代表、攤販代表,協商劃定經營區域、范圍和時間
《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則,統籌規劃,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和確定經營時段?!钡谑艞l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劃定區域外,根據食品攤販就地發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保等情況下,在城市非主干道兩側臨時指定一定路段、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备鶕鲜鲆幎?雖然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時段不是我局法定職權,但我局作為執法部門將積極提出相關建議,促進相關政策更加合理化。
二、建議之二:擴大巡查范圍,變過去的“打擊收繳”為“規范引導”
對您該建議我局深表贊成。對于流動攤販依法進行查自,保持高壓態勢,是為“堵”;更為根本的對策是“疏”,即對流動攤販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進行分析,結合轄區情況進行疏導。如上文所述,《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實施后,我局正在積極推進“疏堵結合”具體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及落實。
三、建議之三:對暫時無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且食品安全衛生要求達標、不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攤位,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辦理臨時備案,發放臨時經營公示卡
《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食品攤販實行登記管理。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的,無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即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食品攤販登記工作,并將登記的食品攤販信息告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申請食品攤販登記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二)擬經營食品類別以及食品原料來源的說明;
(三)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的有效健康證明。
第二十六條規定:“食品攤販應當履行下列食品安全責任:
(一)不得經營來源不明的食品;
(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
(三)發現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四)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
由上述規定可知,關于食品攤販的登記屬于法定事項,有法定的登記條件和要求,食品攤販經營者應當履行法定的食品安全責任。
四、建議之四:初次違規占道經營的攤主,以批評教育為主,可以考慮用“社區志愿服務”代替經濟處罰
(一)關于批評教育為主。處罰不是執法的最終目的。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我局執法工作中一直遵循的主要原則。從2016年起,我局推行執法全過程“說理式執法”,堅持柔性敬告與剛性執法相結合。執法人員在巡查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時,實行先禮后兵,即在發出《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前,先下發《敬告通知書》,以預先提醒、預先警示的方式,向違法行為人詳細講明違法行為將受到的行政處罰以及可能采取的強制措施等后果,督促其自行改正違法行為。如違法行為人能積極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社會危害顯著輕微的,我局將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該執法方式取得良好的效果,僅推行當年我局通過“說理式”執法,累計成功辦結各類疑難案件、歷史積案396宗。
(二)關于社區服務。2013年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無法繳納罰款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安排當事人參加綜合執法部門安排的社會服務。”第一次以特區法規的形式規定了“社區服務”實施的條件,是我市立法的一次重大進步。遺憾的是,關于社區服務的內容、具體操作等沒有予以規定,以致在推行中障礙重重。在以后的執法工作中,我局將進一步總結經驗,在諸如亂擺賣、亂張貼等“城市六亂”領域予以重點推行社區服務。
五、建議之五:打擊售賣假冒偽劣商品、有問題農產品行為
該建議所提及的對非法售賣假冒偽劣商品、有問題農產品予以查處的職責雖不屬于我局綜合執法范圍,但是我局及各街道執法隊在執法活動中一旦發現了上述違法行為線索,只要符合條件的均會移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以上是我局關于建議的答復,如您還有疑問,可繼續聯系我局,也可蒞臨我局考察指導城管執法工作。感謝您一直以來對城管執法工作的關注和大力支持,歡迎以后繼續給我們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福田區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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