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2年4月典型案例“燃后再說(深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違法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4-21 10:13來源 :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燃后再說(深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許冰
二、案件情況
為排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貫徹落實福田區安全生產“三必查,四延伸”的精神,2021年11月15日,福保街道應急執法中隊對燃后再說(深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
檢查存在以下問題:1、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共兩處:1、廚房內配電箱未粘貼安全警示標志;2、廚房內電盒未粘貼安全警示標志);2、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該單位未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福保街道應急執法中隊依法發出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1﹞400號,并要求該單位對上述問題于2021年11月23日前整改完畢。
2021年11月29日,福保街道應急執法中隊對該單位進行復查,復查情況:《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2 項問題已完成整改,福保街道應急執法中隊現場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1﹞393號。
2021年12月1日經報深圳市福田區應急管理局批準,對該單位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相關證據材料如下:《現場檢查記錄》(深福)應急現記﹝2021﹞1392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2021﹞400號;《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1﹞393號;詢問筆錄一份4頁;現場檢查及復查時視聽資料/電子數據3頁。
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共兩處:1、廚房內配電箱未粘貼安全警示標志;2、廚房內電盒未粘貼安全警示標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和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調整補充)》違法行為編號1011的規定,給予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該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和《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調整補充)》違法行為編號1018的規定,給予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決定合并給予壹萬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執法過程
1.2021年11月15日行政執法人員現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2.2021年11月29日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復查,依法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
3.2022年1月4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
4.2022年1月11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共兩處:1、廚房內配電箱未粘貼安全警示標志;2、廚房內電盒未粘貼安全警示標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和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調整補充)》違法行為編號1011的規定,給予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該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和《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調整補充)》違法行為編號1018的規定,給予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決定合并給予壹萬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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