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6月典型案例“深圳智慧空間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五洲星苑管理處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等案”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6月典型案例“深圳智慧空間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五洲星苑管理處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等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7-02 15:16來源 : 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智慧空間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五洲星苑管理處
法定代表人:丁芃
負責人:孫續君
二、案件情況
2019年4月17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蓮花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到深圳智慧空間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五洲星苑管理處進行執法檢查,發現4項安全違法行為,如下:1、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2、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情況;3、未按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情況;4、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的情況(位于配電房的一處配電箱未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執法人員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19〕108號。
經核實,該單位成立于2006年8月10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9255975X8,主體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與境內合資)其他分支機構,從業人員32人,其中電工4人,主要從事物業管理服務。
2019年5月6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進行復查,該單位已對上述安全違法行為完成整改,執法人員出具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19〕116號。經報局領導批準5月7日同意對以上問題進行立案。
三、執法過程
1、2019年4月17日依法發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19〕108號;
2、2019年5月6日依法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19〕116號;
3、2019年6月4日依法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應急罰告〔2019〕115號;
4、2019年6月18日依法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深福)應急罰〔2019〕D116號.
四、法律依據
1、“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和《深圳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違法行為編號:1007),建議給予處人民幣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6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8號)第十條的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6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8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和《深圳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違法行為編號:1046),建議給予處人民幣壹萬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3、“未按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6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8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6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8號)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和《深圳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違法行為編號:1047),建議給予處人民幣壹萬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4、“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的情況(位于配電房的一處配電箱未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和《深圳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違法行為編號:1012),建議給予該單位處人民幣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合以上,建議對該單位作出處人民幣肆萬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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