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市福百佳樂生鮮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育炎
二、案件情況
2019年6月3日,沙頭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對深圳市福百佳樂生鮮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該單位成立于2016年06月29日,經營面積300平方米,從業人員16人,從事超市零售行業。)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發現其存在以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1.未建立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2.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3.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4.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生產經營場所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西側安全出口堵塞、東側安全出口未安裝安全出口指示燈)。
沙頭中隊當場發出(深福)應急責改〔2019〕257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單位限期于6月18日前整改完成。2019年6月26日我中隊對該單位進行復查,經查,該單位存在的第1、5項違法行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第2項“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第3項“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有培訓簽到表、培訓照片,但現場未能提供考試卷)”、第4項“未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已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但未組織員工進行演練)”等三項違法行為未按要求全部完成整改。我中隊當場發出(深福)應急復查〔2019〕282號《整改復查意見書》。沙頭中隊于2019年7月3日對該單位立案調查。
三、執法過程
1、2019年6月3日依法發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19〕257號;
2、2019年6月26日依法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19〕282號;
3、2019年9月23日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應急罰告〔2019〕367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深福)應急聽告〔2019〕35號。
4、2019年9月23日依法對該單位法定代表人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應急罰告〔2019〕368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深福)應急聽告〔2019〕36號。
5、2019年10月22日經領導審批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應急罰〔2019〕D380號、對該單位法定代表人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應急罰〔2019〕G17號。
四、法律依據
該單位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在責令限期整改期間,該單位未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和《深圳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17年版)》違法行為編號第1001號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3日,并對其法定代表人田育炎處人民幣貳萬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該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有培訓簽到表、培訓照片,但現場未能提供考試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在責令限期整改期間,該單位已現場提供培訓簽到表、培訓照片,但現場未能提供考試卷,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在立案調查期間,該單位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于2019年6月26日組織本單位全體員工進行了考試,并于2019年7月19日將相關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補交至我中隊。因該單位積極采取整改措施且該單位前述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視為如期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和《深圳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17年版)》違法行為編號第1007號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人民幣叁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該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西側安全出口堵塞、東側安全出口未安裝安全出口指示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和《深圳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17年版)》違法行為編號第1022號的規定,對該單位處人民幣貳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上,合并對該單位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3日,并處人民幣貳萬叁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其法定代表人田育炎處人民幣貳萬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