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1年11月典型案例“深圳市安杰瑪化妝品有限公司香域中央分店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等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1-26 14:10來源 :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市安杰瑪化妝品有限公司香域中央分店
法定代表人:張連成
二、案件情況
2021年08月11日,深圳市福田區應急管理局香蜜湖街道執法中隊在深圳市安杰瑪化妝品有限公司香域中央分店開展安全生產計劃內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以下問題:1、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該單位企業安全生產“一線三排”標識牌未記錄、未提供事故隱患排查記錄并將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2、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該單位未提供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記錄);3、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該單位未設置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4、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該單位配電箱和貨物升降機共兩處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三、執法過程
1.2021年08月11日行政執法人員現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1〕282號;
2.2021年09月03日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復查,依法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1〕283號;
3.2021年11月08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應急告〔2021〕368號;
4.2021年11月19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應急罰〔2021〕348號。
四、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1、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該單位企業安全生產“一線三排”標識牌未記錄、未提供事故隱患排查記錄并將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該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條第(五)項、《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17的規定,就本項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作出人民幣3000元(叁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2、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該單位未提供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記錄)。本項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條第(六)項、《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04的規定,建議就本項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作出人民幣3000元(叁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3、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該單位未設置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本項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02的規定,就本項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作出人民幣3000元(叁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4、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該單位配電箱和貨物升降機共兩處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本項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11的規定就本項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作出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案件點評
1、本案中,執法人員在辦理案件時都佩戴了執法證,并向當事人表明身份,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取證,獲取的證據確鑿充分,能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處罰主體合法、調查取證程序合法、認定違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處罰適當。
2、本案件體現了以人為本,為企業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精神。同時教育企業主要負責人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力求提高單位的本安全水平,為從業人員提供一個安全的作業環境。











"i福田"小程序
幸福福田公眾號
福田政務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