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0年8月典型案例“深圳市住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益田村管理處安全出口不符合緊急疏散需要等違法行為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8-25 15:02來源 :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市住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益田村管理處
負責人:羅嫣娜
二、案件情況
深圳市福田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到深圳市住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益田村管理處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1.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2、該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于2020年08月12日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應急罰〔2020〕123號,依法作出對該單位處警告,合并處罰款2.7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單位負責人羅嫣娜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應急罰〔2020〕124號,依法對其作出處罰款0.2萬元人民幣的行政歘決定。
【解析】1.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及《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19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22的規定,決定對該單位處人民幣貳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主要負責人處人民幣貳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2.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該行為違反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條和《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19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42的規定,決定處警告,并處人民幣柒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普法意義】本案中,執法人員在辦理案件時都佩戴了執法證,并向當事人表明身份,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取證,獲取的證據確鑿充分,能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處罰主體合法、調查取證程序合法、認定違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處罰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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