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1年6月典型案例“深圳沃爾瑪百貨零售有限公司山姆會員商店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6-21 17:21來源 :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案件名稱】深圳沃爾瑪百貨零售有限公司山姆會員商店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案
【案例編號】(深福)應急立〔2021〕27號
【案情介紹】2021年03月03日,深圳市福田區應急管理局香蜜湖街道執法中隊開展安全生產計劃內執法檢查。執法人員陳寶番、陳東震在深圳沃爾瑪百貨零售有限公司山姆會員商店副總經理黃華生陪同下,現場查閱了該單位安全生產的落實情況。
2021年3月26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對現場檢查發現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二樓配電房強配電間、一樓肉類懸掛間凍庫共兩處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進行立案調查。
【處罰依據和處理結果】
1、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 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二樓配電房強配電間、一樓肉類懸掛間凍庫共兩處 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本項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該單位已在責令限期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本項違法行為有《現場檢查記錄》、《調查詢問筆錄》以及執法員現場拍攝的影像資料等為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 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11的規定,建議就本項違法行為對該單位處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建議對該單位處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決定文書編號】深圳市福田區應急管理局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應急罰〔2021〕145號
【案件點評】1、本案中,執法人員在辦理案件時都佩戴了執法證,并向當事人表明身份,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取證,獲取的證據確鑿充分,能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處罰主體合法、調查取證程序合法、認定違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處罰適當。2、本案件體現了以人為本,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精神。同時教育提示大家,生產經營單位要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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