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2年5月典型案例“深圳市木林餐飲策劃管理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違法行為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5-09 14:55來源 :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市木林餐飲策劃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建華
二、案件情況
2021年11月10日,福保街道應急執法中隊對深圳市木林餐飲策劃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
現場檢查發現以下問題:1、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共計2處:該單位收銀臺旁開關閘盒未張貼安全警示標志,該單位廚房內開關閘盒未張貼安全警示標志。);2、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該單位未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3、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該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福保街道應急執法中隊依法發出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1]388號,并要求該單位對上述問題于2021年11月21日前整改完畢。
2021年11月25日,福保街道應急執法中隊對該單位進行復查,復查情況:1、"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共計2處:該單位收銀臺旁開關閘盒未張貼安全警示標志,該單位廚房內開關閘盒未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已完成整改(共計2處:該單位收銀臺旁開關閘盒已張貼安全警示標志,該單位廚房內開關閘盒已張貼安全警示志);2、"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該單位未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已完成整改(該單位已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3、"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該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已完成整改(該單位已將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已向從業人員通報)。福保街道應急執法中隊現場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1]379號。
2021年11月29日,經報深圳市福田區應急管理局批準,對該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相關證據材料如下:《現場檢查記錄》編號:(深福)應急現記﹝2021﹞1375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編號:(深福)應急責改﹝2021﹞388號;《整改復查意見書》編號:(深福)應急復查﹝2021﹞379號;詢問筆錄一份4頁;現場檢查及復查時視聽資料/電子數據4頁;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等。
1.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調整補充)違法行為編號1011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2、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五)項、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調整補充)違法行為編號1018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900元(玖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3、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鑒于此項違法行為與第2項違法行為有關聯性,且2項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不予行政處罰。
綜上,決定對你(單位)合并作出罰款人民幣10900元(壹萬零玖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三、執法過程
1.2021年11月10日行政執法人員現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1﹞388號;
2.2021年11月25日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復查,依法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1﹞379號;
3.2021年12月27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應急告〔2021〕428號;
4.2022年1月26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應急罰〔2022〕24號。
四、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調整補充)違法行為編號1011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五)項、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調整補充)違法行為編號1018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900元(玖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鑒于此項違法行為與第2項違法行為有關聯性,且2項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不予行政處罰。
綜上,決定對你(單位)合并作出罰款人民幣10900元(壹萬零玖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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