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0年09月典型案例“深圳市康年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規定變更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9-17 15:10來源 :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市康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軍
二、案件情況
2020年6月15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深圳市康年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該單位成立于2007年02月,從業人員23人?,F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未按規定變更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該單位于2020年3月15日開始已經搬離原辦公場所,且于2020年5月6日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變更)。我局行政執法人員現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0〕156號,要求該單位2020年7月15日前整改完成。 2020年7月21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現場復查,復查當日,開具《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0〕157號,該單位已經進行向福田區應急管理局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核發申請,且于2020年7月20日取得業務辦理回執,責令限期整改的問題該單位已經完成整改。
三、執法過程
1.2020年6月15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現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0〕156號;
2.2020年7月21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開具《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0〕157號;
3.2020年8月17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開具《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應急告〔2020〕130號;
4.2020年8月21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開具《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應急罰〔2020〕127號.
四、法律依據
深圳市康年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規定變更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該單位已經及時改正,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19年版) 》(違法行為編號3058號)的裁量標準:“責令改正,并處0.8萬元罰款”的裁量標準,對該單位處人民幣捌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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