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1年02月典型案例“深圳漫生活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2-18 14:39來源 :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漫生活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佑軍
二、案件情況
2020年12月01日,深圳市福田區應急管理局香蜜湖街道執法中隊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查閱了該公司安全生產的落實情況,該單位成立于2015年03月26日,法定代表人胡佑軍,具有從業人員32人,經營面積1200平方米,聘有特種作業人員1人(電工1人),屬于餐飲行業,主要從事快餐服務。本次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以下問題:1、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該單位未在一樓風機控制柜、三樓風機控制柜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共兩處)。
三、執法過程
1.2020年12月01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現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0〕553號;
2.2020年12月08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0〕508 號;
3.2021年1月29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應急告〔2021〕41號;
4.2021年2月09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應急罰〔2021〕47號。
四、法律依據
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該單位未在一樓風機控制柜、三樓風機控制柜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共兩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和《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11的規定,給予深圳漫生活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10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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