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11月典型案例“深圳市福田區美宜多生活超市(經營者:王新平)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等行為案 ”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11月典型案例“深圳市福田區美宜多生活超市(經營者:王新平)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等行為案 ”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12-23 16:18來源 : 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市福田區美宜多生活超市(經營者:王新平)
經營者:王新平
二、案件情況
2019年07月24日,沙頭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對深圳市福田區美宜多生活超市(經營者:王新平)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經調查,該單位成立于2014年08月20日,經營面積360平方米,從業人員13人,從事零售行業?,F場檢查發現其存在以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1.未建立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2.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3.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4.未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未定期組織演練。
沙頭中隊當場發出(深福)應急責改〔2019〕391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單位限期完成整改。2019年08月15日,沙頭中隊對該單位進行復查并依法發出(深福)應急復查〔2019〕406號《整改復查意見書》,2019年08月21日沙頭中隊對該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三、執法過程
1、2019年07月24日依法發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19〕391號;
2、2019年08月15日依法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19〕406號;
3、2019年09月23日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應急罰告〔2019〕517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深福)應急聽告〔2019〕57號。
4、2019年9月23日依法對該單位經營者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應急罰告〔2019〕522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深福)應急聽告〔2019〕58號。
5、2019年11月14日經領導審批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應急罰〔2019〕D464號、對該單位經營者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應急罰〔2019〕G23號。
四、法律依據
該單位未建立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在責令限期整改期間,該單位未建立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并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在立案調查期間,該單位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于2019年09月05日將相關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檔案補交至我中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和《深圳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17年版)》違法行為編號第1001號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3日,并對其經營者王新平處人民幣貳萬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該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在責令限期整改期間,該單位已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已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但均無考核結果;在調查期間,該單位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于2019年08月24日重新組織本單位全體員工進行了考試,并于2019年09月05日將相關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補交至我中隊。因該單位積極采取整改措施且該單位前述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視為如期完成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和《深圳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17年版)》違法行為編號第1007號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人民幣叁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該單位未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未定期組織演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在責令限期整改期間,該單位已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但未組織員工進行演練在立案調查期間,該單位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于2019年08月24日組織本單位全體員工進行了演練,并于2019年09月05日演練資料補交至我中隊。因該單位積極采取整改措施且該單位前述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視為如期完成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和《深圳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17年版)》違法行為編號第1005號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人民幣叁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上,合并對該單位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3日,并處人民幣陸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其經營者王新平處人民幣貳萬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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