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2年1月典型案例“深圳市福城四季椰林餐飲有限公司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1-17 16:52來源 :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市福城四季椰林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巧瓊
二、案件情況
2021年09月08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南園街道執法中隊執法員到深圳市福城四季椰林餐飲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以下問題: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行政執法人員現場開具 (深福)應急責改〔2021〕320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單位對存在 的安全問題于2021年09月23日前整改完畢。2021年09月30日,執法人員對該單 位進行復查,經復查,該單位已按規定對“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上的問題完成整改。
2021年10月11日,經局領導批準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根據調查,該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的違法事實成立,有《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復查整改意見書》、《調查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交的資料、視聽資料等證據佐證。
該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五)項和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調整補充)違法行為編號:1017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人民幣伍仟元(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執法過程
1.2021年9月8日行政執法人員現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2.2021年9月30日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復查,依法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
3.2021年11月25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
4.2021年12月8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五)項和 參考《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調整補充)》(違法行為編號:1017)的規定,給予處人民幣伍仟元(5000元) 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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