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12月典型案例“深圳市福田區艾豪麗西餐廳(經營者:王寶丹)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等行為案”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12月典型案例“深圳市福田區艾豪麗西餐廳(經營者:王寶丹)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等行為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12-30 10:10來源 : 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市福田區艾豪麗西餐廳(經營者:王寶丹)
經營者:王寶丹
二、案件情況
2019年08月20日,沙頭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對深圳市福田區艾豪麗西餐廳(經營者:王寶丹)進行安全生產檢查,該單位成立于2016年04月,經營面積360㎡,從業人員30人,從事餐飲服務行業。現場檢查發現其存在以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1.未建立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2.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3.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4.未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未定期組織演練;5.生產經營場所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水吧旁北側出口和通道各1處未保持暢通)。
沙頭中隊當場發出(深福)應急責改〔2019〕519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單位限期完成整改。2019年09月10日沙頭中隊對該單位進行復查并現場發出(深福)應急復查 〔2019〕535號《整改復查意見書》。經報局批準,沙頭中隊于2019年09月17日對該單位立案調查。
三、執法過程
1、2019年08月20日依法發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19〕519號;
2、2019年09月10日依法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19〕535號;
3、2019年12月06日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應急罰告〔2019〕622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深福)應急聽告〔2019〕71號。
4、2019年12月12日經領導審批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應急罰〔2019〕D561號。
四、法律依據
該單位未建立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在責令限期整改期間,該單位建立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已按要求如期完成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和《深圳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17年版)》違法行為編號第1001號的規定,就該項不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該單位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在責令限期整改期間,該單位已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已按要求如期完成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和《深圳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17年版)》違法行為編號第1001號的規定,就該項不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該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深圳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17年版)》違法行為編號第1007號和《深圳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遵循過罰相當的原則,就該項對該單位給予人民幣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該單位未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未定期組織演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六)項、《深圳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17年版)》違法行為編號第1005號和《深圳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遵循過罰相當的原則,就該項對該單位給予人民幣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該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水吧旁北側出口和通道各1處未保持暢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責令限期整改期間,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在立案調查期間,水吧旁北側出口和通道各1處已保持暢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和《深圳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17年版)》違法行為編號第1022號的規定,就該項對該單位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3日的行政處罰。
綜上,合并對該單位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3日,并處人民幣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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