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1年08月典型案例“深圳市萬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等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8-05 11:18來源 :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市萬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潤宇
二、案件情況
2021年4月15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深圳市萬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單位經營面積3000㎡,從業人員800人(總公司參保人員1050人,外派分公司人員250人),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下列問題:1、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執法人員現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1〕93號,責令該單位對上述2項問題于2021年5月5日前整改完畢。2021年5月12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再對該單位現場復查,復查當日,開具《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1〕117號,上述2項問題已完成整改。2021年5月14日經批準,對該單位涉嫌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三、執法過程
1.2021年04月15日行政執法人員現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1〕93號;
2.2021年05月12日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復查,依法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1〕117號;
3.2021年07月06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應急告〔2021〕204號;
4.2021年07月28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應急罰〔2021〕207號。
四、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1、“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調查、該單位任命有持證上崗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張波,檢查當天檢查當天因故未能提交相關材料,依據202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項不予行政處罰;
2、“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違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該單位的《萬普拉斯初期火警應急預案》中“萬普拉斯應急通訊聯系表”的應急工作組成員是物業公司員工而不是本公司從業人員,經調查是由于對此存在誤解,現已完成整改,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51的規定,對該項處罰款人民幣貳萬玖仟元(¥29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綜上,合并對該單位處罰款人民幣貳萬玖仟元(¥29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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