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0年11月典型案例“深圳市上海時裝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12-04 10:23來源 :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市上海時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平
二、案件情況
2020年8月20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園嶺街道中隊執法人員對深圳市上海時裝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存在3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1、未建立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2、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3、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園嶺中隊依法發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編號:(深福)應急責改〔2020〕227號。2020年9月7日,經我局批準對該單位3項問題進行立案。
三、執法過程
1.2020年8月20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現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0〕227號;
2.2020年9月04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開具《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0〕209號;
3.2020年10月13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開具《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應急告〔2020〕164號;
4.2020年10月22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開具《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應急罰〔2020〕158號.
四、法律依據
該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四)項和《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版)》違法行為編號1018的規定,對該單位作出處人民幣玖佰元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六)項和《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版)》違法行為編號1004的規定,對該單位作出處人民幣玖佰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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