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1年12月典型案例“深圳市福田區義和香廚餐飲店(經營者:管佩強)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2-23 15:31來源 :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市福田區義和香廚餐飲店
經營者:管佩強
二、案件情況
2021年7月15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華強北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對深圳市福田區義和香廚餐飲店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以下問題:1、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2、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執法人員現場發出《責令限期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1〕248號,要求該單位于2021年7月28日前整改完畢。2021年8月5日,執法人員到該單位現場進行復查,經復查,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上的問題已按規定完成整改。
2021年8月9日,經局領導批準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根據調查,該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違法事實成立,有《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調查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交的資料、視聽資料等證據佐證。
該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第(六)項和《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18、1004的規定,合并對該單位給予人民幣捌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執法過程
1.2021年7月15日行政執法人員現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2.2021年8月5日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復查,依法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
3.2021年9月29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
4.2021年11月7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1、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八條第(四)項和《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18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人民幣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條第(六)項和《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04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人民幣叁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綜合以上,合并對該單位給予人民幣捌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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