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1年07月典型案例“深圳市漁語魚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皇庭廣場店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行為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8-05 11:16來源 :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市漁語魚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皇庭廣場店
負責人:游如夢
二、案件情況
2021年04月22日,福田街道執法中隊對深圳市漁語魚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皇庭廣場店(該單位成立于2019年11月22日,經營面積300平方米,從業人員21人,主要從事餐飲服務)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以下安全生產問題:1、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2人未經安全培訓合格已上崗);3、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執法人員當場開出《現場檢查記錄》(深福)應急現記〔2021〕350號和《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1〕104號,要求該單位在責令期限內完成整改。2021年05月18日福田街道執法中隊對該單位進行復查,復查當日,該單位已對以上3項安全生產問題完成整改,現場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1〕122號。報區局批準,2021年5月19日同意對該單位立案調查。以上主要證據有:現場檢查記錄,現場檢查資料,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調查詢問筆錄,執法記錄視頻、社保和員工花名冊等。
三、執法過程
1.2021年04月22日行政執法人員現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1〕104號;
2.2021年05月18日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復查,依法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1〕122號;
3.2021年06月23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應急告〔2021〕167號;
4.2021年07月14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應急罰〔2021〕165號。
四、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1、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02的規定,對該項處人民幣0.5萬元罰款;
2、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2人未經安全培訓合格已上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05的規定,對該項處人民幣 0.3萬元罰款;
3、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四)項、《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違法行為編號的1018規定,對該項處人民幣1萬元罰款。
綜合以上事項,合并對該單位處人民幣18000(壹萬捌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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