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0年6月份安全生產“以案釋法”典型案例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6-25 14:36 來源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案件名稱】深圳市聚祥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杰恩大廈管理處)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等行為案
【案情介紹】2019年11月27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到深圳市聚祥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杰恩大廈管理處)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其存在安全問題5項(1、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缺少培訓計劃、培訓內容、培訓考核);2、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0層配電井內配電箱)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3、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4、特種作業人員(電工)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電工王*電工證過期未復審);5、未為從業人員(電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解析】1、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0層配電井內配電箱)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為從業人員(電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第九十六條第(四)項和《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19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12、1018、1024的規定,合并對該單位處罰款壹萬陸仟元人民幣。
【普法意義】
1、本案中,執法人員在辦理案件時都佩戴了執法證,并向當事人表明身份,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取證,獲取的證據確鑿充分,處罰主體合法、調查取證程序合法、認定違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處罰適當。
2、執法人員通過現場檢查及查閱相關資料,發現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安全生產隱患管理類違法案。發現該單位存在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等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立即對該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批評和教育。監管部門在后續案件調查過程中認真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與申辯意見,充分體現了法治精神。
該案件的最典型的意義在于我們監管部門對行政相對人申辯意見的重視與尊重,充分結合了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行政相對人的陳述與申辯意見,依法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處理結果,積極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平等法治保障,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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