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0年10月典型案例“深圳市福田區沙頭街道漢仁宮博森足浴會館(經營者:張海龍)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 和培訓檔案等行為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10-19 18:06來源 :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市福田區沙頭街道漢仁宮博森足浴會館
經營者:張海龍
二、案件情況
2020年6月15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深圳市福田區沙頭街道漢仁宮博森足浴會館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1、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能提供 2020 年度所有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2、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2020年07月09日,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復查,經查,該單位存在的第1-2項違法行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三、執法過程
1.2020年6月15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現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0〕155號;
2.2020年7月09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開具《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0〕147號;
3.2020年9月14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開具《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應急告〔2020〕147號;
4.2020年10月09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開具《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應急罰〔2020〕148號.
四、法律依據
該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和《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19年版)》違法行為編號第1007號的規定,對該單位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
該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經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并經過執法人員核實,對于當事人方面提出的其在執法人員2020年06月15日檢查前每季度有在福田區安全管理綜合信息系統進行隱患自查自報并將隱患進行整改,且每月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排查等事實,有《詢問筆錄》及相關補充證據材料予以證實,我局予以認可。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項不予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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