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1年03月典型案例“上海祿泰實業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等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3-18 17:40來源 :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上海祿泰實業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負責人:陳國忠
二、案件情況
2020年11月16日,深圳市福田區應急管理局香蜜湖街道執法中隊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查閱了上海祿泰實業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安全生產的落實情況。本次檢查發現問題如下:1.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已提供部分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簽到表及培訓資料,未提供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計劃、照片、考試試卷、成績表);2.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已提供消防演練方案、消防疏散預案,未提供用電安全應急預案、高空作業應急預案等專項預案,未提供2020年度演練記錄、簽到表、影像資料、總結);3.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未如實記錄安全隱患:消防栓被堵塞、倉庫貨物堆放過高、配電房堆放貨物);4.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一樓配電箱、二樓配電房共兩處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5.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一樓試衣間旁原安全出口改變用途堆放貨物,二樓配電房旁安全出口被貨物堵塞共兩處)。
三、執法過程
1.2020年11月16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現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0〕516號;
2.2020年12月07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0〕504號;
3.2021年02月25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應急告〔2021〕60號;
4.2021年03月08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應急罰〔2021〕76號。
四、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1、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已提供部分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簽到表及培訓資料,未提供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計劃、照片、考試試卷、成績表)。第1項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現場檢查時提交了“部分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簽到表及培訓資料”,通過筆錄以及其他案件材料可證明有專門的駐店培訓員對全部員工進行各種教育培訓,可認定其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就本項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不予行政處罰。
2、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已提供消防演練方案、消防疏散預案,未提供用電安全應急預案、高空作業應急預案等專項預案,未提供2020年度演練記錄、簽到表、影像資料、總結)。第2項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現場檢查時提交了“消防演練方案、消防疏散預案”,當事人在我局對其檢查時就已經參與了物業管理處組織的消防演練、也自行組織員工進行了消防演練,可認定其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就本項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不予行政處罰。
3、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未如實記錄安全隱患:消防栓被堵塞、倉庫貨物堆放過高、配電房堆放貨物)。第3項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責改指令書認定的3項事實(消防栓被堵塞、倉庫貨物堆放過高、配電房堆放貨物),從現場圖片證實消防栓和配電房堆放的鞋盒是臨時堆放并可以即時清理的且該單位2020年每個季度在福田區安全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如實上報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可認定其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就本項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不予行政處罰。
4、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一樓配電箱、二樓配電房共兩處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第4項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11的規定,就本項違法行為對該單位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5、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一樓試衣間旁原安全出口改變用途堆放貨物,二樓配電房旁安全出口被貨物堵塞共兩處)。第5項違法行為,經審核員提出并在承辦執法員補充調查后,證明一樓試衣間旁原安全出口改變用途已經報備管理處并經過消防審批,因此該違法事實不成立,另外一處二樓配電房旁安全出口被貨物堵塞從現場照片以及案件其他材料能證明屬于臨時堆放的紙箱、并可即時清理的,可認定其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就本項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不予行政處罰。
綜上,本案對上海祿泰實業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并處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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