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1年10月典型案例“深圳市錢進無量餐飲文化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1-04 08:57來源 :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案件名稱:深圳市福田區應急管理局深圳市錢進無量餐飲文化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案
行政相對人:深圳市錢進無量餐飲文化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案件要旨:工貿企業、警示標志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0日,沙頭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對深圳市錢進無量餐飲文化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該單位成立于2020年7月2日,經營面積460平方米,從業人員34人。主要從事餐飲服務行業。)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發現其存在以下問題: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場所內廚房東面1處配電箱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執法人員當場發出(深福)應急責改〔2021〕148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單位限期于2021年5月23日前整改完畢。2021年5月31日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復查,該單位存在的上述問題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經審批,執法人員于2021年6月3日立案(立案號為:(深福)應急立〔2021〕136號)。根據調查,該單位“場所內廚房東面1處配電箱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違法事實,有現場檢查拍攝的照片、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佐證。
另查,該單位屬于執法人員納管企業,2021年5月20日系執法人員第二次到該單位開展執法檢查。2020年10月12日執法人員首次對該單位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1、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2、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如實記錄44人);3、生產經營場所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保持暢通的出口(正門右側出口堵塞)的問題。2020年12月18日,對該單位作出人民幣貳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上,該單位曾因經營場所現場管理工作不到位被執法人員查處,此次執法檢查再次發現存在現場管理類隱患,經調查該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長,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大,應當給予處罰。該單位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和《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違法行為編號第1011號的規定,我局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深福)應急罰〔2021〕197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對該單位作出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的處罰決定。
查處理由:
該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場所內廚房東面1處配電箱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和《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違法行為編號第1011號的規定,我局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深福)應急罰〔2021〕197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對該單位作出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件評析:
在生產經營中存在危險因素的地方,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是對從業人員知情權的保障,有利于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本案中,未設置警示標志的配電箱位于廚房東面,能夠接觸的人員較多,存在安全隱患。本案執法人員在辦理案件時都佩戴了執法證,并向當事人表明身份,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取證,獲取的證據確鑿充分,能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處罰主體合法、調查取證程序合法、認定違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處罰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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