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0年7月典型案例“深圳市新洲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深南中學小區管理處)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7-28 14:32來源 :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市新洲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深南中學小區管理處)
負責人:舒適
二、案件情況
2019年12月20日,深圳市福田區應急管理局香蜜湖街道執法中隊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查閱了深圳市新洲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深南中學小區管理處)安全生產的落實情況。本次檢查發現問題如下: 1.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2.未如實記錄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見培訓制度、培訓計劃、培訓簽到表、考試試卷、考試成績、培訓影像資料)。3.未按照規定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執法人員對該單位發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19〕750號,責令該單位對限期完成整改。2020年1月14日,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復查,該單位上述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已完成整改。2020年1月15日,經批準,執法人員對該單位存在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
三、執法過程
1、2019年12月20日依法發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19〕750號;
2、2020年01月14日依法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0〕5號;
3、2020年03月18日依法對該單位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應急罰告〔2020〕27號。
4、2020年03月24日經領導審批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應急罰〔2020〕D29號。
四、法律依據
1.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整改復查階段該單位已完成整改,相關資料已交中隊備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19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19號的規定,就該項對該單位處罰款人民幣玖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2.未如實記錄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見培訓制度、培訓計劃、培訓簽到表、考試試卷、考試成績、培訓影像資料)。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整改復查期該單位已完成整改,相關資料已交中隊備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前款的規定,《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19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07號的規定,就該項對該單位處罰款人民幣玖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3.未按照規定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在整改復查階段該單位已完成整改,相關資料已交中隊備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19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05號的規定,就該項對該單位處罰款人民幣玖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綜上,合并對該單位處罰款人民幣貳仟柒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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